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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十四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W

監督管理制度 篇1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監督管理制度十四篇

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裝置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係。

6、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範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範、標準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資料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祕密。

9、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並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裝置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稽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規範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當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底基層施工

4.1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並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於15CM,整平後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範要求不小於93%。

4.2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鬆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鬆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於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資料為準,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於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範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範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範要求的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範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溼潤,水量又不能太大,儘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餘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下封層施工

6.1基層養生期滿後,應儘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於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當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準確,灑布過程當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後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後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準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複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資料,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準確,滿足規範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資料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準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準確、規範。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13.環境保護

要加強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廢棄的材料不準亂丟亂放,施工過程當中注意灑水,避免出現揚塵。

監督管理制度 篇2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

二、藥品採購工作由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在山東省藥械集中採購平臺上採購藥品,所採購藥品必須符合兩票制等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藥品必須向取得合法證照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流通企業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屬於首營企業的須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稽核後歸檔。

四、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絡的供貨單位,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1、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2、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准證明檔案影印件;

3、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影印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藥品的品種、地域、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5、供貨單位開具的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6、購進進口藥品時,除應向供貨單位索取上述資料外,還應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影印件。

五、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籤、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1、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應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批准文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日期、驗收結論及驗收人簽名等內容。購進驗收記錄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2、購進麻醉性藥品、精神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3、購進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疫苗等藥品,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並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六、採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資訊,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監督管理制度 篇3

為保證衛生監督協管檔案的完整,便於查詢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維護檔案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立檔案檔案管理專員,切實做好檔案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保證檔案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提高案卷質量,使檔案檔案管理工作達到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檔案和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類資料、原始記錄、出版物、各種圖表薄冊、照片以上級檔案等都要齊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檔案管理員要對檔案資料專門建檔、進行管理。

四、立卷應根據其相互聯絡、儲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以便於保管和利用。

五、檔案資料檔案的保管、查閱。

1、所有檔案必須入框上架,科學排列,便於查詢,避免暴露或捆紮堆放。

2、檔案櫃、檔案廚要保持整潔衛生,認真做好檔案檔案“八防”工作,要定期檢查、經常核對檔案檔案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並做好相關記錄,確保檔案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安全。

六、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資料,須報請分管領導批准,所有檔案一律不允許外借。不論是誰查閱、影印檔案,檔案管理員都必須如實進行登記,注清查閱時間、查閱內容、查閱人姓名、批准領導、是否影印等相關內容。

七、對於機密檔案及檔案的管理,要有專櫃存放並單獨設鎖,無關人員不準接觸,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

監督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專案專項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根據國家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專案專項資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發、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創新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省市地產業發展需要納入重點支援類產品和專案而獲得國家和省市地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特定用途撥付的資金。

1.3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格監管原則。

2工作職責

2.1專案專項資金歸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執行管理部門,分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執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科技管理部門、產品營銷管理部門等單位。

2.1.1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專項資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

2.1.2分口管理單位負責密切關注、研究符合國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或政策,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專案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報告的編制,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專案的備案、申報、答辯及審批落實工作,負責向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單位及時移交專案專項資金申報方案及批准的資金撥付檔案,負責對專案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進行指導,負責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上報專案實施進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和報告,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專案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2專案實施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專案的組織實施,負責按照專案專項資金預算範圍按計劃合理使用專項資金,負責按照分口管理單位要求提供專案實施各階段

基礎資料資料和專案總結,負責提請審計部門組織對專案各工程進行結算稽核,負責提請分口管理單位組織對專案各工程進行內部竣工驗收和評價,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3財務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指定收款賬戶的提供,負責根據專項資金撥付檔案跟蹤落實專項資金到位,負責審查專案實施單位按照專項資金預算範圍申報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許可權報批後支付專項資金,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的專用科目進行專賬單獨核算,負責建立專項資金使用臺賬,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專案的資金預算、財務決算,負責配合審計機構對專項資金專案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4審計部門負責在專項資金專案各工程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工程進行結算稽核、出具結算稽核報告,負責根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求在專項資金專案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專案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出具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2.5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專案專項資金的效能監察工作。

3專案專項資金使用

3.1專案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其中專項資金包括專項借款、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專項補助。

3.2公司收到的專案專項資金要納入公司資金預算統一管控,以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整體效益。

3.3專案專項資金的使用審批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執行。

3.4專案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嚴格按照申報方案中專案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各項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申報方案專項資金預算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3.5專案實施過程中,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要匹配使用,不得優先全額使用專項資金。

3.6為確保專案的'順利實施,專案專項資金未撥付到賬前,可先由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待專項資金到賬後再將墊付的企業自有資金調整為專項資金支付。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可以用銀行存款墊付,也可以用票據墊付。墊付的票據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信用證。

4專案專項資金管理

4.1根據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為專項資金單獨開立存款賬戶,公司基本存款賬戶作為公司專項資金的指定收款賬戶。

4.2公司收到專項資金撥付檔案及後期收到撥付的專項資金時通過“其他應收款——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3鑑於公司銀行存款納入了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專案專項資金中的材料款、裝置款、工程款等採購類款項支付通過公司在財務公司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支付或票據支付,費用類款項支付通過現金支付或POS機刷卡支付。專案專項資金支付時通過“其他應付款——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4專案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照20__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

4.5公司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專項資金,財務部門應在專項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作為不徵稅收入從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4.5.1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4.5.2政府主管部門對該專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4.5.3專項資金的支出進行了單獨核算。

4.6專項資金專案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測的情況導致出現重大調整或無法實施,分口管理單位應上報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未使用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7專項資金專案驗收工作完成後,專項資金如有結餘,或專案驗收不合格,或專案績效評價結果差的,分口管理單位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結餘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8專項資金專案實施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等單位或個人發現有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一經查實,按公司有關規定對涉嫌人員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附則

5.1本辦法由資產財務部起草並解釋。

5.2本辦法經公司批准後釋出,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使公司保密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範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監督檢查

第二條涉密人員每月底應填寫《涉密人員保密自查表》,對本月工作進行保密自查。

第三條保密辦每季度第一個月組織對研發部、保密辦負責人進行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四條軍品開發辦公室、保密文件檔案室負責人每季度第一個月對保密要害部位進行保密自查。

第五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準》組織公司的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

第六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12月份組織對公司總經理的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七條保密辦每年12月份對涉密人員進行考核,填寫《涉密人員年度考核表》,重點考核其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職責和理解保密培訓的狀況。

第八條其餘保密監督檢查狀況,按公司相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三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專職保密員負責表格的發放和保密工作文件的.儲存。

第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領導職責,涉密人員對本職工作中的涉密事項負直接職責。

第十三條在保密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洩密事件,按照《洩密事件報告和查處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6

為認真落實建築工程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縣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法規、規範,現將我縣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點明確如下:

一、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單獨編制和審批,編制應有針對性,審批簽字應規範、真實。辦理質安監登記時,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審批表(附表一)需提交。

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涉及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其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和建築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表(附表二)應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上報工程所屬建築安全主管部門。

三、打樁施工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樁機效能、施工場地、施工環境、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自查,《建築工程打樁施工安全檢查表》(附表三)及相關材料自查後上報工程所屬建築安全主管部門。上報材料審查合格且施工現場經檢查符合打樁施工要求的,方可開始打樁施工。

四、基礎澆築前,施工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技術交底會,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安全監督人員、業主現場負責人、施工企業安全負責人、專案經理、現場專職安全員、專案總監以及現場監理工程師必須參加,同時需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表》(附表四)上簽字。未組織技術交底會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基礎澆築。

五、施工現場腳手架首次搭設驗收後三天內監理企業應將施工形象進度告知工程所屬建築安全主管部門(現場無監理的則由施工企業告知)。

六、中間結構驗收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組織自查,並填寫《建築工程安全檢查表》(附表五)後上報工程所屬建築安全主管部門,複查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方可進行後續施工。

七、施工、監理企業必須認真落實《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大型起重機械裝置監管的通知》(紹縣質監〔20xx〕27號)、《關於完善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施工資訊月報制度的通知》(紹縣質監〔20xx〕6號)、《關於建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企業月檢上報制度的通知》(紹縣建管〔20xx〕30號)等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建設工程大型機械的驗收、備案工作,按時上報重大危險源施工資訊及企業月度檢查情況。

八、本工作要點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監督管理制度 篇7

1總則

1.1現場安全監督是公司各級安全監督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規程、標準,對電力生產和建設現場的人身、裝置、環境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是確保公司生產、基建(改造)現場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行使職權、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級指示精神貫徹執行。

1.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要定期深入工作現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查糾違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評意見,確保工作現場安全,順利完成安全生產目標。

1.4現場安全監督是安全監察人員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安全監督職責的一個方面。

2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2.1變電站常規部分的安全監督。

2.1.1安全文明生產。

2.1.2例行工作。

2.1.3裝置管理。

2.2變電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2.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2.2倒閘操作。

2.2.3工作票。

2.2.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2.5現場安全措施。

2.2.6檢修工作。

2.3線路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3.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3.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3.3工作票。

2.3.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3.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3.6檢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4.1安全技術管理。

2.4.2安全防護。

2.4.3專項監督。

2.4.4輸電線路工程。

2.4.5變電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變電站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5.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5.2倒閘操作。

2.5.3工作票。

2.5.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5.5現場安全措施。

2.5.6變電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術管理。

2.5.9安全防護。

2.5.10專項監督。

2.6線路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6.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6.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6.3工作票。

2.6.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6.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術管理。

2.6.8安全防護。

2.6.9專項監督。

2.6.10輸電線路工程。

3現場安全監督工作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3.2《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3.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4《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

3.5《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

3.6《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7《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3.8《天津電網排程規程》。

3.9各單位《現場執行規程》、《檢修規程》等規程、規定、辦法。

4現場安全監督的工作程式

4.1監督前的準備。

4.1.1確定監督物件、目的和任務。

4.1.2查閱、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程的.要求。

4.1.3瞭解監督物件的工藝流程、生產情況、可能出現危險、危害的情況。

4.1.4制訂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內容、方法和步驟。

4.1.5依據現場安全監督表(見附1),編寫切合現場實際的現場安全監督表。

4.1.6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和記錄本。

4.1.7確定監督人員和任務分工等。

4.2實施安全監督。實施安全監督就是通過訪談、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儀器測量的方式獲取資訊。

4.2.1詢問交流:通過與有關人員進行資訊交流,瞭解相關部門、崗位執行規章制度情況以及系統、裝置或裝置的執行工況。

4.2.2查閱資料:檢查作業方案、作業指導書、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查閱相應記錄,判斷上述檔案是否被執行。

4.2.3現場檢視:對現場裝置、裝置、設施、器材、作業環境和作業行為等進行核對、檢查,查詢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事故徵兆等。

4.2.4儀器測量:利用檢測檢驗儀器或裝置,對在用的設施、裝置、器材狀況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量,查詢其中存在的隱患。

4.3綜合評價。掌握監督檢查情況後,及時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和檢驗。可憑經驗、技能,依據規程制度、標準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通過儀器檢驗得出正確結論。

4.4監督整改。

4.4.1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整改。屬違章行為的,應立即制止糾正、處理,依據獎懲規定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屬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納入事故隱患管理,根據需要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屬於缺陷的,納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監督重在糾錯和整改,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逐級落實整改意見、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完成時間,形成整改計劃,提出資訊反饋要求,實行閉環管理。

4.5監督記錄、總結。

4.5.1每次現場監督要及時記錄現場監督表,監督檢查後現場監督檢查人要及時對監督情況進行登記(格式見附2)。

4.5.2現場安全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按照“持續改進”的原則,按月及時進行總結,建立現場監督資料盒,將相關資料存檔(至少儲存一年),檢查下發整改計劃的完成情況,查詢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方法和措施,切實提高現場監督執行力,從而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4.6複查。根據整改計劃或整改責任人的申請,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全部整改完成後,要在“現場安全監督登記表”上登記。

5現場安全監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5.1根據公司(或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訂部門、車間和班組月度監督計劃。

5.2依據月度監督計劃,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實行一項一表或一事一表,並在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不能照搬。

5.3監督表要符合安全生產法規、規定、標準與導則、規程的要求,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監督表要集中體現工作要求具體化、工作人員明確化、工作責任直接化、工作過程程式化。

5.5監督表使用過程中要逐項核查,在“執行情況”中記錄發現的問題,並分別按照當面制止、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下發隱患整改計劃等情況進行處置。

5.6監督表要具備統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體現自身的標準化,便於實施與考核。要統一編號(各單位自行規定),要體現年度,並保持編號在該年度內的唯一性。

5.7凡使用過的監督模板,必須經部門主管審查簽字,且儲存一年。儲存的監督表必須字跡清晰、資料正確、簽字齊全。

5.8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實施,每年對管理制度修訂一次。

監督管理制度 篇8

工程施工工期較長時,季節性施工對該工程影響很大。因此,做好季節性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1)監督施工單位在雨施前對主要施工人員、搶險突擊隊員進行技術及安全培訓並做好記錄。施工中加強對各項技術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及督導。

2)監督施工單位對現場機具裝置、臨時用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進行絕緣搖測,保證雨季施期間的'用電安全。將明敷電纜採用架設方式,不得攀伏於安全護欄、腳手架或明鋪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的生活及建築垃圾。

4)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對食堂衛生的管理,食堂內不得出現蚊蠅,生、熟食要分開,每日必須對食堂衛生整理。

5)要求施工單位按現場情況劃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責任區,負責其內部的安全、衛生、材料碼放等,管理人員負責督導落實。

2.冬季施工,由於昆明地區下雨少,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防火措施落實到位。工地堅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設定防墜落裝置、欄杆等。

監督管理制度 篇9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專案資金管理,提高專案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式,按照著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專案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專案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裝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專案資金審查審批程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專案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堅持公示制度。對於專項資金專案,在專案實施前,專案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專案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鎮政府報送專案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專案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專案完工後,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接受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竣工後,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二、專案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經檢查、驗收和審計的專案,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專案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採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專案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專案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專案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專案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專案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五)支付補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絡方式。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稽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監督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援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佈食品安全資訊,為公眾諮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瞭解食品流通安全資訊,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專案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影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資訊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資訊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汙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裝置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的新增或者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佈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諮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覆、核實、處理,並對諮詢、投訴、舉報和答覆、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儲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取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資訊。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說明理由。

複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佈。複檢機構出具的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複檢機構由複檢申請人自行選擇。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複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複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複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資訊,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資訊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資料庫、監督檢查資料庫、典型案例資料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路,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佈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佈。

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資訊公佈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資訊。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沒有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監督人員首先要學習各種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制度,用理論來武裝自己,充分認識質量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條監督人員要維護質量管控中心的形象,按時按質完成各項監督工作。

第三條種植期間要不定期到田間實地調查施藥、肥料等使用情況,加工期間要到加工廠調查衛生情況,瞭解追溯產品流程,並檢查產品檢驗報告,最後將調查結果分析後報告管控中心。

第四條定期開展質量安全培訓工作,讓農戶、加工廠、資料採集人員以及各部門管理人員提高質量安全防範意識,規範質量安全措施。

第五條對違規者採取勸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監督人員態度要溫和,杜絕粗暴。

第六條發現質量安全問題後立即報告質量管控中心,徵求意見後,按照管控中心的`指示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寫成報告,提交管控中心。

監督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及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設攤銷售食品(含現場製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飲服務)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以及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並完善供水供電等相關配套設施,改善食品攤販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鎮規劃設定並向社會公佈食品攤販可以從事食品經營的區域和時段,負責食品攤位資訊登記和管理、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發放,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以外,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工商、環保、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開展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為食品攤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務,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固定場所、店鋪經營。

鼓勵食品攤販業者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等因素,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幼兒園、中國小校門口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攤位數量等資訊向社會公開,並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攤位予以分配,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情況下,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設定標誌牌,明確場地管理者。

場地管理者應當指匯入場的食品攤販依法經營,制定食品攤販規範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併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攤販經營資訊登記表;

(2)攤主身份證明;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4)依法經營書面承諾書。

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對食品攤販提交的資訊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並將登記的資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無場地管理者的,食品攤販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訊登記,領取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

食品攤販經營資訊登記表、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和依法經營承諾書樣式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登記的資訊通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在農貿市場、公園、景區等場所設攤銷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場地管理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場內食品攤販資訊進行登記,發放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並將登記的資訊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記載的食品品種、經營者聯絡方式等資訊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原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資訊公示卡。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要求

第十八條食品攤販應當在政府劃定或指定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實名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相應的製售和儲存食品的裝置、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儲存所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於60日;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迴圈使用;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具備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條件;

(七)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十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製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製作的食品;

(三)超範圍、超限量新增食品新增劑或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製作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涼拌菜、生食類食品、現制乳製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六)過期、黴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七)國家或本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經營義務:

(一)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向集中經營場地管理者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當主動銷燬;

(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裝置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經營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擾周邊居民、學校和單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並遵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收集清理餐廚廢棄物等垃圾,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出臺前,小食店、小餐飲店的經營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小食店、小餐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要求,並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含倉儲)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為主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主營或兼營食品的小食品店、食雜店、小賣部、報刊亭、市場內固定攤位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加工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內(含五十平方米),從業人員少且多為家庭成員、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等經營者(不含從事外賣、網路訂餐服務的餐飲服務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定期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群網格員等管理資源對食品攤販開展經常性巡查,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對在指定區域外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勸誡,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經營,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集中經營的場地管理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發現食品攤販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對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掃和轉運,維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年度食品抽樣計劃,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結果和食品經營違法違規資訊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區域和監管物件,通過隨機抽查、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的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攤販登記資訊、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抽檢結果等資訊;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將其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傳,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公佈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諮詢、投訴和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並予以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和再次移交。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並負責對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攤販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攤販合法經營,併為其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舉報者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記載的資訊與實際不符的;

(二)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記載的食品類別、經營者聯絡方式、從業人員等資訊發生變化未及時到原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四)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並取得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的;

(二)食品經營的設施裝置、用水、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未按要求儲存所採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和憑證的;

(四)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食品抽樣檢驗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原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將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

(二)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

(三)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動配合銷燬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食品攤販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進貨索要憑證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責令改正,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由原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食品攤販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原食品攤販資訊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條食品攤販場地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登記,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13

1.維護公司利益,擁護組織。在總經理和辦公室主任的正確領導下工作,目的'是提高員工生活質量和保護員工飲食衛生安全。

2.食堂監督管理員是全體員工的代表,必須提高責任心,在絕大多數員工的集體利益與食堂的利益之間,做到公平、公正、可信、可靠,使食堂做出更健康、更美味的飯菜。

3.認真執行食堂管理委員會職責與義務。按時參加每月一次的食堂打分會議。時間:第一個星期四下午16:00。地點:三樓會議室。有事不到者,需提前請假,並得到批准後方可不參加。

4.在日常工作中,每位監督管理員有負責監管食堂衛生,飯菜質量,服務質量等義務。

5.全體員工隨時都可以向監督管理員提意見,監督管理員要先調查事實真—相,然後將意見反饋食堂,與食堂溝通解決問題。如果食堂拒不接受或者屢教不改,按情況扣1~2分。如果大部分員工反映食堂做的好或監督管理員根據食堂平時實際情況,可獎勵1~2分。扣分和獎分必須有領導簽字方可登記入冊。每位監督管理員每月有三次扣分和三次獎分權力。

監督管理制度 篇14

安全檢查規定

第一條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害識別,查詢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

第二條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1、檢查各級領導和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正確認識,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檢查各級領導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況的記錄、安委會工作記錄等。

2、檢查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格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3、檢查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各基層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實;“三同時”、“五同時”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實。

4、檢查勞動條件、操作狀況、安全設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油氣生產設施、裝置、裝置、施工現場是否存在事故隱患等。

5、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紀律。

6、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第三條安全檢查應按照國家現行規範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安全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和企業內部檢查。外部檢查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進行的'法定監督檢測檢查和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督查。

第五條內部檢查是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內部根據生產情況開展的計劃性和臨時性自查活動,內部檢查主要有綜合性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1、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集團公司對直屬單位至少每年組織檢查或抽查1次;直屬企業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至少每季組織1次;基層單位至少每月組織1次。

2、日常檢查

班組和崗位員工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職責,特別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點源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基層單位領導及工藝、裝置、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檢查在做好記錄。

3、專項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節日前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颱風、防洪防汛為重點;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節日前檢查主要是節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準備、備用裝置等進行的檢查。

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等系統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及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第六條直屬企業應認真對待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內、外部安全檢查的關係,堅持綜合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檢查制度化、標準化、經常化。

第七條對法定的檢測檢查和政府督查,直屬企業應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執行法規要求。按照規範標準定期開展法定檢測工作;對政府組織的督查,直屬企業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八條開展安全檢查,應成立由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提出明確的目的和計劃。參加檢查的人員應有相應的知識和經驗,熟悉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九條檢查內容和標準應具體,必要時應編制安全檢查表,按照安全檢查表科學、規範開展檢查活動。

第十條安全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安全檢查總結,並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檢查組應向被檢單位提交《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被檢單位應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被檢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專案,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對確定為隱患管理的專案,應按《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附: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

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

第號

檢查單位:年月日簽發人:

序號所在部位存在問題要求整改期限實際完成日期備註

被檢單位:整改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