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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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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範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條 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後支、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彙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二)本辦二層機構次年經費預算方案於每年8月份編制完成,報送綜合科財務人員稽核,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由辦公室下發執行。如遇到特殊情況經費不足,確需追加預算時,由二層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寫明原因,報辦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

(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四)經費預算範圍包括:交通車輛費(含車輛油料、車輛保險、過路過橋費、車輛維修保養費、車輛裝飾費等);各部門的業務及辦公經費(含報刊雜誌費、電話費、各類培訓、購買辦公用品、差旅費及出差補貼)。

第三條 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稽核報銷手續。

(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並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註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塗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稽核簽字,各處領導簽字,由辦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後,方可支付現金。

第四條 經費報銷審批程式

(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後開支。

(二)各科預算確定後,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稽核,提交辦公會研究,並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後執行。

(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稽核後,由辦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由辦公室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的經費預算,由綜合科負責寫出書面報告,應由分管部門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列入年度專項經費支出安排。

(四)會議費管理:

1.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檔案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2.會議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辦會。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出差,並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3.出差住宿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住宿。

(六)工程專案管理:工程建設專案的管理按照《貴港市人防辦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七)業務培訓管理:參照會議管理執行。

第五條 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經辦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借款;公務完成後兩週內還款或辦理財務結算手續。越期不辦理還款或財務結算手續的:一是通報批評;二是一年內不準再借款(特殊情況,經領導籤批除外)。財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帳。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條 對於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後續銷帳手續。

第七條 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八條 各科領導要嚴格把關預算指標,厲行節約。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規定可不採用政府招標採購的特殊人防裝置,可參考《政府採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採購小組負責採購工作

第十條 人防經費批覆及撥款程式。

根據《人民防空預算管理規定》,涉及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各項人防經費的批覆(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綜合科根據年度人防經費預算編制情況商有關業務科,由相關業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綜合科按年度人防經費預算額度稽核,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後,統一由辦公室下文批覆。

對下級各項人防經費的撥款按照上述規定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規範財務監督。每半年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佈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 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財務人員人防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的工作職責。每年5月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有關審計制度要求,由綜合科寫出書面報告報辦領導批准後,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專案審計。

第十三條 每月財務收支情況報表,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在次月20日前報辦主要領導。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儲存並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第十六條 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