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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管理監督各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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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幹部輪訓、培訓制度

幹部管理監督各項工作制度

(1)各級幹部必須按培訓規劃參加調訓,幹部所在單位要為幹部按時參加調訓創造條件。

(2)因個人原因不按要求參加培訓或在培訓中表現不好的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科級幹部要補訓,後備幹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級幹部要延長3-6個月試用期。

(3)對無正當理由限制本單位幹部參加上級調訓的單位和單位主要領導要進行通報批評。

2、幹部管理監督工作聯絡制度

(1)組織部要定期召集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經常向執紀執法、審計、信訪等部門瞭解幹部工作的資訊。

(2)幹部監督工作各成員單位必須如實向組織部反映幹部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

(3)對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和具體負責人要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幹部信訪回覆制度

(1)除執紀執法機關已經立案審查的幹部外,組織部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多的領導幹部,必須下達回覆通知,否則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2)被通知回覆的領導幹部接到通知後,必須按要求在一週內實事求是地向組織部寫出書面回覆材料。

(3)未經組織批准延遲迴復期或隱瞞問題、避重就輕或欺騙組織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4、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副科級以上幹部(包括非領導職務)本人或家中發生了尚發[XX]27號檔案中規定的10項應報告的重大事項,必須在事後15日以內以書面形式向指定部門報告。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告,應及時補報說明原因。按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要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3)對報告不及時或該報告不報告的,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在全某進行通報。

(4)需提前請示批准而沒有請示,或先斬後奏的,要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作降職處理。

(5)紀檢委、某委辦、組織部是領導幹部報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門,對需要答覆的請示必須及時答覆。對因答覆不及時而產生不良後果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5、領導幹部談話制度

(1)各級黨政部門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受到上級表彰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勉勵談話。

(2)對新調整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新提拔的領導幹部進行任前談話。

(3)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幹部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4)勉勵談話和任前談話要在幹部受到表彰、調整和提拔後不超過一週的時間內進行。

(5)談話部門沒有按規定組織談話,導致幹部上訪或因對應談話教育物件談話不及時,使其錯誤長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錯誤,給予談話部門主要領導黨內警告處分。

(6)談話物件必須無條件地按要求時限,到指定地點接受談話。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談話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6、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1)某委組織部要與審計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確保對各鄉鎮、某直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在2—3年內必須審計一次。

(2)某委組織部要根據計劃和需要及時向審計局下達各鄉鎮、某管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

(3)審計局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計任務,並按規定時限報告審計結果,被審計物件必須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實施審計。

(4)某委組織部和審計局要分別建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

(5)組織部下達審計通知不及時,對應該審計的物件出現遺漏,審計檔案不健全,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6)審計局審計結果不實,報送審計報告不及時,或審計檔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後果的,要給予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內警告直至降免職處分。

(7)被審計單位不準阻撓、拒絕審計,不準出偽證和毀滅、轉移證據,不準隱瞞事實真相,不準陷害審計人員,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刑事處罰。

7、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責任制度

(1)對符合不勝任現職基本條件的領導幹部,要堅決予以調整。

(2)黨委對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不調整或調整不力,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3)對拒不接受組織調整的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要在組織決定其任職的新單位就地免職。

8、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1)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

(2)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要主動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3)對已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要責令其辭職。

(4)自願辭職的幹部,未經批准,不準擅離職守,違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5)對符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條件幹部進行無原則袒護,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6)對不主動引咎辭職和拒不服從責令辭職的幹部要就地免職。

9、幹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制度

(1)採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辦法選拔任用幹部,必須遵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按《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式,制定出詳盡的工作方案,在報上級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2)沒有方案或方案未經批准就擅自組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或不嚴格按上級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幹部任用條例》的規定予以糾正。

(3)對不按要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及主要領導要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10、幹部工作保密制度

(1)對幹部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任何資訊必須嚴格保密。

(2)不準向外透露推薦幹部的有關情況,不準在釋出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物件。

(3)不準向外透露幹部考察中的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結果,考察談話內容以及反映問題的談話人或舉報人。

(4)不準向外透露徵求意見內容和溝通、醞釀情況。

(5)不準向外透露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會議與會人員的個人發言內容和表態意見。

(6)不準向外透露公示舉報問題及調查情況,不準向外透露幹部監督聯絡工作和日常舉報工作中的有關資訊

(7)不準擅自向外透露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內容。

(8)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或做出組織處理。

以上制度適用於全某股級和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由某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