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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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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分類定級和海域使用基準價評估是海域管理最基礎性的工作,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迅速發展,迫切需要加強這類基礎研究工作。下文是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動和不足三個月臨時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動,以及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海域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遵循統一規劃、節約使用、合理開發和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海域使用必須遵守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汙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

第二章 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第五條 本市嚴格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制度

第六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經市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國務院批准本市海洋功能區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佈,涉及國家祕密的部分除外。

第七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因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需要進行修改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海域使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科學安排各類海域使用。

第九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岸線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適時組織海岸線的修測,將海岸線修測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建設專案需要使用海域的,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選址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

專案審批主管部門在對使用海域的建設專案進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時,應當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作為立項受理要件。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相關的資信證明;

(三)海域使用的論證材料;

(四)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建設專案海域使用權,還應當提交專案審批主管部門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材料。

申請底播養殖專案海域使用權,不提供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第十二條 下列使用海域專案,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一)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專案;

(二)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專案;

(三)影響海洋功能區劃主導功能的專案;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專案;

(五)涉及國防安全、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的專案。

前款規定以外使用海域的專案,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客觀、公正地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並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海域使用申請受理書面憑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提出稽核意見,並按照法定審批許可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第十六條 申請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的;

(二)嚴重影響海洋環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區、入海河口的淤積、堵塞,嚴重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業的;

(四)導致岸灘侵蝕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澇的;

(五)影響軍事管理區、國防設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申請依法批准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進行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九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告。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向海域使用人作出提示。

第二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繳納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繼承。

法律規定免繳或者經批准免繳、減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

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法律規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

經批准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並直接辦理登出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無正當理由閒置海域滿一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海域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人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專案,應當嚴格按照海域使用權批准的界址和麵積進行設計、施工,工程專案的邊界不得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

第二十七條 填海、圍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專案竣工後十日內,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驗收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證書;

(二)工程專案監理報告、工程建設驗收報告;

(三)海洋工程專案設計圖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海洋工程專案竣工後實際界址、面積調查情況,與批准界址和麵積的對比分析;

(二)填海區周邊海域地形地貌和水動力變化情況分析;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相應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驗收的事項。

經驗收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海域使用驗收檔案。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經整改後,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填海專案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海域使用驗收檔案、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臨時使用海域

第三十條 不足三個月臨時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人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

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資信證明;

(三)海域使用界址圖;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在十日內完成稽核。同意臨時使用海域的,核發臨時海域使用證;不同意臨時使用海域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臨時使用海域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臨時使用海域期限屆滿,原海域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使用海域的設施和構築物,恢復原狀。

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並上繳財政。

第三十四條 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專案的海域使用金,應當一次性繳納。因特殊情況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專案用海的施工期限。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減繳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專案,其使用的海域進行轉讓、出租或者作價入股的,必須補繳減繳部分的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六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標準。

第三十七條 經營性臨時使用海域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超越資質等級進行論證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整改。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弄虛作假造成論證報告失實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報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將免繳、減繳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專案用於經營性活動或者用於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該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海洋工程專案使用海域邊界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該超過部分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拆除臨時使用海域的設施和構築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作出處罰的機關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原海域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人未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海域使用金。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5日釋出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海域使用的意義

實現我國海域科學有效管理的必要技術支撐;

海洋資源安全開發的技術保證;

遏制違法用海、減少或者避免用海糾紛的有效技術手段;

開展國際、國內海域劃界的重要技術保證;

掌握沿岸海域汙染的重要技術支撐;

避免對生態系統資源破壞的有效技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