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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06W

醫院安保工作是維持醫院秩序、保障醫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也是醫患糾紛面對面的易燃點。下文是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條 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範和考核辦法,督促醫院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醫院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指導、協助醫院及時處置有關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秩序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訊釋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督促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範系統建設;

(二)指導醫院進行安全保衛的技能培訓;

(三)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相應的警力,並加強對醫院的日常巡邏;

(四)在醫院門前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設定相關的交通安全設施,並在醫院周圍交通易堵部位和時段加強疏導,確保急救通道暢通;

(五)在醫院發生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情況時,迅速出警,依法處置。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予醫療救助;會同相關單位依法做好醫院內遺體的存放及處置管理工作。

第八條 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條 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責任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秩序管理,並將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醫院通過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人員,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保安人員的條件、服務專案、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委派與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

從事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職盡責。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控報警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轉,醫院內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重點部門監控視訊全覆蓋。

醫院應當設定安全監控中心。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巡查制度,加強對門診、急診、住院部、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區域的巡查。醫院保安人員巡查時發現可能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警務室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建立酒後、有滋事或者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人群的就診安全防範制度。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糾纏,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有效管控,防止發生傷害醫務人員和其他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第十四條 醫院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發生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後,醫院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並協助警方做好處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平息事態。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進出醫院車輛及行人的管理,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確保院內道路暢通;發現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人員進入醫院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通過現場預約、網路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完善實名掛號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掛號憑證。發現倒賣掛號憑證的,醫院保安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在顯要位置設定就醫流程指導圖和導診標識,提供導診服務,方便患者就診。當候診患者過多、等候時間過長時,醫院應當採取措施及時疏導。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投訴處理程式,對收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和反饋,做好疏導工作,化解醫患矛盾。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務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提高為患者服務的意識和與患者溝通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礙醫院醫療秩序的行為:

(一)大聲喧譁、吵鬧,擾亂醫療秩序;

(二)威脅、恐嚇、侮辱、傷害、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三)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進入醫院;

(四)患者死亡後,不按照有關規定將遺體移放至太平間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遺體的場所,或者違規在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院的其他區域停放遺體;

(五)在醫院內和醫院門前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

(六)未經醫院允許佔用病床、病房;

(七)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服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醫療衛生常識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醫療風險的認識,引導公眾對醫療服務的合理預期,引導患者合法維權。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倡導文明、和諧、互信的醫患關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公安、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醫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職責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道,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新聞出版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工作總則

一、為確保醫院人員、物資、財產和醫院管理安全,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安全工作法規制度,結合醫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彙編。

二、安全工作是醫院全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貫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實到各科室、各崗位、各人員及各項工作之中。任何人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十分重視安全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麻痺繞幸心理和疏忽大意。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在思想上、認識上築牢安全防線,築起安全預防壩堤;在物質上、技術上打牢安全防範基礎,提供安全預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預防力量、提高安全預防警覺;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規範、建立安全工作機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安全工作的目標分解到科、到人,將安全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頭,建立全方位、全時制的安全工作網路,努力建立平安型醫院。

疏忽大意。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在思想上、認識上築牢安全防線,築起安全預防壩堤;在物質上、技術上打牢安全防範基礎,提供安全預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預防力量、提高安全預防警覺;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規範、建立安全工作機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安全工作的目標分解到科、到人,將安全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頭,建立全方位、全時制的安全工作網路,努力建立平安型醫院。

第二章 安全宗旨和目標

一、堅持安全工作為醫院建設、改革、發展服務,為人民群眾、廣大患者和職工服務的宗旨。

二、全院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把人的安全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在進行各項工作時保證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做到安全和工作“兩不誤”。

三、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標:圍繞“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安全工作內涵,努力達到全院年度安全工作實現“五無”即:無我方有責任的政治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刑事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經濟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和嚴重醫療糾紛、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行政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消防、偷(被)盜、食物(藥物)中毒、觸電、氣體洩漏或爆炸、鬥歐等嚴重事故。

四、各科室要按照各自工作範疇和工作責任,做好本範疇內的政治、行政、醫療、生產以及人、財、物和行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具體目標是:

1、辦公室:年度內無責任性行事故,無影響醫院形象和聲譽的、影響全院工作有效進行的責任性黨政管理工作差錯事故。

2、人事科:年度內無人事管理、執業管理、勞資管理、社保管理方面的責任性差錯事故和嚴重糾紛。

3、宣傳科:年度內無正反宣傳方面的失實、失策、失度責任性差錯事故及違反廣告法的虛假、誤導性廣告責任事故。

4、經管科暨行政監察審計室:年度內無經濟執行管理和經濟考核方面的責任心嚴重差錯事故,無行政監察失察、審計失真、失職、失誤、監察不到位導致發生的責任性監察審計差錯事故和嚴重問題。

5、紀檢監察科:年度內無授理投訴、接待來訪、查辦案件和查處問題方面的責任心、人為性嚴重差錯事故以及因此而導致發生的其他連鎖事件和嚴重問題,無對黨員、領導幹部監督失察而發生的責任心案件及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