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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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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

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大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檔案的範圍,包括國家所有的檔案,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檔案中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檔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檔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各自的檔案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有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檔案事業,對本市的檔案工作依法實行監督和指導,並統籌規劃、組織協調。

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管檔案工作的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檔案工作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業務上受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明確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對所屬機構的檔案業務實行監督和指導。各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業務上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把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計劃,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是收集、保管檔案和開發利用檔案資訊的機構,業務上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按照下列原則設定:

(一)市和區、縣應當設定綜合檔案館;

(二)市可以設定城建、科技等專門檔案館;

(三)市高階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定部門檔案館。

第十一條全市各級各類檔案館的佈局,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綜合檔案館的設定,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設定,由設定單位或者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檔案館的變更或者撤銷,按照設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各單位應當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檔案鑑定、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等,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按照歸檔範圍收集齊全,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六條應當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範圍,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資訊:

(一)行政區劃的變動;

(二)單位的建立、變更或者撤銷;

(三)列入市或者區、縣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專案以及有關普查專案的立項;

(四)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和區、縣舉辦或者承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十八條各單位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和重要裝置更新等專案進行驗收、鑑定前,應當由該專案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對其檔案管理進行指導,並對檔案進行驗收。

市和區、縣的重點建設專案進行竣工驗收、鑑定前,應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案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對該專案檔案進行驗收。屬於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應當通知有關檔案館參加。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範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轉為非國有單位的,其黨群、行政等管理類檔案,按照隸屬關係分別歸屬於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檔案館,其產品、裝置、基建、科研等類檔案按照雙方的協議、合同的規定確定歸屬。

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轉為國有單位的,其檔案歸國家所有。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專案在協議、合同生效後形成的檔案,為中外雙方共同所有。該協議、合同終止時,檔案原件歸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儲存複製件。

外資企業形成的檔案歸外資企業所有。

第二十一條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

企業、事業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本單位提出,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一)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區、縣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區、縣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專案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檔案館移交。

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長移交期限的,應當徵得有管轄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檔案的專門庫房和設施,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收、整理、保管檔案,防止檔案的損毀和散失。

第二十四條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列入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經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

(二)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中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經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收購或者徵購;

(三)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採取的其他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集體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賣;需要向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其複製件的,應當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前款規定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其所有者向綜合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必須經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贈送、交換、出賣兼有檔案性質的文物、古本圖書資料或者其複製件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下列國有檔案複製件,不得向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

(一)未向社會開放的檔案;

(二)未解密的檔案;

(三)有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檔案;

(四)影響社會穩定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檔案。

第二十八條向市或者區、縣綜合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檔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

(二)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檔案的原件及其影印件。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郵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對進館檔案界定有異議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鑑定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佈

第三十一條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編制開放檔案計劃和實施方案,分期分批向社會公佈開放檔案目錄。

第三十二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資訊網路,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

區、縣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

第三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實行有償服務,提供檔案按照規定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呼叫其移交、捐贈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國家機關因公務需要查閱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三十四條港、澳、臺同胞和華僑需要利用開放檔案的,須由本市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者接待單位的主管部門介紹,經有關檔案館同意。

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開放檔案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利用合資、合作中方單位原有檔案的,按照雙方協議、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或者其他部門儲存檔案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時,應當按照批准範圍查閱檔案內容,不得在檔案上勾抹、描摹、塗改或者偽造、剪裁、抽取檔案材料。

第三十八條檔案的公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四十一條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海關依法沒收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應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有關檔案管理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民事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賠償損失時,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或者責令賠償損失通知書。

罰沒財物時,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款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外資企業的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