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82W

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迅猛發展,由於地下空間利用具有難恢復、難估算等特點,地下空間規劃日益受到重視。下文是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本市地下空間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地下空間規劃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間。

第三條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堅持合理分層,集約、高效、有序利用,保護地下空間資源。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應急防災、人民防空和國防建設等需要,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並與其他專業規劃相互銜接。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空間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間規劃制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的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濱海新區管理機構依據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中心城區、環城四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在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確定控制的區域內,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城區、環城四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濱海新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濱海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地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總體規劃和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

結建專案建設用地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單建專案建設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或者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應當編制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他地下建設專案應當編制地下建設專案總平面設計方案。

結建專案應當與地表建設專案一併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

第十條 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由市或者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區域性利益和整體利益、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的關係;

(二)平戰結合,處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戰轉化和非人民防空設施的相容,保障平時合理利用和戰時以及突發事件、防災抗災的應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利用,確定豎向分層、橫向連通,規定不同層次的宜建專案、禁建專案,明確同一層次不同建設專案的優先規則;

(四)保證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聯絡。地下空間的建設、使用不得影響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二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對地下空間建築基礎、人防設施、地下交通、各類管線、各類水井、地源熱泵等地下設施利用現狀進行分類調查,採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水文、地質等資料。

第十三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專案之間的同層、相鄰、聯通規則。

第十四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優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人民防空等設施,並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範圍。

第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地下空間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審批。

第三章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專案,必須符合地下空間規劃。涉及軍事、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市政基礎設施、河道和環境保護的地下建設專案,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結建專案應當與地表建設專案一併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專案與地下通道、地鐵出入口等市政設施結合建設的,由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與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分別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空間規劃和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提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建築規模、出入口位置等規劃設計條件,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核定地下空間用地位置、體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地下空間規劃區域內進行各類鑿井和打井活動前,應當查詢地下空間規劃和地下設施資訊資料。各類鑿井和打井活動不得影響地下空間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等專案。

醫院病房不得設定在地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下建設專案應當在地下空間規劃確定的層次空間進行建設,不得佔用其他層次空間進行建設。

第二十四條 下列地下建設專案選址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一)涉及各級國家機關、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重要的人民防空設施、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水庫、環境和生態敏感區範圍內及其周邊的專案;

(二)地下建築規模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專案或者用地範圍水平投影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專案;

(三)地震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專案;

(四)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需要進行論證的專案。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地下設施與周邊地區設施相互聯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規劃地表為綠地、公園、廣場、停車場等無大型建築物的地塊,地下可以作為單建專案規劃建設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處理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結建專案地下部分水平用地範圍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線。地下空間具備擴充套件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單獨劃定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範圍。

第二十八條 因連線市政設施或者安全防護等需要,對地下建設專案用地進行界外處理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理範圍。

第二十九條 地下建設專案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審批手續。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條 地下空間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使用性質和使用條件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地下建設專案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結建專案應當與地表建設專案一併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資源環境、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地下建設專案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三十三條 地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環境、安全和既有設施的執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新建地下建設專案對已建成的專案或者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專案的結構、安全和建設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

第三十五條 地下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三十六條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內,應當集中敷設電信電纜管線、電力電纜管線、給水管線、熱力管線、排水管線、再生水管線等。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地下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懸掛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對地下建設專案進行放線。

採用暗挖方式施工的,應當採用相應技術手段放線;採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設單位開挖後,應當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槽。

第三十九條 地下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不明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立即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查明情況妥善處置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四十條 地下建設專案施工,應當同步進行測量,同步編制竣工圖。

第四十一條 地下建設專案施工中,建設單位發現因水文、地質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施工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地下建設專案開工驗線、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分別出具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和竣工測量技術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下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對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響。

建設單位對損壞的地表地貌,應當及時恢復。

第四十四條 單建專案,地表規劃為綠地、公園、廣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一併實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地下建設專案涉及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空間資訊實行動態管理。地下建設專案竣工以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報廢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資訊資料、圖紙、資料。

地下空間資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地下空間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線開工或者現場驗槽的;

(二)測繪單位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放線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的;

(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後不申請規劃驗收的;

(四)建設單位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建設專案竣工以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報廢,建設單位未匯交資訊資料、圖紙、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地下建設專案施工造成相鄰地上、地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損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結建專案是指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專案;單建專案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專案。

第五十三條 地下空間的範圍通過三維空間座標確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對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間的優點

地下空間的利用對改善地面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在發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氣汙染的同時,還應提倡建設城市地下市政管線公用隧道,將自來水、排汙管、供熱管、電纜和通訊線路納入其中,可縮短路線長度達30%,還易於檢查和修理,不影響地面土地的使用。

有條件的城市還可發展地下垃圾處理系統,消除垃圾“圍城”現象。

近年來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成就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得到了大發展,其主要成就表現在:

一,城市地鐵建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地鐵建設推進了城市定向、有序的發展,並帶動地鐵沿線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地下商業交通的開發利用;

二,城市高層建築的“上天入地”推進了城市空間的立體開發;

三,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防護潛能,提高了城市綜合防災抗毀能力;四,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