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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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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既有建築物及公共用地下構築地下空間結構的方法與裝置,利用上述的方法和裝置,可以安全、快捷、環保、經濟地實現城市既有建築物及公共用地下地下空間大規模的開發,從而節約寶貴的土地資源。下文是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公共用地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以下簡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形成的單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地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轄區內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及實行規劃控制的其他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間。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形成的單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地下工程”)分為人防工程和民用工程。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本辦法所稱民用工程,是指除人防工程以外開發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停車場等經營性用途,或修建用於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地地下空間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建設,淨高大於2.2米(含2.2米)的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所佔地下空間的使用權(以下簡稱地下空間使用權)。

第三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優先發展防災減災、人民防空、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需要。

第四條 市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地下工程專案立項審批和跨轄區的社會投資專案備案工作;轄區發改部門負責社會投資的地下工程專案備案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使用權供應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工作。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工程建設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使用權管理

第五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要求,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並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提出相應人防規劃要求。

第六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並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與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相融合,統籌兼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防空防災等功能。

第七條 在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劃確定適宜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地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使用性質、總體佈局、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和連通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取得按照下列方式執行:

(一)非經營性的民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專用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間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除第(一)項以外的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間使用權均應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地下空間使用權應當在土地供應時一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使用條件及指標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地下空間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間,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地下空間用途的,使用權人應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意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補交出讓金,並依法到消防、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改變用途審批和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下空間使用權的登記、出讓金、使用年限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地下工程,可依法依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下)登記手續。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的民用工程,出讓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地下空間負一層使用權的,起始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地面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30%;出讓地下空間負二層的,按照負一層的50%收取,負二層以下每層按照上一層的50%收取。出讓用於停車場地下空間負一層使用權的,起始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地面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20%,負二層以下每層按照上一層的50%收取。

(三)對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的人防工程,可按第(二)項的70%評估確定出讓價格。

(四)公共用地地下空間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條件及限期開發等要求需在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前予以明確,並在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詳細約定。用地單位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開發建設,逾期未開發建設的,按照閒置地處置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章 建設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

城市中心區、重點防護區、人員密集區和主要商業區的地下工程建設應滿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防護功能和防護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專案應當統籌安排綜合配套設施。

(一)除用於修建人防工程、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地下停車庫等公共服務設施外,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改變人防工程使用性質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設,應先變更該工程規劃性質後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稽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地下工程的專用裝置、器材的定型、生產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地下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地上建設專案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立項、環保、規劃、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許可等手續。中心組團建設規模大於10,000平方米(含)和長流組團、江東組團建設規模大於20,000平方米(含)的商業、服務、辦公類專案,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未取得規劃、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

第十六條 地下工程的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審查。地下工程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認為有必要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周密的施工及交通疏導方案,內容包括工期計劃、工序流程、場地佈置、資金排程等;交通疏導方案和涉及相鄰財產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施工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地下工程施工方案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地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科學合理地協調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汙染、噪聲及相鄰建築物的安全,不得破壞地下市政管線功能,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應當減少對地面交通運輸的影響,不得妨礙地表的規劃功能,不得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條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佔用、挖掘城市道路並影響城市交通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需將交通疏導方案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稽核,再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同時應與市政設施管養單位、各管網(線)產權單位簽署保護協議。

第二十一條 地下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及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書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規劃部門、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而建造的房屋,建設單位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依法申請房屋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三條 投入使用的地下工程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進行管理,並接受建設、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加強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確保工程、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五條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開發建設地下工程,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其投資建設的地下工程有權依法進行自營或轉讓、租賃。

第二十六條 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平時由建設或使用單位進行管理,並應保證戰時能迅速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因發生戰爭、自然災害或其它緊急狀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徵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使用權人不得拒絕。

因國防、民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間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資訊系統,並對其進行動態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資訊資源應當實現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專案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專案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管理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共用地地下空間的優勢

地下空間的利用對改善地面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在發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氣汙染的同時,還應提倡建設城市地下市政管線公用隧道,將自來水、排汙管、供熱管、電纜和通訊線路納入其中,可縮短路線長度達30%,還易於檢查和修理,不影響地面土地的使用。有條件的城市還可發展地下垃圾處理系統,消除垃圾“圍城”現象。近年來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成就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得到了大發展

其主要成就表現在:

一,城市地鐵建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地鐵建設推進了城市定向、有序的發展,並帶動地鐵沿線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地下商業交通的開發利用

;二,城市高層建築的“上天入地”推進了城市空間的立體開發;

三,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防護潛能,提高了城市綜合防災抗毀能力;四,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