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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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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土地資源緊缺問題的加劇進一步促進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迅猛發展,由於地下空間利用具有難恢復、難估算等特點,地下空間規劃日益受到重視。下文是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間(以下簡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形成的單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地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轄區內市政道路、廣場和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形成的單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地下工程”)分為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

本辦法所稱民用工程,是指開發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停車場等經營性用途,或修建用於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疏散幹道。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建設,淨高大於2.2米(含2.2米,地下停車庫淨高可適當放寬)的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所佔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優先發展防災減災、人民防空、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需要。

第四條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工程專案的核準或備案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工程建設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二章規劃用地管理

第五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進行專項規劃。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編制,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並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

第六條 在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確定適宜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地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使用性質、總體佈局、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和連通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尚未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重要地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地下空間規劃應與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相融合,統籌兼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防空防災等功能。

第九條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按照下列方式執行:

(一)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民用工程用於國防、人民防空專用設施、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三)民用工程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停車場等經營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四)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土地供應時一併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使用條件及指標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出讓金、使用年限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除人防工程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下)登記。經確權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下)證書。

(二)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停車場等經營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協議方式出讓的,負一層按同地段地面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停車場按20%收取,其他商業設施按40%收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負一層按同地段地面商業用地成交價的30%收取。負二層按照負一層的50%收取,負二層以下每層按照上一層的50%收取。

(三)用於商業經營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用途為商業用地(地下),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年限不超過40年。除用於商業經營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外,其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地下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明確平時開發利用原則和戰時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城市中心區、重點防護區、人員密集區和主要商業區的地下工程建設應滿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防護功能和防護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地下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地上建設專案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立項、環保、規劃、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許可等手續。未取得規劃、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四條 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地下工程的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地下工程必須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認為有必要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工期計劃、工序流程、場地佈置、資金排程等;涉及相鄰財產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施工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地下工程施工方案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涉及影響交通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市政市容、交警部門的同意,並與各管網單位、市政設施管養單位簽署相關協議。

第十九條 地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科學合理地協調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汙染、噪聲及相鄰建築物的安全,不得破壞地下市政管線功能,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應當減少對地面交通運輸的影響,不得妨礙地表的規劃功能,不得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條 地下工程的專用裝置、器材的定型、生產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專案應當統籌安排綜合配套設施。除用於修建人防工程、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三條 地下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第二十四條 地下工程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進行管理,並接受建設、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內建造的房屋,建設單位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依法申請房屋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人防工程,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市房屋登記機構將其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六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間,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地下空間用途的,使用權人應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意見,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途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加強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確保工程、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 平戰結合的地下工程,平時由建設或使用單位進行管理,並應保證戰時能迅速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第二十九條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開發建設地下工程,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其投資建設的地下工程有權依法進行自營或轉讓、租賃。

第三十條 因發生戰爭、自然災害或其它緊急狀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徵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拒絕。

因國防、民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資訊系統,並對其進行動態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資訊資源應當實現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依照《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專案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專案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管理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地下空間建設對策

“九龍治水”近些年,許多城市在建設中常常遭遇這般尷尬:計劃埋設管道的線路,已有其他造好的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線路不得不改道,因此成本大增。此外,高層建築的樁基給地下空間開發造成新的障礙,對地下鐵道、地下管線等有延續性的工程建設造成非常大的困難。施偉忠說,這些問題的深層次體制原因,在於城市地下空間管理存在“九龍治水”問題。與城市地下空間管理直接相關的機構,包括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綠化、環保、水電、國防、文物保護等,管理主體職能交叉效率低下,多存在以部門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等弊端。

許多專家建議,應該整合行政資源,對地下空間開發專案審批、設計審查、工程管理、安全監督檢查等建立起資訊共享、協調互動、監管與查處聯動的機制,在降低社會送審經費和時間成本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個研究小組今年7月公佈的研究報告指出,除了住建部頒佈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我國與地下空間有關的法律規範內容,還分散在《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建築法》等諸多法律中,不能形成完整立法體系。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步入“快車道”的背景下,亟待制定一部完整、權威的法律,來規範並解決開發許可權、體制、標準與規程等實際問題,實現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