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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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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會計委派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收支行為。下文是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各核算單位(包括聯體委派的單位)只能設立一套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

第二條 各核算單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設立銀行賬戶。即各單位設立一個基本賬戶(有基本建設的除外)和預算外資金匯繳過渡賬戶(只收不支)。嚴禁多頭開戶,如有特殊規定需要增設賬戶,必須報經市財政局審查批准。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海南省建賬監管辦法》的規定,向市建賬監管中心辦理《建賬登記證》,作為單位依法建賬的依據。使用的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等訂本賬,必須經市建賬監管中心稽核蓋章後予以確認,並在《建賬登記證》上登記進行監管。訂本賬每年更換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月31日前,必須向市建賬監管中心申辦年檢。

第四條 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會計科目,並採用借貸記賬法。事業單位中有經營業務活動的,其經營業務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

第五條 會計賬簿的記賬必須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條例規定進行登記。聯體委派單位會計必須按照原核算單位獨立建賬、記賬和編制會計報表。當月的會計業務應當在當月終了七日內辦結,年度會計報告應當在次年第一個月內報出。

第六條 委派會計負責編制記賬憑證並對總賬、明細賬及輔助賬進行登記和管理;出納人員負責對銀行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進行登記和管理,並保證記賬內容真實、完整。

第七條 各單位收入的現金,必須及時足額入庫。現金應通過現金賬戶核算,超限額的庫存現金必須存入開戶銀行。對每天通過現金或銀行存款收支的款項,出納員應逐筆登記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八條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挪用現金或以白條抵支現金。如在檢查中發現以上違紀現象,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委派會計和直接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備用金不得超過3000元。支付現金1500元以內的,可從備用金中支付。超過1500元的,應開具銀行支票從銀行賬戶中提取或轉賬支付。

第十條 不準設小錢櫃,不準設賬外賬。嚴禁公款私存,不得以單位或私人名義開設存摺賬戶,一經查實,將全部沒收上繳市國庫,並追究單位指使者和委派會計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預留以下印鑑: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單位主要領導印章,委派會計印章。除單位公章外其他印章由委派會計管理或單位辦公室人員與委派會計分管。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對外財務收支必須使用由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和自制單據作為合法的原始憑證記賬。自制的單據主要指工資單、借款單、補助表等。其他票據,委派會計一律不準記賬。

銀行空白支票由出納員管理,其它票據由委派會計領購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單位領導和委派會計聯籤審批制度。即對每筆報銷單據,必須有委派會計、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聯合簽名方能有效。否則,一律不準記賬。報批的程式實行“自下而上”的審批制度,必須由經辦人寫明開支用途並簽名,先送委派會計稽核同意後才能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出納人員不按以上規定程式擅自付款或報銷的,其單據無效,委派會計不予受理;造成的後果,由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和出納人員自負。

第十四條 各單位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財務開支、投資或其他經營活動,委派會計事先必須參與討論和決策。否則,委派會計有權拒絕核銷。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預算外收入的款項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預算外資金匯繳過渡賬戶和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不開票、不入賬、座支挪用、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停撥其財政經費,並按違紀金額從財政經費中抵扣。建議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以及委派會計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每月終了,委派會計要編好當月財務報表和說明一式三份,在次月10日前送交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和單位領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支情況表。每年終了,各單位要按照1998年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當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第十八條 委派會計和出納員對違反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有權制止,並向單位領導提出說明,以便及時糾正。如有異議,必須向市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報告。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將定期不定期組織會計人員對各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集中檢查或交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十九條 各單位財務活動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和會計服務管理中心等部門的檢查監督,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5日起執行。

會計委派的作用

會計委派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講的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部門為了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級部門的有效管理而採取的內控措施。但則主張把會計委派制度引伸為金融監管當局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採取的一項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當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儘管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複雜,巨集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衝擊、政治形勢的動盪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風險,但普遍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型的和顯型的)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裡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種受他人委託,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動的行為。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構成代理關係。在現代社會中,委託代理關係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大至國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存在著委託代理之類的事情。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資訊在兩者之間的不對稱分佈,委託代理關係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被稱之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和麥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誤差成本。監督成本是委託方規定代理方的行為而產生的。契約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託方保證他不會採取不適當的行為產生的。誤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與委託方面對相同資訊所採取的行動差異而發生的成本。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又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的資訊不對稱;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產生時,委託方對自己授託的事情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資訊,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資訊;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成立之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資訊優勢,委託方很難精確地監視和評估代理方的行為。這兩個方面被稱為隱蔽資訊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大家,要提高委託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改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資訊分佈,提高資訊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