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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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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鄭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參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鄭州市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包括市直駐鄭州市市區以外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四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出差”是指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鄭州市轄區外(不含鄭州市所轄各縣(市)區)的公務活動。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見下表。

(一)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二)市長、副市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或公務艙;正、副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

第七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可憑據報銷。

第八條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九條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全列軟席列車設有一、二等軟座的,副局級及以上人員,可以乘坐一等軟座,憑票報銷;科級及以下人員可以乘坐二等軟座,憑票報銷。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本人乘坐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條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實行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按出差實際住宿天數計算,超出規定等級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住宿費規定等級報銷標準見表: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包乾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並索取收據,伙食補助費不實行定額包乾辦法,每人每天在規定包乾標準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沒有接待單位收據的,不發放伙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四條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節約開支,出差人員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包乾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相關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特殊情況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參加市統一組織的扶貧、救災、防疫、醫療等各種工作隊到基層支援工作,或到基層見(實)習、工作鍛鍊(不包括到基層掛縣級領導職務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到市外單位見(實)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市外單位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脫產參加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在鄭州市區學習的,學習期間單位不發放任何補助費;到鄭州市區以外地方學習的,學習期間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報銷本人學習期間單位至學習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間交通費,根據進修班、學習班主辦單位實際收費情況在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不發放市內交通費。

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主辦單位收取的學費包括伙食補助費的,個人應如實申報,單位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經單位主要領導和同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養的工作人員,可報銷本人到達治病地點往返一次的城市間交通費,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因公負傷的除外)。因醫院病床緊張,病人需要在醫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費規定等級標準,在省內可報銷3天以內、在省外報銷5天以內的住宿費,超過期限和規定等級標準的住宿費由個人自理。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職工搬遷家屬的旅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五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原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的差旅費,在其到達調入單位後進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開支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規定等級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鄭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