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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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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對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租賃住房提供實質性利好。下文是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完整全文

第一章 總則

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xx]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xx]4號)和《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xx]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援,限定戶型面積、供應物件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多元投資、統籌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物價、民政、人社、公安、稅務、金融、監察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房管、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房管、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人社、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

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作為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

(二)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中配套建設的;

(三)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採取集中建設和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中配套建設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有關規定,建築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優先保障供應。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裝修標準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或在《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單位租賃住房。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單位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專案建築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專案建設計劃檔案;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專案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核實意見。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及出資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

利用出讓土地建設並享受政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政策的專案,租賃期限滿5年的,可以補繳相關減免費用後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配套開發部分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經營。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高明、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專案的竣工驗收和保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執行;裝修標準按《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的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工作程式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章 申請與准入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戶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年齡應滿28週歲。

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來鄭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第二十二條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月收入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稽核無異議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順序號由資訊系統在區房管部門複審後自動生成。

第二十四條 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參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稽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申請單位根據被批准的人員名單,重新編制組合租賃方案後,報區房管部門實施輪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物件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

具有政府產權以及政府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公佈的租金標準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政府公佈的租金標準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二十八條 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非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供應,並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日常管理、維修費用以及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用從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所在轄區的區房管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區房管部門依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資格證》的順序號組織申請人進行選房。住房選定後,由區房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區房管部門對轄區內批准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配租物件確定後,由區房管部門與申請單位、新就業職工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組合租賃方案辦理入住手續。申請單位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一條 3人(含)以下家庭原則上只能租賃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稽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區房管部門進行復核登記並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區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複查制度。複查工作由區房管部門具體實施。對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對其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對新就業和來鄭務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單位向區房管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複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複查後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合同期滿時仍符合租賃條件並願意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重新與區房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複查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區房管部門同意,可以申請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七條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專案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企業向取得《資格證》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已經批准尚在輪候的用人單位出租,並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

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單位負責運營。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供應物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納入統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專案,和省明文規定不得減、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

第四十一條 政府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 市、區政府建設或回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市、區房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編制專案投資建設計劃,由市、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並依據專案進度稽核撥付。

第四十三條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以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專案,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面積的8%,並按照商業用地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專案的水、電、氣、暖等公用事業建設和收費標準參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並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用暖標準計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新增生活設施,自行新增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經複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區房管部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並記入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3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 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後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記入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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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活動,並由市房管、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銷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的。

第五十三條 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為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面向重點發展產業從業人員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上街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資金籌措及使用規定,自行籌措建設資金。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