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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大綱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49K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加強公積金管理,規範安全監督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貴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大綱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本級及桂平、平南管理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心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緊緊抓好安全工作重點,強化安全監督力度,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中心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建立關係順暢、責任明確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杜絕重、特大惡性事故,減少其他各類事故的發生頻率,提高全中心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五條 中心依法組織員工參加中心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合法權益和權利。

第六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科室、管理部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中心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監小組),中心主任為組長,中心副主任為副組長,成員由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擔任。安監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稽核科,負責全中心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對本科室、管理部的安全生產負責。

桂平、平南管理部受中心安監小組管理。若中心本級需要管理部提供援助,管理部除能提出可證明不能協助的正當理由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對本級提供幫助。若管理部發生安全事故,管理部負責人須在事發後按有關應急預案採取防止事態擴大的措施, 同時立即向中心安監小組報告事發態勢並隨時聽候中心負責人的安排,不得擅自採取非正常措施,否則一切後果由管理部承擔。

第八條 中心主要領導全面負責全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為科室、管理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科室、管理部內的所有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各科室、管理部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應急預案,形成包括全體員工和全部生產活動的責任體系,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條 中心各科室和管理部的安全責任:

(一)安監小組辦公室:負責全中心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等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綜合科:負責中心保安、食堂、辦公室、發電機房、房建設施、車輛和駕駛員以及員工勞動安全(勞動合同、工資、假期、勞保福利、工傷管理、體檢)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網路資訊科:負責網路系統執行、維護、資料備份等安全生產管理。

(四)資金歸集科:負責單位繳存登記、開設帳戶、繳存、支取、轉移、封存等業務及相關資料檔案資料歸檔備份的安全管理。

(五)財務科:負責財務安全的管理。

(六)計劃信貸科:負責貸前調查、貸款抵押、發放貸款、貸後管理等的管理工作。

(七)法規稽核科:負責中心內控管理和中心對外執法、協調追收逾期貸款。

(八)桂平、平南管理部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負責本部門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各科室、管理部進行生產活動時,應認真執行“五同時”(在計劃、部署、檢查、總結、評比各項工作時,同時計劃、部署、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中心本級、桂平、平南管理部,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對工作中容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按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置、器材。

第十三條 中心安全工作的內容:

(一)各種裝置、設施不得超負荷或帶病執行,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維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設施,應有計劃的報廢、更新和改造;

(二)工作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通道順暢,要有足夠的光線;對易滑、易跌的地方,必須有安全設施或明顯的安全標誌;

(三)努力做好防塵、防溼、防潮、防盜、防暑降溫、防輻射等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測;

(四)嚴格執行有關防火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備、維護及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消防演習;

(五)嚴格做好各類財務憑證的管理和現金的保管工作;

(六)公積金系統必須與辦公域網隔離,計算機必須專用,並定期檢查防毒,當收到病毒發作警報、出現病毒傳染現象或出現網路系統紊亂等現象時,應立即採取果斷措施;

(七)一切機動車輛,必須保持機件和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無證或酒後開車。嚴禁超載、超員、超速行駛,確保交通安全;

(八)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的發電機房要配備專人負責和管理;

(九)各科室、管理部僱用或聘請外來人員進入中心範圍的工作場所從事養護、搶修、檢測等作業的,作業前必須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必要時安排專門人員全過程做好監督;

(十)中心本級、桂平、平南管理部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實施後可能影響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負責實施的科室必須事先召開協調會,明確有關科室的管理職責,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實責任人,並做好書面記錄;

(十一)中心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各科室、管理部對員工的加班加點應當在不損害員工健康的原則下進行;

(十二)各科室、管理部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女員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等有害作業。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中心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保證必要的培訓資金,把培訓資金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中心每年應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等。

第十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監督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裝置、設施、工具等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七)其他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安監小組成員每年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員工每年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五章 安全投入和物質保障

第十八條 確保本中心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中心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是保證安全資金投入的責任人,要確保中心安全投入有效實施,做到安全生產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九條 安全資金專項用於下列安全事項:

(一)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六章 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條 中心安監小組不定期組織對全中心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並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必須及時記錄。《安全檢查記錄表》必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科室、管理部的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成有關科室、管理部立即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中心安監小組辦公室。安監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整理,並在全中心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一)工作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佈置工作任務時有無佈置安全工作;

(四)有無進行安全教育;

(五)員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六)工作銜接配合是否合理;

(七)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八)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九)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危險物品、消防設施、機動車輛、廚房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第七章 事故報告、分析、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毀損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中心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中心負責人和中心安監小組辦公室,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採取防止事態擴大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中心安監小組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和結案材料的歸檔。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要與中心主任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科室、管理部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科室、管理部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落實情況向中心報告。

若年內發生1起以上行業重大事故,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5起以上較大事故的,本科室、管理部需向中心作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安監小組辦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對各科室、管理部的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年末對安全生產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對年度考核獲得優良的科室、管理部和個人,由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中心內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有關人員作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對經考核確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工作失職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中心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獎罰款、停職檢查、待崗、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公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的處理;凡工作失職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承擔“一崗雙責”,除履行職能範圍的工作職責外,必須同時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科室、管理部其他崗位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由本科室、管理部自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有關科室、管理部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新的職能部門履行原科室、管理部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