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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91W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制定了《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第四條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五條 以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應無產權住房。租賃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其中,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過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資收入的10%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提取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的 “重病、大病”僅限: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還可按照《購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交付首付款業務辦理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轉賬手續。

(2)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付款發票或收據原件。

3.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原件、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還款明細原件(加蓋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銀行印章)。

2.償還本市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償還住房貸款的銀行存摺或加蓋銀行印章的住房貸款還款明細)。

償還異地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三)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據《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原件或經區(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審批表原件,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應提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身份證明或者提供已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准檔案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無法出具上述證明檔案的,應提供護照和國內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登出戶籍的證明原件。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原件。

(八)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2年(含2年)以上的,應提供發放時間滿2年的失業證(求職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換髮證件的,應提供換髮後的原件和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失業情況確認書》原件。

(九)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戶籍遷出本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原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戶籍不在本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戶口簿原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十)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加蓋醫院病案室章、醫務處章或門診辦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種診斷報告的病歷證明)原件及加蓋醫院收費業務章的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

(十一)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十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經公證的住房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及影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影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第九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