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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38W

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援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經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援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而申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四條 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物件與繳存物件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抵押擔保。

第五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結算和管理。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承辦,並與承辦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公積金中心按照委託協議約定,檢查監督承辦銀行公積金委貸專戶資金的使用情況。承辦銀行須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二章 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物件,必須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住房的產權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

第八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月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以及償付貸款的能力;

(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六)具有購買住房的備案合同或有關證明檔案;

(七)具有規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

(八)同意用擬購買的住房按公積金中心要求辦理抵押。

第九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須根據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一) 購買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購房備案合同;

4、購房規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證明(指首付款發票或收據);

5、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稱“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房地產買賣契約》和繳納契稅的發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5、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的,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現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5、已繳納契稅的發票。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申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型別須為出讓;

4、縣(市、區)以上的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5、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圖紙;

6、提供價值不低於貸款金額1.5倍的住房進行房屋抵押;

7、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8、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五)其它型別住房(上述四類外,職工解決自身居住,購買經適房、限價房及拆遷還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續的紙質材料;

4、規定的自有資金證明:

經適房及限價房需提供規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證明(指首付款發票或收據);棚改房及拆遷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明。

5、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十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

(一) 擬購商品房必須是與公積金中心簽約的專案合作樓盤;

(二) 再交易住房和現房須在《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設進度須達到公積金中心的要求;

(四) 房屋產權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須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函並辦理公證方能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借款人所佔房屋份額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以外的地區,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正常繳存了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其賬戶性質為“正常”,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樂山戶籍,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住房,也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需提供公積金繳存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公積金管理部、辦事處)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出具的時效性,限定在辦理貸款申請時的三月之內。

2、符合《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符合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3、申請人須有擔保人提供的書面擔保。擔保人必須是樂山本地固定戶口(提供原件,收復印件),在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並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提供原件,收復印件)、擔保書;

4、申請人須提供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 職工公積金帳戶已封存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計算可貸額度;賬戶啟封並重新按月連續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額度。

(一)貸款成數:首套房,首付不低於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於三成。

(二)借款人可貸額度為:借款人和配偶個人帳戶內公積金本息餘額×倍數+借款人和配偶個人公積金月繳存數額之和×2×係數×貸款期限(月);

(三)借款人的借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房屋總價值的最高貸款額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貸額度;

(四)倍數、係數及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公積金中心另行擬定,在樂山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佈。

(五)借款人的具體借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審定。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金額時,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可同時向承辦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承辦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十四條 貸款年限。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並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時間。

再交易住房的貸款年限與房屋建成年限相加不得超過35年。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政策性利率執行;貸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息;還貸款期內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已發放的貸款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及配偶到購房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或下屬管理部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填寫《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和《談話備忘錄》,並按要求提交相應的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貸款受理。公積金中心貸款受理工作人員核實申請人資料,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其貸款申請。

第十八條 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及時進行調查和稽核,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做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通知書》,貸款資料轉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並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借款人到承辦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公積金中心複核同意後,出具《同意劃款通知書》,將貸款資金劃入承辦銀行的委託資金賬戶;承辦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劃入方式如下:

1、商品房貸款必須劃入出賣人帳戶;

2、再交易住房、現房及其它型別住房按照《劃款約定書》劃入約定賬戶;

3、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辦理抵押鑑證後,原則上劃入承建方帳戶。

其中再交易住房、現房、建造、翻建住房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借款人必須辦理房屋抵押鑑證。

第五章 貸款專案管理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合作專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法的建設主體;

(二)合規的建設、銷售手續;

(三)良好的財務資信;

(四)專案工程進度及銷售狀況達到公積金中心要求。

第二十一條 擬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合作專案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公積金中心派專人實地查勘核實,經公積金中心稽核批准後,雙方簽訂《公積金貸款專案合作協議》。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公積金中心及公積金貸款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開發單位必須為申請公積金購房貸款的職工提供期間連帶責任擔保,並向公積金中心交存貸款額5%-10%的保證金,作為期間擔保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為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從貸款發放時起,至該筆貸款落實抵押責任或全部結清時止。

第二十四條 《房屋他項權證》辦理前,購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到《借款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公積金貸款專案合作協議》規定,從房地產開發單位繳存的保證金中劃轉保證金清償借款人貸款本息。房地產開發單位應依據協議要求及時補足相應金額的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單位在合作協議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借款人所購房屋抵押手續,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將該筆保證金退還給房地產開發單位。

第二十五條 貸款保證金由公積金中心專戶儲存,制定具體的《貸款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貸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可採用月均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由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自主選擇。

還款方式在貸款發放後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逾期歸還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計息標準計收利息。

第二十八條 對收回的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承辦銀行根據《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協議》的約定,劃轉公積金中心。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按期還款滿一年後,經公積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還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七章 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條 借款人需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擔保,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抵押,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承辦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並簽定相應的變更協議,如需變更抵押登記的,還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和支付相關費用後,借款合同終止,承辦銀行將抵押物權屬證明等檔案返還抵押人。

第九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逾期貸款進行分類管理,其分類標準為:

(一)正常貸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計違約2期(含)以下,並屬於偶然情況。

(二)關注貸款:借款人累計違約3期;借款人雖能還本付息,但已經存在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情況。

(三)次級貸款:借款人累計違約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證及時、全額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對外借款、變賣資產等才能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四)可疑貸款:借款人累計違約6期(含)或連續違約3期以上;貸款人、擔保人已要求借款人處理抵押物,預計貸款可能發生一定損失,但損失金額尚不能確定。

(五)損失貸款: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處理抵押物後仍不能清償貸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對逾期貸款催收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按月報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貸款“黑名單”制度。

(一) 在公積金提取中,經核實有過虛假騙領行為的,五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 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還貸期間,有過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記錄,在貸款結清後五年內取消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三) 申請了公積金購房貸款後經常逾期還貸,經公積金中心多次催促後仍不按期履行還貸義務,被依法進行了強制處置的,終身取消其公積金購房貸款資格。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八條 下列情況屬借款人違約:

(一) 借貸人提供的檔案、資料、憑證不真實的;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和支付相關費用的;

(三)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改變房屋結構造成損失的,或發生將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拆遷、出售、轉讓、贈予或重複抵押,以及抵償其它債務等損害債權人權益行為的;

(四) 借款人拒絕或阻擾貸款人對抵押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 與他人簽定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 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財產遭受扣押或沒收的;

(七) 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致使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抵償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擔保措施的;

(八) 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而借款人未將損害賠償金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

(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經有權部門宣告死亡、失蹤或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

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十一) 違反本貸款細則或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根據借款人違約的性質、程度、金額,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方法處理;

(一) 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 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三)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的貸款本息,按逾期貸款計收利息;

(四)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和支付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可授權承辦銀行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和稅收外,受償其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擔保單位負責償還;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四十條 貸款當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向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檔案由貸款執行部門和具體經辦人員負責收集、整理,並在貸款發放後一個月內整理完畢,建檔立案。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第四十三條 市中心城區當年新增的公積金貸款檔案由貸款執行部門整理完畢後,於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市中心檔案室管理。區(市、縣)的公積金貸款檔案由管理部確定專人進行管理和儲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在公積金資金不能滿足公積金貸款需求時,公積金中心可以實施《個人公積金貸款排序發放暫行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