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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6.13K

天從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上獲悉,去年,北京住房公積金在歸集金額和歸集人數、住房公積金提取、個人貸款發放、增值收益等指標均創歷史新高。下文是小編收集的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的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
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積金:住宅成交三成多使用公積金貸款

20xx年北京歸集住房公積金實際達到1502億元,完成全年計劃的110%;提取住房公積金1132億元,完成全年計劃的116%;發放個人貸款1073億元,涉及11.4萬套住房。

公積金個貸七成投向中小戶型

去年,北京住房公積金計劃提取980億元,實際提取1132億元,完成全年計劃的116%。其中,購房以及購房還貸提取957億元,佔總提取額的85%;租房提取56億元,佔總提取額的5%;離退休提取93億元,佔總提取額的8%;其他提取近26億元。十五年來,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已達6135億元。

20xx年,北京住房公積金計劃發放個人貸款610億元;而從年底來看實際發放已經達到1073億元,涉及11.4萬套住房,佔北京市住宅成交套數的32%。去年,公積金個人貸款佔北京市個人住房貸款筆數的41%、佔發放金額的23%。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對支援群眾解決住房需求問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相關負責人說,在發放的11萬多套房貸中,首套房貸款佔92%。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中,71%貸款支援購買的住房為90(含)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

截至20xx年底,已累計發放97萬套住房個人貸款4991億元。目前44萬套住房貸款已還清,收回貸款本金1758億元;在貸房屋53萬套,個貸餘額3233億元。“個貸逾期率為十萬分之四,也說明目前個貸資產是優良的。”

20xx年度公積金繳存比不變

相關負責人介紹,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北京地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5%—12%繳存比例範圍內確定本單位繳存比例;其它性質單位的繳存比例為12%。

同時,月繳存額上限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20xx年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

相關負責人披露,北京地方使用歸集淨增資金和貸款回收資金按計劃發放個貸後,資金會出現缺口44億元,如個貸發放超過計劃資金缺口會更大,計劃按此前市政府批准的調劑住房補貼等資金解決。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單位) 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 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 是指在職工工作年限內, 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 按月交存一定數額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長期儲蓄, 專項用於住房支出。

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試點中按標準價優惠購買住房的職工, 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主管單位,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運用和償還工作。

第五條 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 等於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個人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 等於被資助職工上年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交存率。

個人交存率和單位交存率, 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起步時, 可由各單位根據各自情況, 在1%至10% 的幅度內按同一比例選擇確定。“八五”期末, 交存率應不低於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5%; “xx”期末, 交存率應達到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 .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 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扣, 連同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 一併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 交存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從存入之日起, 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租住公房的職工, 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 其住房公積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情況變動時, 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通報

第八條 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的, 按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職工離職、中斷工資關係時, 其住房公積金結餘本息暫儲存在原賬戶。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 其住房公積金本息結餘, 可由其繼承人按規定提取。

職工離退休或調離本市時, 其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退還職工本人。

第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可用於下列支出:

一、家庭購、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條 單位為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部分,從單位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 企業可列入成本, 行政、事業單位可列入預算。

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後進住新房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預算。

第十一條 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每年向交存單位及其職工公佈住房公積金對帳單。在職工或單位查詢時,憑單位證明隨時提供對帳單。

第十二條 對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依法繼承或受遺贈的住房公積金,不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