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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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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最新)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 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管理主體)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提取原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情形)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可提取時間段)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前款規定中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後。

第七條(購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租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檯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九條 (還貸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超過實際還貸額;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徵信系統提供的還貸資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後確定。

第十條 (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檯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

第十一條(其他提取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三)男性年齡滿50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週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其他情形提取額度)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並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死亡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並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式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預約機制)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申報並預約。

第十五條(稽核時限)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條(基本材料)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材料。

職工委託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託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職工委託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託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七條(住房消費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

(三)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無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託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範圍內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覆、報建批覆或者其他批准證明檔案、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範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覆或者其他批准證明檔案、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範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房租和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第十八條(其他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不能提交退休證明的,男性年齡應滿60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應滿55週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

(三)男性年齡滿50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週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的,提交本市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登出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申請轉出和接續手續的,

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3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收費收據或者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第十九條(死亡提取材料)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提取材料)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業務表格、協議)

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字,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檔案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影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二條(材料補充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動態調整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稽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理)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資訊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資訊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資訊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並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

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後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條(非戶籍農村職工宅基地建房)

非本市戶籍且屬於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稽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六條(存量提取)

職工按照市政府《關於釋出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概念解釋)

本規定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所稱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按月還貸委託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託提取協議書,委託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還貸資料逐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提取方式。

本規定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本規定中所稱自助服務平臺包括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以及其他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辦理自助業務的服務平臺。

本規定所稱當月應繳存額是指按照職工提出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計算的繳存額;職工賬戶已經封存或者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最後繳存月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八條(條文解釋)

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