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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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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下文是安徽住房公積金條例,歡迎閱讀!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或房產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前,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同時不再受理其他住房型別的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商業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僅限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前,不允許變更。

第十條 下列情況均可一次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逾期不予辦理。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應在網上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其它型別住房,自最後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全額集資建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章 提取程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可憑有效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省直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核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省直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經省直分中心稽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職工要求,由受託銀行將核定的支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或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單位稽核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一)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製並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專案拆遷批覆(影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結算清單、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簽發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覆、經房改部門稽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合同或協議、交款收據及尚有多少集資房款未交清的證明。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部門稽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證明。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交易合同、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銷售不動產發票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市、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須提供失業證及縣、市級以上社保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的,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療費發票。

(八)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同時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償還自住房商業性貸款和其他市、區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已還貸本息清單及現實貸款餘額。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登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准檔案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外,另須提供下列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本;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證明;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等相關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結算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產共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凡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前期支付的房款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後一年內,憑最後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託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託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和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三) 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在戶口地就業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檔案”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