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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56W

市容環境是城市整體形象的綜合體現,直接反映了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12月13日經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文7章54條,包括:總則、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該《條例》於2019年和2019年,先後進行了兩次修訂。201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將《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9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對《條例》的修訂,刪除了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條例》頒佈的重要意義

市容環境是城市整體形象的綜合體現,直接反映了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影響著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地方的投資環境。因此,《條例》的頒佈實施對我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和法制化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是依法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基礎。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1992年國務院頒佈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199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推動了我省文明衛生城市建立活動的深入開展。但是隨著我省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亟待規範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在城市文明建立工作中也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對城市人居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先有些規定已不符合城市管理的現實需要。因此,結合我省實際,有必要修改、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以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促進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是對加強城市管理和建立文明城市產生推動作用。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城市建設的重要方面,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條例》對城市的容貌、道路、建築等都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和要求,為城市建設提供了依據,有利於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建設。通過貫徹實施《條例》,依法規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明確城市管理的責任與義務,為市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是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疾病和疫情發生的前提條件,也是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使其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從而保障文明建立工作依法進行,推動建立工作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條例的立法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是制定《條例》的直接法律依據。二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制定《條例》的直接行政法規依據。

三、條例的立法宗旨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一是立法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通過對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全面整治,解決影響城市形象的髒亂差問題,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為建設優美、整潔、衛生、文明的現代化城市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貫徹《憲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各項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環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三是發揮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作用。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最直接地展示了城市外部形象,是清潔城市、造福人民的事業,發揮著城市“消化系統”的功能,能夠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依法界定適用範圍,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即“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規定,即“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目前,我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有16個,鎮有1509個,《條例》適用於上述市、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規定的城市市區。該市區的概念可理解為建成區。建成區是與城市連片集中建設,道路與城市相通,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基本具備,建築物密集、單位和居民比較集中的區域,因此,城區是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五、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主管部門及工作職責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我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二級政府(市、區)、三級管理(市、區、鄉鎮街)”的體制,以市為核心、區為重點、街道為基礎,做到市、區責權明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標準、交任務、嚴督查、明獎懲”,對各區監督指導;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承擔衛生清掃和保潔任務。目前,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系市政府組成部門,正縣級。按照“三定”方案,市行政執法局承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和監督;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管理,擬定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考核各縣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及市政府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八項工作職責,同時行使對大型戶外廣告和建築渣土運輸的審批、管理及違規處罰權。

六、市容管理的內容和範圍

《條例》第九條規定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本條例中市容管理的範圍主要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處所的容貌的整潔與完好。城市容貌標準的基本內容要求為建築物、構築物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不得亂堆亂放、亂披掛。廣告標識設定應當適度,不任意懸掛、張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做到內容健康、外型美觀,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要有圍擋,竣工後要做到場光地淨。行駛車輛應當車容整潔,不汙染城市道路和環境。道路、公共場所、集貿市場、沿街單位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能亂搭亂建、出店經營。

七、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

結合我省環境衛生管理現狀,《條例》對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工作進行了原則性分工,並明確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1.城市街道、廣場、橋樑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2.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3.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4.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5.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6.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7.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8.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9.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