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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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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它是一個城市發展狀況、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質的直觀反映。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環境的保障和城市發展的永恆主題。下文是福建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立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 調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割槽負 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工作。

各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 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 部門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 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控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工 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城市環境衛生習慣。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路牌、 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誌、路燈電杆、消防栓、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城市雕塑等設施應保持整潔。破損陳舊的,設定或使用管 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其它設施和樹幹上塗寫、刻畫、張貼。不得擅自佔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飲食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汙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准用地範圍內作業;

(二)按規定設定臨時圍牆,臨街建築工程應封閉施工;

(三)破路施工應圍遮,設定安全標誌,並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

(四)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的地點卸放,建築廢水須經處理後排放;

(五)工程竣工時必須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並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 進入城市內執行的各種水陸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觀整潔, 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列車和航運船隻應關閉車船內衛生間,車船上廢棄物交車 站碼頭妥當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二)客運車輛應自設廢棄物容器,不得沿街拋撒廢票等廢棄物。

(三)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應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洩漏、遺撒。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

(一)不得在市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菸蒂、紙屑和拋撒 各種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糞便、汙水和隨意拋棄動物屍體;

(三)不得隨地焚燒樹葉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區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輛;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汙泥應及時運走。

第十三條 清掃、保潔按下列規定實行劃片包乾、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和公共廣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二)住宅小區、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區,由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 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 、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和市容環 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 由從業者負責;

(六)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 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並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 科研、醫療衛生、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條 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的管理、保潔、糞便清運,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當地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登記,並負責保潔、清運糞便。

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公共廁所,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保潔。

水衝式廁所、設有衛生間的住宅樓房,其化糞池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條 城市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糞便、各種垃圾的收集、 清運,廁所的保潔,化糞池的清掏,責任單位或個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完成。委託完成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改變燃料 結構;支援有關部門組織淨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鼓勵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城市垃圾和汙染。

第十九條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填 埋場、堆肥場、焚燒場、貯糞池、化糞池應當採取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防止汙染環境和水源。

有毒廢物,含放射性物質和傳染病菌的汙水、汙物,以及工業廢棄物 應按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按照當地愛國 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城市環 境衛生設施規劃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專案配套建設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衛專用車輛 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佔用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貯糞池和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 生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承擔環境衛生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環境衛 生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或阻撓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遷、封閉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建設單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 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支援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和化糞池,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條 城市街道兩側、居民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設定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 集貿市場、遊樂場、醫院、商店、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環境衛生的要求設定符合標準的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等環境 衛生設施,並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商業攤點、建設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使用者應自行設定生活垃圾、汙水 和糞便的集裝容器。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管理,並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 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以5元罰款;

(二)亂倒垃圾、糞便、汙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 、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在規定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在市 區道路沖洗機動車輛,搭建、封閉陽臺、破牆開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 0元至20xx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 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省範圍內建制鎮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解釋權屬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容環境衛生的內容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和環衛管理法規,制定出適合本市市容、環衛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市容環衛機構健全,環衛經費落實。有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的中、長期規劃,垃圾糞便處理技術檔案齊全(包括處理場建設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衛生監測和執行管理等檔案資料)。

2、環衛設施裝置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掃保潔、消殺、周圍整潔無蠅組;清掃保潔率達100%,做到夜間清掃,白天保潔。質量良好,其中城區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10%;城區垃圾容器封閉,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不遺灑、不滴漏),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清運率達100%。糞便及時清運,運輸車輛車容整潔,密閉化運輸,不汙染道路。

3.垃圾糞便處理場(廠)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入《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入《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現行標準。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處理方式:衛生填埋、高溫堆肥、焚燒或垃圾綜合處理)。城市糞便無害化處理率≥70%(處理方式:厭氧消化、三格化糞池、密封貯存池、垃圾糞便混合高溫堆肥和集中式糞便處理廠)。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垃圾減量化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要求建設和管理公廁。公廁佈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範。其中公共汽車首本站、旅遊景點、繁華街道、重點地區和大型公。共場所周圍設定的公廁應不低於二類標準,整個城市二類以上公廁比例不低於10%;北緯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衝式公廁普及率分別≥30%和70%。

5.市容環境整潔,街道路面平整,路過溝渠暢通,無汙水坑凹,無殘牆斷壁,無垃圾法土暴露,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設攤點、亂掛衣物、亂寫亂畫亂貼及隨地吐痰現象;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沿街標語、廣告、門牌、門匾設定合理,圖案規範完整;臨街樓房陽臺整潔、封閉規範;積極推行燈光亮化工程,沿街電訊線路暴露少;城區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

6.城市綠化美化好,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0%,人均綠地面積≥5平方米,城區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樹,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適量的街頭綠化美化景點,建成一批花園式單位。

7、集貿市場管理規範,衛生制度落實。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從業人員自身衛生管理好;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保潔人員,給水、排水設施完善,環衛設施齊全,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和垃圾站;經營食品的攤位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佔道經營。

8.建築工地管理組織健全,衛生制度落實。施工場地設定隔離護欄(高度不低於1.8米),工地清潔,物料堆放整齊;車輛運輸無遺灑、滴漏;職工食堂符合衛生要求;工地設定的臨時廁所經常保持清潔。 抽查物件: 主次幹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廁、集貿市場、建築工地、城鄉結合部、垃圾與糞便處理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