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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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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社群衛生服務。大家知道山東省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山東省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社群衛生服務,根據衛生部《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和《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在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和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鎮設定的、經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和社群衛生服務站。

第三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以社群、家庭和居民為服務物件,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服務重點,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屬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四條 省衛生廳負責全省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和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定審批

第五條 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並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須經同級政府批准,報省衛生廳備案。

第六條 規劃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以現有衛生資源的調整為主,輔以改擴建和新建,統籌考慮人口分佈及交通地理等因素,完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佈局。政府舉辦的一級醫院和街道衛生院應全部轉型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政府舉辦的部分二級醫院和有條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基層醫療機構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可轉型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

第七條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以政府舉辦為主,原則上按每街道辦事處或每3-10萬人口設定一處。人口規模大於10萬人的街道辦事處,應增設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在市轄區人口密度較大的社群設定的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直接服務人口應達到3萬人,縣級市和政府所在地城鎮設定的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直接服務人口應達到1-2萬人。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群,根據需要設定社群衛生服務站。人口規模小於3萬人的街道辦事處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由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 新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可由政府舉辦,也可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舉辦者,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第九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須由籌建單位或籌建負責人事前向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向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㈠設定申請書;

㈡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㈢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㈠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和申請人姓名、年齡、學歷、職稱、專業履歷和身份證號碼;

㈡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㈢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㈣所在地區醫療機構分佈和醫療資源利用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㈤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社群居委會的書面意見;

㈥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服務範圍和服務半徑;

㈦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床位;

㈧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佔地、建築面積;

㈨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㈩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裝置配置及清單;

(十一)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汙水、汙物、糞便等處理方案;

(十二)擬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及消防設施等情況。

第十二條 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全部檔案後,發給《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審批受理通知書》,並在30日內作出批准設定或不批准設定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給《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批准書》;不批准設定的發給《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駁回通知書》。

第十三條 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㈠選址的依據;

㈡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㈢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國小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佈局的關係;

㈣佔地和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 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批准書》的同時,報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糾正或撤銷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的設定審批。

《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批准書》自核發之日起30日後生效,有效期為半年。

第十五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六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執業,必須在批准其設定的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稽核,報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複核同意後,由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報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㈠《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批准書》;

㈡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證明;

㈢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㈣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規章制度;

㈤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影印件;

㈥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表;

㈦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主要儀器裝置清單。

第十八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登記事項:

㈠名稱、地址、機構主要負責人;

㈡所有制形式;

㈢診療科目;

㈣服務場所佔地和建築面積;

㈤職工人數;

㈥執業許可證號碼;

㈦主管部門意見或批准檔案;

㈧主要裝置、設施。

第十九條 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登記的診療科目為:

㈠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中醫科(含民族醫學)、康復醫學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有條件的可登記口腔醫學科、臨終關懷科,原則上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確需登記的,須經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同時報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㈡社群衛生服務站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有條件的可登記中醫科(含民族醫學),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二十條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設住院病床,現有住院病床應轉為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群衛生服務站不設住院病床。

第二十一條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為獨立法人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對其下設的社群衛生服務站實行一體化管理。同一社群內的其他社群衛生服務站接受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要求進行校驗。由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報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複核同意後,由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蓋校驗合格章,並報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辦理校驗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㈡《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校驗申請書》和自查報告;

㈢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評審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境內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均統一使用由衛生部制定的專用標識。

第四章 服務功能與執業範圍

第二十五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服務物件為轄區內的常住居民、暫住居民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㈠衛生資訊管理。根據國家規定收集、報告轄區有關衛生資訊,開展社群衛生診斷,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社群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㈡健康教育。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幫助居民逐步形成利於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㈢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預防控制。負責疫情報告和監測,協助開展結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見傳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蟲病的預防控制,實施預防接種,配合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㈣慢性病預防控制。開展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實施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

㈤精神衛生服務。實施精神病社群管理,為社群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

㈥婦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更年期保健,開展婦女常見病預防和篩查。

㈦兒童保健。開展新生兒保健、嬰幼兒及學齡前兒童保健,協助對轄區內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指導。

㈧老年保健。指導老年人進行疾病預防和自我保健,進行家庭訪視,提供針對性的健康指導。

㈨初級眼保健服務。宣傳眼保健及防盲治盲知識,對服務區內人群進行主要眼病篩查、建卡、登記、轉診,並及時傳遞有關資訊。

㈩殘疾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

(十一) 計劃生育技術諮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

(十二)協助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十三)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

㈠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㈡提供基本藥物。

㈢社群現場應急救護。

㈣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㈤轉診服務。

㈥康復醫療服務。

㈦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供與上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內容相關的中醫藥服務。

第五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居民的服務需要設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配備適宜學歷與職稱層次的從事全科醫學、公共衛生、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專業的執業醫師和護士,其他有關衛生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合理配置。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配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法定執業資格。

第三十條 根據社群衛生服務的需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有關專業的醫護人員(含符合條件的退休醫護人員),依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經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註冊的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可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從事相應專業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十一條 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註冊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範圍,可從事社群預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不得從事專科手術、助產、介入治療等風險較高、不適宜在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專科診療,不得跨類別從事口腔科診療。

第三十二條 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範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㈠取得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中、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㈡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

㈢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並考核合格。

取得初級資格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須在有關上級醫師指導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在區(市、縣)及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支援和組織下,安排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到大中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進修學習和培訓,參加學術活動。社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需依照國家規定接受畢業後教育、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等職業培訓。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使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生,逐步經過規範化培訓。

第三十四條 政府舉辦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要嚴格實行定編定崗、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崗位管理、績效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非政府舉辦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實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五條 社群衛生服務工作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社群居民服務的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切實維護居民健康。

第六章 執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執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預防服務差錯和事故,確保服務安全。

第三十七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須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

㈠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㈢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㈣技術服務規範與工作制度。

㈤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處理制度。

㈥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㈦財務、藥品、固定資產、檔案、資訊管理制度。

㈧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㈨社群協作與民主監督制度。

㈩其他有關制度。

第三十八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須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履行提供社群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

第三十九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檔案和個人資訊,保護居民個人隱私。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在關閉、停業、變更機構類別等情況下,須將居民健康檔案及相關資訊交由當地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妥善處理。

第四十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對限於裝置或者技術條件難以安全、有效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到相應醫療機構診治。對醫院轉診病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醫院建議與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隨訪、病例管理、康復等服務。區(市、縣)及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創造條件,支援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與大中型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關係。

第四十一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嚴格掌握家庭診療、護理和家庭病床服務的適應症,切實規範家庭醫療服務行為。

第四十二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中醫藥(含民族醫藥)服務,應配備相應的裝置、設施、藥品,遵守相應的中醫診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

第四十三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按照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用藥目錄配備與其服務功能和執業範圍相適應的基本藥品,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用藥目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使用藥品,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嚴禁使用過期、失效及違禁的藥品。

第四十四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醫療服務、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嚴格執行有關價格政策,規範價格行為。

第四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專科防治院(所)等預防保健機構在職能範圍內,對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評價。

第四十六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群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

第四十七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評審制度,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建設。

第四十八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考核和評審結果作為撥付政府補助金和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執業校驗的重要依據。經考核和評審認定不能落實社群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任務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撤銷政府補助,不再作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批准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應按本細則重新進行稽核登記和名稱核定,換髮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內設機構情況,確定部門內部社群衛生服務主管機構,行使綜合管理職能。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在省衛生廳。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一)衛生資訊管理。根據國家規定收集、報告轄區有關衛生資訊,開展社群衛生診斷,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社群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幫助居民逐步形成利於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三)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預防控制。負責疫情報告和監測,協助開展結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見傳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蟲病的預防控制,實施預防接種,配合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四)慢性病預防控制。開展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實施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衛生服務。實施精神病社群管理,為社群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

(六)婦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更年期保健,開展婦女常見病預防和篩查。

(七)兒童保健。開展新生兒保健、嬰幼兒及學齡前兒童保健,協助對轄區內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指導。

(八)老年保健。指導老年人進行疾病預防和自我保健,進行家庭訪視,提供針對性的健康指導。

(九)殘疾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

(十)計劃生育技術諮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

(十一)協助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十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