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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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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是怎麼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湖北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湖北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北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專案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專案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專案,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准立項檔案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的立項批准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專案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批准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託監理的已委託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於80%,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鑑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檔案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檔案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檔案補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程式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程式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7.建築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築安裝工程;10.水利建築工程;11.鐵路建築工程;12.公路建築工程;13.港口建築主程;14.航空航天建築安裝工程;15.郵電通訊電子裝置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築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樑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式補辦施工許可證,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 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凡違反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製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影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 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

第十四條 本實話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於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築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目的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