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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8.22K

新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日起正式實施。與20xx年8月起實施的舊版相比,新版細則服務性更強,並新增華僑人員在京申請生育服務證的辦法,明確如華僑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國內定居,可在京申請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僅供參考!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第一個子女”和“再生育子女”兩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到女方存檔單位(無檔案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下同)領取《生育服務證》,雙方存檔單位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註明雙方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並蓋章後,由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進行核准辦證。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到本市一方存檔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和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條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領取《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或從市或區縣人口計生委網站下載),填寫個人情況及申請理由後,由雙方存檔單位分別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註明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並蓋章,提交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區縣人口計生委分別進行審批。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按前款規定填報《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街道(鄉鎮)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五條 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向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歷次離婚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還應當提交符合《關於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京人口發〔20xx〕12號)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因第一個子女屬於非遺傳性病殘而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提交《北京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通知書》。

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已懷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請人應當向負責核准或審批的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在內的相關材料。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係存放在其工作單位的當事人,由工作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人事部門負責出具其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人事檔案關係存放在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本市失業人員,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出具相關證明。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關係存放在市或區縣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由存檔部門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人事檔案的本市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為其出具證明。

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請人應當提交定居證明、護照、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影印件(經公安部門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

第八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 公安部 國務院僑辦關於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國人口發〔20xx〕103號),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照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明材料,除個人證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辦理《生育服務證》條件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答覆申請人。

第十條 雙方戶口均在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後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頒佈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於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