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蘇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3.08W

近日,蘇州有關部門制定了《蘇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對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以及哪些行為屬亂收費都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蘇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為加快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範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蘇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對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以及哪些行為屬亂收費都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據瞭解,《細則》實施範圍為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各縣級市、區)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和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細則》明確,養老機構應在民政、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許可和規定的服務範圍內,按照行業規範、操作規程開展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分為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代辦服務收費和特需服務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床位和護理收費方式為:公辦養老機構執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屬市、區價格部門按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實行分級定價。同時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並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核定;公建(公辦)民營養老機構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根據相關協議或委託協議合理制定;民辦養老機構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養老機構伙食費、代辦費,由養老機構根據市場物價水平合理制定,按實結算。其中伙食費結餘滾存使用,並實行財務單獨核算;養老機構的特需服務收費,由養老機構依據實際發生的成本自主定價;養老機構的醫療服務收費,由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為服務物件提供醫療服務,按照相應的醫療機構和藥品價格政策執行。

公辦養老機構申請制定或調整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應提出書面定調價報告,經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由民政部門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公辦養老機構調價頻次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公建(公辦)民營、民辦養老機構調價應提前3個月告知當地價格、民政主管部門和入住老人(或委託人)。養老服務機構應與入住老人(或委託人)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入住期限等權利義務關係。未按協議提供服務的,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同時,《細則》明確,公辦養老機構要優先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和撫養能力)老年人實行免費政策;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獨、高齡老年人優先入住,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民辦養老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收住保障物件。代辦、特需服務應按照自願原則,在協議中明確代辦具體專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徵求入住老人(或委託人)意見,不得強制服務。養老機構基本床位、護理服務不得以代辦名義收取,不得變相轉為特需服務專案。

《細則》強調,各市、區價格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以下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超出政府定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的;自立收費專案或者自定標準收費;採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以代辦、特需等名目變相收費的;不按規定公示養老機構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的;不按公示的標準收費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使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行為誘騙消費者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收費專案中已包含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服務而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的。

相關新聞

20xx年10月17日據市物價局釋出資訊,《蘇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出臺,並在市物價局網站公佈。

《實施細則》明確,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分為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代辦服務收費和特需服務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床位費和護理費中,公辦養老機構執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屬市、區價格部門按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實行分級定價。同時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並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核定;公建(公辦)民營養老機構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根據相關協議或委託協議合理制定;民辦養老機構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養老機構伙食費、代辦費,由養老機構根據市場物價水平合理制定,按實結算。

《實施細則》明確,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公辦養老機構調價頻次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公建(公辦)民營、民辦養老機構調價應提前3個月告知當地價格、民政主管部門和入住老人(或委託人)。

養老服務機構應與入住老人(或委託人)簽訂書面協議。未按協議提供服務的,不得收取相關費用。代辦、特需服務應按照自願原則,在協議中明確代辦具體專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徵求入住老人(或委託人)意見,不得強制服務。

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每月出具費用明細清單。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代辦費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雙方應以協議方式予以約定。協議期內退養的,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多收費用予以退還。協議期內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和入住老人(或委託人)雙方協商並以書面協議方式確定。

價格部門民政部門將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實施細則》明確,養老機構有以下9種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這9種價格違法行為中,包括公辦養老機構不按規定、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超出政府定價範圍或幅度收費;自立收費專案或者自定標準收費;採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以代辦、特需等名目變相收費的。不按規定公示養老機構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的。不按公示的標準收費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使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行為誘騙消費者的。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收費專案中已包含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服務而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實施細則》同時明確,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等8種違法行為,將由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