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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網貸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6.8K

近來,廣東網貸管理實施細則出臺徵求意見,下面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東網貸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2月21日,廣州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組織召開了《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研討會, 廣州市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副會長、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出席了會議,與20多名會員單位高管代表齊聚一堂,就徵求意見稿的各項合規要求進行討論,積極推進互金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今年的2月份,網貸行業的監管檔案密集出爐。2月13日廣東省金融辦下發了《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14日下發了《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備案細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全國首個省級網貸監管細則,表明廣東省金融辦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高度關注和重視。

21日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們緊緊圍繞著新政策檔案的相關內容,包括銀行存管、備案登記、資訊報送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展開熱烈討論。代表們一致同意,《暫行辦法》的出臺將引導行業加速合規:明確了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監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有利於在全省範圍內形成各部門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監管網路;對相關的整改內容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將有利於廣東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規範有序推動合規工作;對網貸平臺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導,有利於企業加強內部實力,在合規和創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長。

然而,針對《暫行辦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參會企業高管代表結合各自平臺實際運營情況都提出了疑問。羅浩傑在會上提到,《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規定仍未足夠細化。究竟“合格投資人”的具體標準是什麼?網貸平臺應該申請ICP許可證還是EDI許可證?這都仍有待監管層的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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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廣東省金融辦就《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反饋至2月23日止。這是繼廈門出臺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後,全國第二個區域網貸機構管理辦法細則的雛形。

21世紀經濟報道查閱該《意見稿》發現,針對過去監管責任不清晰的問題,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對網貸機構的各方管理責任進行細化:省金融辦承擔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制定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省通訊管理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貸機構的網際網路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網貸機構的註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意見稿》明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在網貸機構備案登記上,《意見稿》指出,擬開展網貸業務的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金融辦提交備案登記材料,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省金融辦有權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貸機構評估分類。

在獲得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後,機構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意見稿》指出,網貸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並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並經出借人確認。

針對多數網貸機構資訊不透明的情況,《意見稿》指出,網貸機構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載明分支機構相關情況,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市金融辦、銀監局等報送年度審計報告。而定期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及相關備查檔案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市金融辦及銀監部門,並在機構住所供公眾查閱。

對於網貸機構的管理,《意見稿》指出,監管部門可以進行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現場檢查可由省金融辦或各地級以上市金融辦牽頭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

包括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訊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資訊共享機制,定期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資訊,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資料、共享資訊。

《意見稿》還指出,註冊地在外省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