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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75W

廣東出臺全國首個省級網貸監管細則。下文是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廣東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實施細則
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規範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網路借貸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廣東省內註冊並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省級部門職責]按照《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制定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

省通訊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網際網路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工商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註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第四條 [分級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治理和增強實力]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內審制度和風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備案登記]擬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備案登記材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七條 [備案稽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統一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省金融辦有權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等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資訊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按照國家相關具體規定執行或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獲得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檔案後,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

第九條 [機構經營範圍]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中明確註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資訊變更。

第十一條[備案登出]經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並按規定辦理備案登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出情況報省金融辦。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按規定登出其備案。

第三章 風險管理與資訊披露

第十二條 [徵信管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執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資訊。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有關資訊納入徵信管理系統,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查詢相關資訊、加強借款人風險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並經出借人確認。

第十四條 [合格出借人審查]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 [機構經營管理資訊披露]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專案等經營管理資訊。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資訊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披露。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階管理人員詳細資訊等。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金融監管部門職責]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監管部門為省金融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

省金融辦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省或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配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本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 [自律組織職責]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應當加強省內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嚴格履行《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職責。

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措施]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金融辦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第十九條 [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資訊。

第二十條 [重大風險資訊報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釋出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省金融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 [一般資訊報送]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年度審計]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載明分支機構相關情況,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管情況報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

第二十四條 [資訊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訊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資訊共享機制,定期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資訊,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資料、共享資訊。

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省的做法,實現資訊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責任]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外註冊公司的監管]註冊地在外省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實施細則,並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數量含義]本實施細則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生效期]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

廣東出臺全國首個省級網貸監管細則

2月13日晚間,廣東省金融辦公開徵求對《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意見,這是全國範圍內首個落地的省級網貸監管細則。

據瞭解,廣東省金融辦在銀監會發布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的細化。據統計,截止到今年1月,廣東省的P2P運營平臺為461家,為全國擁有最多網貸平臺的地區。《實施細則》強調,註冊地在外省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東省金融辦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審計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披露。

《實施細則》公佈後,業內人士紛紛對其作出解讀。人人聚財創始人許建文表示,《實施細則》主要明確了廣東省多元化監管的主體以及監管主體的管理職責、規定了網貸機構的准入與退出條件等,有助於廣東省網貸行業制度體系的建立以及《實施細則》的區域性推動與落地,有利於促進廣東省網貸行業健康發展,使劣幣驅逐良幣的現狀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