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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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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3月起推進司法網拍,向社會公佈細則。關於上海法院網路司法拍賣的實施細則最新政策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上海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最新版,歡迎閱讀!

上海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
上海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版

一、網拍定義

1、本細則所稱網路司法拍賣,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見附件一)確定的網路司法拍賣平臺,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涉案財產的行為。

二、基本原則

2、堅持公開公正。運用網路化手段向社會全程公開司法拍賣整個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增強司法拍賣活動的社會參與度和透明度,進一步規範司法拍賣,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堅持當事人自願。由申請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選擇網路平臺;申請執行人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堅持保護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細化網路司法拍賣操作程式,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平臺參與度高、競價充分的優點,實現變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充分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5、堅持網拍優先。全市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涉案財產的,應當優先採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的,經分管執行工作院領導審批後可以採用其他方式處置。

6、堅持統一管理。高階法院成立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網路司法拍賣工作辦公室,履行具體管理和工作職責。

7、堅持執拍分離。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職責由網路司法拍賣辦公室和執行局分別承擔,實行分工負責。網路司法拍賣相關輔助工作可以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三、職責分工

8、高階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任組長,立案庭、執行局負責人任副組長,監察室、行裝處、資訊處負責人任組員。網路司法拍賣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網路司法拍賣政策制定、實施監管等網路司法拍賣管理工作。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一般每季度一次。

網路司法拍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網拍辦”)設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法院應當建立相應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和網拍辦,開展網路司法拍賣工作。

9、網拍辦負責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以下事務:

(1)委託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並送達相關報告;

(2)確定拍賣財產現狀等內容;

(3)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及支付方式、稅費負擔等;

(4)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5)製作、釋出拍賣公告、特別提示,上傳視訊、照片,及完成優先競買程式碼相關設定;

(6)與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機構聯絡,監督線上拍賣活動和輔助工作;

(7)辦理拍賣款結算及拍賣財產交付;

(8)其他網路司法拍賣相關事務工作。

10、執行局負責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以下事項:

(1)製作拍賣裁定;

(2)確認拍賣標的權利負擔、優先購買權人和特別提示內容;

(3)決定暫緩拍賣或裁定中止、撤銷拍賣;

(4)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5)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6)實施房屋遷讓等拍賣標的清場;

(7)其他依法應當由執行機構履行的職責。

四、操作流程

11、執行過程中需要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執行局應當製作、送達拍賣裁定書後移交本院網拍辦進行委託評估、辦理網路司法拍賣等具體事務。網路司法拍賣成交併完成拍賣款結算後,網拍辦應當將拍賣成交確認書移交執行局。執行局收到拍賣成交確認書後應當及時製作、送達成交裁定書。網拍辦及時辦理拍賣財產交付。

12、網路服務提供者由網拍辦組織申請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執行法院網拍辦報送高階法院網拍辦統一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隨機指定。

13、高階法院建立全市統一的網路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見附件二)。名單庫成員應當從具有一定資質等級的社會機構或組織中選定並向社會公示。

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需要確定輔助機構的,由執行法院網拍辦將申請報送高階法院網拍辦。高階法院網拍辦從輔助機構名冊中由電腦配對隨機確定後向輔助機構出具委託函。輔助機構持委託函與執行法院網拍辦聯絡,辦理具體事項。輔助機構的確定定期公開進行,監察室派員進行現場監督,輔助機構負責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員可以參加。

五、輔助工作

14、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執行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輔助機構:

(1)查詢拍賣標的產權登記資訊;

(2)查詢戶籍及物業費、公用事業費繳納情況;

(3)查詢拍賣標的涉及的工商、稅務等資訊;

(4)實地勘察,查明拍賣標的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權利負擔等;

(5)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訊或者照片等資料;

(6)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檢視,封存樣品等;

(7)拍賣標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8)協助辦理拍賣標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手續;

(9)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15、輔助機構完成執行法院委託的全部輔助工作的,可以在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收取相應的輔助工作費用。該費用從拍賣成交款中支付。輔助工作收費標準另行確定。

六、底價確定

16、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對拍賣標的物先行進行價格評估,並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第一次拍賣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價不得低於第一次起拍價的百分之八十。

17、拍賣標的物為生產資料、生活用品等動產類,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經評估直接進行網路司法拍賣:

(1)價值較低的(一般單件標的價格為10000元以下);

(2)雙方當事人對價值一致認可的。

標的物價格是否屬於10000元以下,由網拍辦酌定。當事人對價值一致認可應當有書面記錄。直接拍賣的保留價以網拍辦酌定或當事人一致認可價格為準。

七、暫緩拍賣

18、網路司法拍賣競價程式結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或撤銷執行申請的;

(2)被執行人已支付全部執行款的;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中止執行或撤銷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6)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7)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8)應當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其他情形。

19、執行人員認為需要暫緩或中止拍賣的,應當經執行局長審批同意。網拍辦接到暫緩決定或者中止裁定後應當立即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並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暫緩、中止原因消失後,需要重新拍賣的,相關輔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輔助機構繼續承擔,不再另行確定輔助機構;不再重新拍賣的,執行法院網拍辦應當通知輔助機構,同時報高階法院網拍辦備案。

八、監督考核

21、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對網拍辦、執行局開展網路司法拍賣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監察室對網路司法拍賣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及時查處所發現的違紀行為。

22、網拍辦對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1)監督網上拍賣公告、特別提示釋出以及拍賣品展示情況;

(2)監督參加拍賣的競買人資格及保證金預交情況;

(3)監督網路司法拍賣平臺線上拍賣過程;

(4)監督網路司法拍賣成交確認書生成和拍賣價款的繳付情況;

(5)其他需要進行監督的事項。

23、輔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承擔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資格:

(1)單位或單位負責人因違法、違紀,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託事項,或超期完成委託事項的;

(3)不遵守法院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及時整改的;

(4)未通過定期組織的評測的;

(5)其他不適宜作為輔助機構的事項。

被取消輔助工作資格的輔助機構3年以內不得入選網路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

24、高階法院定期統一組織對輔助機構工作質量、效率和服務進行評測。評測工作由高階法院網拍辦組織實施,各級法院網拍辦、執行局共同參與。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以變賣方式處置涉案財產的,參照本細則執行。執行程式中委託拍賣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施網路拍賣的,參照本細則執行。本細則對網路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實施前本院有關網路司法拍賣工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本細則由高階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範網路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路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資訊的介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資訊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資訊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式運作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佈結果。

第五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釋出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路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訊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檢視,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路司法拍賣平臺,並保障安全正常執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資訊;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資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式中設定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資訊等後臺操控功能。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條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路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網路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蔘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第十二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釋出外,還應同時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釋出。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路平臺和拍賣法院等資訊。

第十三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資訊: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佔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訊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絡、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資訊。

第十四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並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瞭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被執行人應當提供拍賣財產品質的有關資料和說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且在拍賣公告中宣告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網路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並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十八條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確認後,取得競買資格。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取得資格的競買人賦予競買程式碼、參拍密碼;競買人以該程式碼參與競買。

網路司法拍賣競價程式結束前,人民法院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競買人以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資訊、密碼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程式碼、參拍密碼,並以優先競買程式碼參與競買;未經確認的,不得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程式碼。

第二十條網路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確定。競買人以低於起拍價出價的無效。

網路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出價時間以進入網路司法拍賣平臺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

競買程式碼及其出價資訊應當在網路競買頁面實時顯示,並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第二十一條優先購買權人蔘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順序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第二十二條網路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路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

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內,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網路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路司法拍賣平臺變賣。

第二十七條起拍價及其降價幅度、競價增價幅度、保證金數額和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等事項,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網路司法拍賣競價程式中,有依法應當暫緩、中止執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

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並立即報告人民法院。

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應當及時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暫緩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內恢復拍賣。

第二十九條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資料,應當完整儲存不少於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因網路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路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訊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資料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蔘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路司法拍賣程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網路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但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三十五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操控拍賣程式、修改拍賣資訊等行為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漏保密資訊等行為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適於繼續從事網路司法拍賣的;

(四)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除名的情形。

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路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複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案外人對網路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並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以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執行程式中委託拍賣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施網路拍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對網路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