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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33W

量刑是刑罰中一項重要的內容,我國的許多學者多年來一直在探索尋找一套完備的量刑制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可以說是眾多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努力的結晶。下文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四十萬元並無能力賠償,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重傷一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八十萬元並無能力賠償,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財產損失五萬元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交通肇事後及時報案,或者在現場積極搶救被害入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但依法認定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作案次數、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甲級或輕微傷乙級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十級至七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六級至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二級至一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xx罪

1、構成xx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xx婦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犯xx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xx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種情形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2)被xx婦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對同一婦女xx,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4)造成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造成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傷殘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7)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參與xx人數三人以上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姦淫幼女的,可以比照xx婦女增加基準刑的2 0%一5 0%。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 0%以下:

(1)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係xx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xx的。

(3)持凶器或採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xx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非法拘禁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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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被拘禁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作案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非法拘禁的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傷殘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非法拘禁的。

(3)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4)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其他惡劣手段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維護合法權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後果、次數、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在下列相應幅度內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劫三次以下的,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搶劫四次以上的,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三年。

(2)搶劫數額在五百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搶劫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造成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造成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一般殘疾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持械(不含槍支)或使用危險性工具搶劫的,可以增加 基準刑的2 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O%以下:

(1)轉化型搶劫,僅以輕微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2)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盜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盜竊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1)入戶盜竊的。

(2)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3)流竄盜竊作案的。

(4)盜竊生產資料,未嚴重影響生產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6)盜竊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

(2)盜竊自家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確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盜竊的。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四萬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在四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詐騙一次,增加--個月至三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贓物退還被害人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詐騙自家或者近親屬財物的。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確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詐騙的。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奪數額在五百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的,每增加二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奪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的,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搶奪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搶奪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5)每造成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每造成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利用行駛的車輛搶奪的。

(2)流竄搶奪作案的。

(3)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九)職務侵佔罪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職務侵佔達到數額較大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職務侵佔達到數額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職務侵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職務侵佔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職務侵佔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1)侵古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3)侵佔法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4)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

(5)將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與單位存在合法的勞資糾紛而實施職務侵佔的。

(2)確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實施職務侵佔的。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次數、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的,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敲詐勒索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作案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4)每增加輕微傷乙級或者甲級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一年內敲詐勒索作案三次以上的。

(2)敲詐勒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4)使用暴力,或者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的。

(5)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6)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4、因婚姻、鄰里之間、索取債務等糾紛引起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甲級或乙級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損毀警用、公務車輛,或嚴重破壞機關辦公場所財物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持械妨害公務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等影響社會秩序的。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鬥毆罪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聚眾鬥毆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聚眾鬥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一年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三年。

(3)聚眾鬥毆過程中有出現重傷,死亡結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依法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除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致使公私財物損毀嚴重的。

4、因相鄰或家庭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

(2)一年內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六個月。

(3)損毀財物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在學校、醫院及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不滿十萬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犯罪數額二十萬元以上(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價值為五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萬元(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 0%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氯胺酮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可以以十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氯胺酮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氯胺酮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相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本條第(3)項規定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氯胺酮不滿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不滿七克,嗎啡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十四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嗎啡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滿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氯胺酮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二年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法定刑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三年。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本實施細則規定之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 O%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售量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