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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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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下文是福建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省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福建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群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列罪犯適用社群矯正: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第三條 社群矯正工作應當遵循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與幫困扶助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協調、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原則,嚴格執法,科學矯正。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社群矯正人員實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員執行監管、調查、查詢、追查、押送、取證等活動,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配合。

第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禁止令和社群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矯正。

第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群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符合適用社群矯正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決、裁定和決定;

(二)及時對社群矯正法律文書和社群矯正人員做好銜接;

(三)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四)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及時依法作出決定;

(五)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六)及時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回訪考察,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監督管理、教育矯正;

(七)受理社群矯正人員的申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適用社群矯正判決、裁定、決定進行檢察;

(二)依法對適用社群矯正前調查評估進行檢察;

(三)依法對社群矯正法律文書及社群矯正人員交付執行活動進行檢察;

(四)依法對監督管理、教育矯正活動進行檢察;

(五)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執行環節進行檢察;

(六)受理社群矯正人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社群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且符合適用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二)及時對社群矯正法律文書和社群矯正人員做好銜接;

(三)及時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群矯正人員作出處理;

(四)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幫助;

(五)協助司法行政機關追查或者查詢脫、漏管的社群矯正人員;

(六)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及時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群矯正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機構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開展社群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

(二)接收社群矯正法律文書和社群矯正人員;

(三)建立社群矯正人員執行檔案;

(四)審批社群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申請;

(五)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幫扶措施;

(六)依法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提出減刑建議;

(七)組織追查或者查詢脫、漏管的社群矯正人員;

(八)及時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以及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九)發放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群矯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授權,對擬適用社群矯正人員進行調查評估;

(二)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派,接收社群矯正人員;

(三)組織社群矯正宣告和解除社群矯正宣告;

(四)確定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

(五)建立社群矯正工作檔案;

(六)監督社群矯正人員定期報告;

(七)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對社群矯正人員開展走訪;

(九)組織日常教育學習、社群服務和心理輔導活動;

(十)按時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考核並實施分類管理;

(十一)提出社群矯正人員的獎懲建議;

(十二)負責社群矯正人員外出的審批或者稽核;

(十三)組織動員基層社會力量參與社群矯正工作;

(十四)按時作出社群矯正人員矯正期滿書面鑑定;

(十五)辦理解除矯正手續,提出安置幫教建議,做好與安置幫教工作銜接;

(十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群矯正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群矯正工作。

社群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督、教育和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社群矯正工作隊伍以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工作者為主體、社會工作者為輔助、社會志願者為補充。

社群矯正執法工作者由公務員擔任,依法履行刑罰執行職責,承擔矯正接收、事項審批、調查取證等執法工作,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教育幫助活動。

社群矯正社會工作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具有社工資質或者相當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承擔聯絡溝通社群矯正人員、開展談話教育、心理矯正、社會適應性幫扶等專業化工作。

社群矯正社會志願者面向社會公開招募,由具有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與社群矯正社會工作者一起,協助開展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擬適用社群矯正的被告人,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人民檢察院在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社群矯正的量刑建議前,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公安機關、監獄對擬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押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擬向人民法院提請假釋前,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

受委託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瞭解,形成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擬適用社群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開展社群影響調查評估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進行調查;

(二)司法所指派二名以上人員走訪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同事(同學)、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社群組織、社群居民等單位和個人,形成調查筆錄;

(三)司法所圍繞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性、是否可以實現有效監管、是否可以適用社群矯正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調查資料;

(四)對人民法院擬適用禁止令的,司法所根據被告人、罪犯相關情況,針對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禁止內容開展調查;

(五)司法所對被告人、罪犯適用社群矯正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進行鑑別歸類,通過集體討論,作出能否對其適用社群矯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議,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提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六)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進行稽核把關,按時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託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委託機關應當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委託調查評估函,並附上《刑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等與調查評估有關的材料。

委託機關在委託調查評估前,應當事先核實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

委託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調查手續,不得將委託調查評估函及相關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轉交。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為十個工作日,自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託機關的委託調查評估函之日起連續計算。案情複雜、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調查時限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司法所調查評估工作由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協助。

司法所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為七個工作日,自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知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 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為七個工作日。司法所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相應減為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調查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起訴、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是否適用社群矯正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委託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將調查評估意見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調查,對委託調查評估的被告人、罪犯不在本轄區居住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委託機關並退回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監獄、看守所對擬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保證人資格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保證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章 交付執行

第一節 核實居住地

第二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由居住地司法所管轄;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當地有生活來源的,可以認定為居住地:

(一)在當地購有(自有)房產,並能出具產權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的;

(二)在當地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租賃一年以上合同的;

(三)在當地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

(四)在當地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居住場所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且企、事業單位願意為其提供可以繼續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五)能夠出具醫院、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為其提供的需要在當地就醫、就學六個月以上證明的;

(六)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項情形,願意予以收留、接納,履行協助監管義務,併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以上連續居住時間以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暫住證》時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如果裁定的社群矯正期限不滿一年,上述繼續租賃、借用、居住的時間以及提供就醫、就學證明需要的時間可以為社群矯正期限。

社群矯正人員系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符合上述規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確要求回原籍接受社群矯正的可予准許。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適用社群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實。

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公安機關、監獄核實。

對有多處居所的,在判決、裁定、決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責令其選定其中一處作為社群矯正居住地。

第二十六條 擬適用社群矯正的被告人、罪犯故意隱瞞居住地真實情況的,可以作為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時判定其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居住地管轄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節 矯正銜接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適用社群矯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前,應當向其宣讀社群矯正告知書,並責令其作出接受社群矯正書面保證。被告人或者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監護人作出書面保證。

社群矯正告知書應當註明社群矯正人員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

社群矯正告知書、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一式三份,判決、裁定、決定機關,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在判決、裁定、決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以及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殘疾鑑定書、具保書、出監所鑑定表、心理評估表、社群矯正告知書、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並對社群矯正人員身份、姓名、地址等基本資訊進行核查。

社群矯正人員屬於本縣(市、區)管轄且法律文書和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製作法律文書副本,通知居住地司法所。

社群矯正人員屬於本縣(市、區)管轄,但法律文書和材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待有關機關補全或者更正後,按前款程式進行。

社群矯正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送達機關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退回送達機關。

第三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憑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書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社群矯正人員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書面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報到。

法律文書尚未收到或者雖已收到但需要補全或者更正的,不影響對社群矯正人員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集中統一的社群矯正人員登記接收場所,做好接收社群矯正決定機關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登記社群矯正人員基本資訊、通知社群矯正人員報到情況、告知居住地司法所準備社群矯正宣告等工作,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接收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影印件送達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司法所。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前已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負責羈押的看守所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並辦理交接手續;交付執行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監獄、看守所押送罪犯前,應當與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取得聯絡,共同擬定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三十五條 對前來報到的社群矯正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告知其與社群矯正決定機關聯絡,並及時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應當及時通過其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等途徑組織查詢,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社群矯正決定機關,抄送決定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接受社群矯正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

第三十七條 罪犯服刑地在外省,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本省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接到服刑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應當定期回訪、及時跟蹤、掌握其矯正情況。在社群矯正期滿前30日,司法所要作出書面鑑定,保外就醫人員需附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檔案,通報原監獄、看守所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7日,應當作出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並將批准通知書送達司法所。逾期未作出決定,監獄、看守所也未書面說明原因的,終止社群矯正,監獄、看守所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社群矯正期滿且刑期未滿,但仍符合法定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的建議,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節 矯正宣告

第四十條 司法所接收社群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組織社群矯正宣告。

第四十一條 社群矯正宣告在司法所進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除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外,社群矯正宣告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公開進行:

(一)宣佈宣告紀律;

(二)宣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宣佈社群矯正期限;宣告社群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宣告社群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

(三)宣佈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四)發放社群矯正宣告書。

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到場。

第四節 矯正小組

第四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群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任組長,由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和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組成。社群矯正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第四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協助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

(二)督促社群矯正人員按要求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學習及社群服務,自覺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群矯正人員遵紀守法、日常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四)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五)根據司法所需要,協助完成對社群矯正人員其他社群矯正工作。

第四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群矯正日常工作中定期與矯正小組成員溝通聯絡,指導、督促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矯正責任書的內容,協助司法所落實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措施。發現矯正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義務、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應當及時給予調整。

第五節 矯正方案

第四十五條 司法所接收社群矯正人員後,應當根據其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制定矯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矯正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群矯正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社群矯正人員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生活環境等的綜合評估情況;

(三)對社群矯正人員擬採用的監督管理、教育學習、幫困扶助的措施;

(四)對適用禁止令的社群矯正人員,明確禁止令執行內容、監管責任人、監管措施;

(五)矯正方案的評估及調整。

第四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社群矯正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社群矯正社會工作者協助。矯正方案經司法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制定矯正方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查閱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與社群矯正人員進行談話,瞭解其認罪悔罪表現和思想動態,走訪社群矯正人員家屬、鄰居、村(居)委會、原單位(學校)的有關人員,瞭解社群矯正人員的犯罪事實、犯罪類別、主觀惡性、心理行為特點、家庭狀況、成長經歷、社會關係等,做到基本情況明瞭,基本事實清楚;

(二)根據走訪瞭解情況,對社群矯正人員的危險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為、素質缺陷等進行綜合分析,找出社群矯正人員犯罪的癥結和可能影響矯正進行的問題所在,確定矯正工作的重點和方向;

(三)在綜合分析評定的基礎上,擬定矯正方案。

第四十八條 矯正小組應當定期通報、分析社群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和教育情況;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矯正小組成員對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及時調整矯正方案。

矯正方案的調整由矯正小組組長提出,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後,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分類管理

第四十九條 根據社群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矯正期限、入矯時間、風險等級、悔罪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不同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矯正措施。

第五十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適用不同管理類別應當由矯正小組組長提出,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向社群矯正人員宣佈,並可以在司法所張榜公示。

第五十一條 管理措施應當寬嚴適度,管理類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管理類別調整應當依次進行,一次調整二個等級的,應當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並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

第二節 報告

第五十二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可以採取書面、口頭、電話報告三種形式。書面報告應當由本人簽名並送至司法所;口頭報告應當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點進行。社群矯正人員以口頭、電話形式報告的,司法所應當記錄在案。

第五十四條 適用嚴管的社群矯正人員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兩週書面報告一次;適用普管的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月書面報告一次;適用寬管的每兩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

第五十五條 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可以要求社群矯正人員在指定期間或者特定時段增加報告次數。

第五十七條 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因病情、治療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確實無法到司法所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採取電話報告等方式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和病情複查情況,病情複查情況相關材料可以由其家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第三節 外出請假

第五十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

第五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離開所居住地的市區、縣域,可以申請外出:

(一)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為確需到居住地以外醫療機構就醫並出具轉院治療建議書的;

(二)直系親屬死亡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故的;

(四)辦理本人就業、就學手續需要外出的;

(五)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

第六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請假,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群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群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

(二)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群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不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及時告知社群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

社群矯正人員發生突發性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的,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口頭請假外出,緊急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因特殊情況,一年累計請假天數超過六十日的,應當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六十二條 社群矯正人員外出期間,居住地司法所要通過資訊科技、通訊手段進行跟蹤管理和教育,發現社群矯正人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以派員將其帶回。

社群矯正人員返回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外出期間的有關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辦理銷假手續,交回《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證明》。司法所應當對其外出期間的活動予以核實,在《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上註明返回時間並留存備查。

第四節 居住地變更

第六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就業、就學等原因,發生居所變動的,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以變更居住地。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居住地:

(一)正在適用嚴管的;

(二)在現居住地社群矯正未滿六個月的;

(三)變更居住地不利於社群矯正的。

社群矯正人員原則上一年只能變更居住地一次。

社群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的,從到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之日起適用嚴管,並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管理類別。

第六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司法所應當進行審查,核實變更居住地的理由,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六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同一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經徵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見後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社群矯正人員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司法所,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並將工作檔案及清單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在收到《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後三日內到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

社群矯正人員在同一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款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不同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社群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

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書面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認真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見並及時回覆。

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回覆意見及時對是否同意社群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作出審批決定,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司法所。同意變更居住地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告知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六十七條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工作檔案移送至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留存檔案副本,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矯正檔案及清單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由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六十八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稽核,不同意變更居住地的,應當在《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上註明理由,由司法所告知社群矯正人員。

第六十九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如果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不一致,可以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居住地變更需要跨省(區、市)的,如縣級、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兩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協調解決。

第五節 日常監管

第七十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群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群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資訊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群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社群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群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第七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定位手機,並保持通訊暢通。手機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訊中斷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司法所。

社群矯正人員故意不攜帶、不開機或者故意丟失、損壞定位手機,造成人機分離、定位失效、通訊中斷的,司法所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

第七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群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社群瞭解、核實社群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對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就醫醫院溝通聯絡,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複查結果等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七十三條 司法所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未按期履行報告義務,未按時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等活動,走訪時未找到社群矯正人員的,應當立即向其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有關部門等了解行蹤,未發現其下落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初步追查未果的,應當將脫管情況書面通報原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及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追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脫管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脫管之日起計算,脫管期間不計入矯正期限。

第七十五條 保外就醫社群矯正人員的保證人應當監督其遵守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發現其違反監管規定的,應當立即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及時為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督促和幫助其按照規定到醫院複查病情並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發現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保外就醫人員死亡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對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司法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訓誡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保證人資格。對保證人喪失保證人條件、被取消保證人資格或者因遷移住所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保證義務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保外就醫社群矯正人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有關單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證人,並對新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確定後,通知保外就醫社群矯正人員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第七十六條 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群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社群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社群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由司法所告知社群矯正人員。審批同意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社群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影印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七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對需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娛樂場所協助執行的禁止令,可以事先向其提供社群矯正人員的基本情況並告知禁止令具體內容,明確協助責任。

第七十八條 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配合開展案件調查、偵破等工作,瞭解案件程序和處理結果。對於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社群矯正人員,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其列為重點管理物件,嚴格監管,加強教育。

發現社群矯正人員在判決宣告以前可能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偵查機關。

第七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並書面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社群矯正人員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重大政治、社會影響的;

(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從監獄、看守所釋放到社會後十五日內發生死亡,且其親屬對死因提出疑義的;

(三)社群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犯罪,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造成重大政治、社會影響的;

(四)社群矯正人員三人以上涉法集體上訪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

第八十條 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及時掌握有關資訊。

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社群矯正人員,如果在社群矯正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願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第六章 教育幫扶

第一節 分階段教育

第八十一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的教育矯正應當按入矯教育、常規教育和解矯教育分階段進行。

從社群矯正宣告開始二個月以內進行入矯教育,矯正期限六個月以下的,入矯教育為一個月。入矯教育結束至矯正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常規教育。矯正期滿前一個月進行解矯教育。

第八十二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教育學習、心理輔導和社群服務等教育矯正活動。

第二節 教育學習

第八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和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教育學習主要形式分為集中教育和個別教育。

第八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適用嚴管的社群矯正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六小時;適用普管的社群矯正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小時;適用寬管的社群矯正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小時。

第八十五條 集中教育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所統一組織。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應當制定集中教育計劃,明確教育主題、組織形式和責任人。

第八十六條 市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社群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集中教育資源,提高教育效果。

第八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犯罪型別、矯正期限、心理狀態、行為特點以及動態表現,結合報告、走訪等活動進行個別教育。個別教育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實施,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矯正小組成員協助。

對於有特殊情況、不服監管或者經評估再犯風險較高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適當增加個別教育次數和時間。

第八十八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司法所對社群矯正人員的教育學習應當做好記錄。記錄事項包括授課或者談話人、教育內容、組織形式、參加人數、課堂情況、教育效果等。

第八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因故不能參加集中教育學習的,應當事先向司法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三節 心理輔導

第九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司法所應當根據社群矯正人員的心理特徵,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九十一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由心理專家、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的心理輔導工作隊伍,指導、參與司法所開展心理輔導工作。

第九十二條 司法所對存在心理疾病症狀,容易導致危害社會行為發生的社群矯正人員,要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危機干預等心理治療措施。

第四節 社群服務

第九十三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群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九十四條 社群服務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群矯正人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設定。

第九十五條 社群服務應當考慮社群矯正人員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學習需要等情況,合理安排服務內容和方式。

第九十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群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適用嚴管的社群矯正人員可以適當增加社群服務時間。

第九十七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相對固定的社群服務場所,明確社群服務專案和服務內容。

第九十八條 社群服務應當靈活進行,可以採取定時間、地點、次數、工作量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定地點不定時間、定工作量不定次數的方式進行。

第九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參加社群服務:

(一)男的年滿六十週歲、女的年滿五十五週歲;

(二)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

(三)身體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參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

第五節 適應性幫扶

第一百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群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政策可以提前適用於社群矯正人員。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一節 日常考核

第一百零二條 司法所應當對社群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群服務等表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零三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的考核,應當採取計分的方式進行。對社群矯正人員月份、季度及年度評定分數,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報司法所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一百零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零五條 調查取證應當由二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社群矯正社會工作者等協助。

第一百零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收集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日常行為記錄以及對社群矯正人員的詢問筆錄等,可以作為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管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第三節 行政獎懲

第一百零七條 接受社群矯正期滿三個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社群矯正人員,可以給予表揚:

(一)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管理和教育;

(三)積極參加思想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

(四)積極參加社群服務等活動,完成或者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

(五)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

(六)其他應當表揚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記功:

(一)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貢獻的。

第一百零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功:

(一)檢舉揭發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三)見義勇為的;

(四)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第一百一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同個管理類別中三次受到表揚的,嚴管可以升為普管,普管可以升為寬管;社群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有法定重大立功情形的,可以由嚴管直接升為寬管。

社群矯正人員受到記功或者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應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管理類別。

第四節 司法獎懲

第一百一十三條 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區、縣域,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判處管制的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矯正,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其緩刑考驗的期限。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群矯正人員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節 獎懲程式

第一百一十八條 市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社群矯正獎懲委員會,負責對社群矯正人員獎懲事項的協調、指導、決定等。

對下列重大獎懲事項,應當經社群矯正獎懲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一)對宣告緩刑的社群矯正人員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的;

(二)對裁定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提出撤銷假釋建議的;

(三)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四)對社群矯正人員提出減刑建議的;

(五)對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

(六)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記功的;

(七)其他重大獎懲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獎懲委員會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社群矯正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一百二十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獎懲,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獎懲情況,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表揚的,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記功的,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經司法所負責人初審,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警告的,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經司法所負責人初審後,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社群矯正人員警告審批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警告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決定。

司法所收到《違反社群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送達社群矯正人員,並告知村(居)民委員會、責任區民警和社群矯正人員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等。

社群矯正人員對警告決定不服的,可以書面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群矯正人員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司法所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稽核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向同級公安機關提交《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同時附上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司法所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稽核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原裁判法院是縣級人民法院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同時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原裁判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同意,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並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同時附上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的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提請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收監執行的,司法所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提請收監執行稽核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向批准、決定機關提交《收監執行建議書》,同時附上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減刑的,司法所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提請減刑稽核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將決定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向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減刑,移送下列材料:

(一)《社群矯正人員減刑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的審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司法所提出的獎懲建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提供證明材料或者不同意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獎懲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退回司法所。

第一百二十九條 司法所提出獎懲建議應當收集整理下列證明材料:

(一)社群矯正人員違反或者遵守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日常行為考核獎懲記錄;

(三)司法所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的走訪談話、詢問記錄;

(四)矯正小組對獎懲事項的討論記錄;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且罪犯應當由本省監獄、看守所收監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居住地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剩餘刑期超過三個月的,由看守所按照本省監獄管理機關與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商定的定點收監罪犯的規定,將罪犯送交指定的監獄。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且罪犯應當由外省監獄、看守所收監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經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裁定或者決定收監執行,下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追捕,司法行政機關予以配合。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書應當在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書應當在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百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或者減刑的建議書,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收監執行或者減刑裁定書、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八章 未成年人社群矯正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社群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群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管理類別不張榜公佈,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採用易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七)應當通知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的監護人蔘加社群矯正宣告,並在宣告時與其簽訂《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監護責任書》,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採取其他有利於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群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章 解除矯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在矯正期滿30日前作出書面總結,司法所應當在社群矯正人員矯正期滿15日前根據其在社群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群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一百三十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群矯正宣告。《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

第一百三十七條 解除社群矯正宣告在司法所進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除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外,按照以下程式公開進行:

(一)宣佈宣告紀律;

(二)宣讀對社群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

(三)宣佈社群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群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四)發放《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

(五)告知安置幫教有關規定。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群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群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禁止令先於社群矯正執行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單獨組織禁止令執行期滿宣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解除社群矯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社群矯正期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羈押的,社群矯正中止;不構成犯罪的,社群矯正繼續進行。涉嫌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不影響社群矯正的進行。

社群矯正期滿時,涉嫌違法犯罪仍未結案的,社群矯正終止。社群矯正期滿後,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解除矯正程式補辦相關手續。

第一百四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群矯正終止。

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及時書面通知批准、決定機關,並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章 矯正檔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群矯正人員建立社群矯正執行檔案。執行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效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適用社群矯正的法律文書;

(二)社群矯正告知書、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

(三)適用社群矯正前調查評估的委託、指定及意見材料;

(四)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請假審批表;

(五)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

(六)進入特定場所或者區域審批表;

(七)監管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建議書、決定書;

(八)減刑建議書、裁定書;

(九)記功決定書;

(十)獎懲委員會會議記錄;

(十一)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通知書;

(十二)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群矯正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群矯正執行檔案副本(影印件);

(二)矯正方案;

(三)社群矯正宣告書、解除社群矯正宣告書及宣告記錄;

(四)開展適用社群矯正前調查評估形成的材料及評估意見;

(五)走訪社群矯正人員居住社群、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及相關人員的記錄;

(六)日常監管、考核記錄;

(七)學習教育、社群服務和心理輔導記錄;

(八)社群矯正人員外出請假審批申報材料;

(九)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申報材料;

(十)進入特定場所或者區域審批申報材料;

(十一)監管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審批、稽核表;

(十二)提請減刑稽核表;

(十三)幫困扶助記錄;

(十四)社群矯正人員日常報告記錄;

(十五)社群矯正期滿鑑定及申報材料;

(十六)矯正小組日常工作記錄;

(十七)與安置幫教工作銜接記錄;

(十八)其他應該歸檔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社群矯正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屬於執行檔案範圍的,司法所應當及時提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歸檔,並留存副本以備查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社群矯正人員解除社群矯正後三十日內,應當將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分別裝訂成冊,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保管。檔案保管期限為二十年,從解除社群矯正的當年起算。檔案以電子文件形式儲存的,應當備份。

第一百四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檔案非經批准不得向任何機構、個人提供。外調人員查閱社群矯正人員檔案,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機關介紹信,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後,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社群矯正法律監督中發現下列情形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

(一)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社群矯正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社群矯正人員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其報到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社群矯正人員,對社群矯正人員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矯正措施的;

(四)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社群矯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罰而沒有作出處罰的,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出處罰建議而沒有提出的;

(五)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應當作出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六)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社群矯正人員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七)監獄對看守所交付的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上,應予收監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沒有依法收監的;

(八)司法行政機關對應當收監執行的罪犯未及時書面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或者雖經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公安機關未盡協助職責的;

(九)社群矯正人員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式的;

(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在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

(十一)社群矯正人員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應當認真研究、核查,並反饋情況,確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整改,並在十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偵查。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群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一百五十條 在實施社群矯正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工作保障

第一百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群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召開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保障社群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資訊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群矯正工作規範執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群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嚴重違反禁止令或者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行政拘留、決定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社群矯正執行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百五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社群矯正人員資訊交換平臺,實現社群矯正人員的動態資料共享。

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應當相互提供社群矯正人員相關資訊。

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相互通報社群矯正人員有關情況。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之前釋出的有關社群矯正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