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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群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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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矯正是一個外來語。社群矯正是西方國家首先推行的一種刑事執法模式,其理念正始於19世紀末近代學派的行刑社會化思想。下文是浙江省社群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社群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浙江省社群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依法規範開展社群矯正工作,保障刑罰正確實施,維護社群矯正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浙江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試行)》和《浙江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物件為下列社群矯正人員: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第三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考核獎懲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事求是、準確及時原則,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考核與動態評估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考核獎懲,主要考核獎懲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執行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社群矯正相關規定、完成教育學習和社群服務任務等情況。

第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執行期間享有的合法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

第六條 在實施考核獎懲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嚴肅認真,秉公執法,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本辦法的具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八條 考核自社群矯正人員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報到之日起至社群矯正期滿或終止之日止。

第九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遵守下列監督管理規定情況進行考核,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

(一)矯正報到規定;

(二)定期報告規定;

(三)會客管理規定;

(四)外出管理規定;

(五)居住地變更管理規定;

(六)教育學習規定;

(七)社群服務規定;

(八)禁止令規定;

(九)資訊化核查規定;

(十)其他法律法規和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

對於被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群矯正人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監督考核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況,掌握有關資訊,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辦理社群矯正登記接收手續,並在三日內到指定司法所報到。

第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當面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遵守向村(居)社群矯正工作站報告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社群矯正人員如有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司法所。

第十三條 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病情複查情況報告或就醫診治病歷等相關材料。

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確因病情、治療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限,無法到司法所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委託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每月向司法所書面報告身體情況。病情複查情況報告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就醫診治病歷等相關材料可由其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第十四條 宣告執行後的社群矯正人員確因下列原因不能到司法所當面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後,可以委託其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代為提交書面情況報告,司法所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一)患嚴重疾病正在治療或行動不便的;

(二)懷孕且行動不便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年老體弱且行動不便的;

(五)符合《浙江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五十條規定且有利於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社會的。

上述社群矯正人員,經司法所稽核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免除參加集中學習教育、社群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不得威脅或騷擾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及他們的家人或親屬。

第十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接受媒體採訪。

第十七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區或縣。經批准離開的,不得超過一個月。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區或縣,應當按照《浙江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請假、續假和銷假等手續。返回居住地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司法所報告。

第十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社群矯正執行期間不得出國(境),不得申請辦理出國(境)證照;持有出國(境)證照的,應當主動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繳出國(境)證照。

第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准同意變更居住地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二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二十一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每月參加社群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和《浙江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社群矯正資訊化核查規定,持有的定位手機不得設定來電轉駁、人機分離、惡意關機和欠費或交給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考核獎懲按月進行,月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考核結果除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外,應當在司法所辦公場所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當月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完成教育學習和社群服務任務的,考核結果為合格。

社群矯正人員當月遵守法律法規,但違反監督管理、教育學習、社群服務規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處罰的,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社群矯正人員當月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督管理、教育學習、社群服務規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處罰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考核情況對社群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

管理等級分為嚴格管理和普通管理兩類。

第二十七條 社群矯正人員自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報到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接受嚴格管理。

三個月期滿後,司法所依據社群矯正人員再犯罪風險評估結果和監督管理期間考核情況,經合議後提出確定其管理等級的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合議人員由司法所工作人員、矯正小組等有關人員三人以上組成,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室等可派員列席,司法所合議意見應當儲存。

第二十八條 社群矯正人員連續三個月月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的,可以調整或維持為普通管理等級。

社群矯正人員經評估確認再犯罪風險較大的,或者三個月內月度考核結果出現兩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應當調整或維持為嚴格管理等級。

第二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群矯正人員的管理等級,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處遇。

(一)嚴格管理的社群矯正人員,每週電話報告一次、每半月當面報告一次,一般不得請假外出。

(二)普通管理的社群矯正人員,每半月電話報告一次、每月當面報告一次。

司法所應當為社群矯正人員指定每次電話報告、當面報告的具體日期,並將報告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分類管理等級按每三個月調整一次。符合調整條件的,由司法所合議後提出調整等級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實施;不符合調整條件,或者雖然符合調整條件但剩餘矯正期限不滿一個月的,按照原等級管理,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管理等級調整結果除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外,應當在司法所辦公場所公示,接受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社群矯正人員管理等級調整結果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獎 懲

第三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符合獎勵條件或具有處罰情形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合議並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證據材料包括予以獎勵或處罰的事實材料、社群矯正人員日常表現證明材料、其他有關證人證言和物證以及司法所合議意見等。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調查情況,對社群矯正人員給予獎勵或處罰的事實及有關證據進行集體評議稽核,決定相關處理意見。

給予表揚或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評議稽核人員,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社群矯正和法制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組成。

提請減刑或者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提請收監執行等案件的評議稽核人員,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社群矯正和法制部門負責人、居住地司法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組成,居住地的基層檢察室或同級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列席會議。

評議稽核意見納入給予社群矯正人員獎勵或處罰的相關證據材料範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留存。

第三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連續六個月月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表揚一次,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表揚名單除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外,應當在司法所辦公場所公示,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矯正執行期間獲得的表揚,參照《浙江省罪犯考核獎懲辦法》相關規定計算獎勵分值,一次表揚計10分。

社群矯正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被收監執行的,其在社群矯正執行期間獲得的表揚獎勵分值不得作為今後提請減刑或假釋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社群矯正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第三十六條 社群矯正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對判處管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連續獲得三次以上表揚、累計獲得四次以上表揚且未受警告以上處罰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建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提出減刑建議。

被宣告緩刑的社群矯正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並依照《浙江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社群矯正人員提請減刑的,應當依照《浙江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的村(居)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社群矯正人員的姓名;

(二)原判認定的罪名、矯正類別和矯正期限;

(三)社群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和依據;

(四)公示期限;

(五)意見反饋方式等。

未成年社群矯正人員減刑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社群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司法所合議後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並提交相關證據,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決定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經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同意後提請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建議書副本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還應當抄送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或原服刑監獄。

司法所合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一併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人員的減刑,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減刑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社群矯正人員本人。司法行政機關收到裁定書後,應當將裁定書分別送達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還應當分送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或原服刑監獄。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裁定。

第四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合議後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並附相關證據: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不滿十五天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一年內違反社群矯正機構資訊化核查規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社群矯正人員或其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送達書面警告決定。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社群矯正人員作出警告決定的,應當通報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議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並提交相關證據,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決定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十五天以上、不滿一個月的;

(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情節較重的。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在處理結果作出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議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並提交相關證據,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決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上述第(三)、(四)項中“仍不改正的”,係指緩刑、假釋社群矯正人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三次警告後,再次出現可予以警告以上處罰的情形。

緩刑、假釋社群矯正人員下落不明的,不影響撤銷緩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其中,撤銷假釋的,還應將撤銷假釋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分送原服刑監獄。

第四十三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議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並提交相關證據,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決定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區或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上述第(三)、(四)項中“仍不改正的”,係指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兩次警告後,再次出現可予以警告以上處罰的情形。

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人員下落不明的,不影響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理。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對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收監執行的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通知提請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或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提請收監執行建議的,應當報送下列相關材料:

(一)減刑或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提請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原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社群矯正期間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證明社群矯正人員符合減刑條件,或構成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提請收監執行情形的證據;

(四)社群矯正人員月度考核表,減刑或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提請收監執行審批表;

(五)司法所合議和司法行政機關評議稽核意見;

(六)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收 監

第四十六條 對已被提請收監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監管。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監執行的裁定、決定送達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將罪犯送居住地看守所臨時羈押,公安機關在抓捕、關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協助。

第四十八條 對收監執行的罪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交付手續: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公安機關在抓捕、關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協助。

(二)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監獄將罪犯收監執行。

(三)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四十九條 被裁定或決定收監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在逃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

第五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四十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收監決定生效後,負責執行收監裁定、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與強制隔離戒毒的批准或者執行機關辦理罪犯交接手續,將罪犯收監。

第五十一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脫離監管情形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被收監前一日止,不計入執行刑期。

第五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不計入刑期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並附有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予以收監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限。

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 所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應在罪犯被收監後及時上報決定機關稽核,並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對罪犯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期限作出稽核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建議機關及罪犯本人,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在被提請收監執行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知原裁判人民法院及決定機關等相關單位,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四條 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再犯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的,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與法律和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法律、司法解釋和上級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社群矯正物件獎懲考核暫行辦法》(浙司〔20xx〕204號)同時廢止。

社群矯正的人員

接受社群矯正的罪犯,稱為社群服刑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群上服刑的人員。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於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為重點物件,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群矯正。

1、直接目的:通過社群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並順利迴歸社會。

2、間接目的:增強社群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根本目的: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