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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8W

市容問題關係到城市的形象,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19年12月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於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該條例分9章56條,對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市容環衛責任區、環衛設施建設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範。江蘇省人大權威人士解讀《條例》五大重點。

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條例》將適用範圍界定為設市城市的市區,即設區的市和縣級市市區,同時考慮到各地的發展趨勢和實際需要,賦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權。

確立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條例》規定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政府的市容環衛部門的管理職責。同時,規定區政府、建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的相關工作。這樣規定既明確了各級市容環衛部門的職責,也強化了市容環衛管理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突出了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市容環衛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標準,有利於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體系和制約機制。

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實踐證明,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條例》完善了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明確了責任區的概念、責任人確定和責任範圍,規定了管理部門、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了責任區要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業務指導,並對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標準化、制度化建設。

強化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隨著城市化程序加快和城市建設投資主體與建設主體的多元化,在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定點難、建設難的矛盾日益突出,環境衛生設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設和欠新帳的現象比較嚴重。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規定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規定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可以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未建的配套設施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條例》還細化了國務院條例中“拆除環衛設施需事先報批”程式,明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准,前移了關口,強化了監管。

針對突出問題加大監管處罰力度。《條例》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出了具體規範,細化了操作程式,進一步加大了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一是對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不停止違法經營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決定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要求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是對擅自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噴塗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規定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作業工具或者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作業工具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三是對隨地吐痰等不良行為、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沿途洩漏拋撒汙染道路、車輛清洗和維修、飼養寵物等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問題分別作出了規範,並設定了相應的處罰。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汙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汙染環境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飼養寵物和信鴿汙染環境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洩漏、拋撒,或者帶泥行駛汙染道路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