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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8W

每個城市都要做好綠化工作,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解讀

《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已於2019年6月27日由洛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從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城市綠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市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現對《條例》作政策解讀如下:

一、《條例》基本概況

《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以《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我市多年來城市綠化管理工作進行了總結,並借鑑鄭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進做法和經驗,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固化,對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了規範,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條例》提出了城市綠化應遵循的原則,明確了城市綠化管理體制和機制,規定了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具有較強的可作性。

二、《條例》修訂背景

《條例》自1996年3月頒佈施行以來,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認真組織實施,不斷加大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城市綠化的發展使城市生態環境、人居環境和景觀環境得到較大改善,截至2019年我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8.47平方米,綠化覆蓋率37.9%,綠地率32.9%,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城市綠化體系。近年來,洛陽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設“中原經濟區最佳宜居地”, 大力實施生態先行戰略,著重強化生態意識,努力建設生態城市。城市綠化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規模擴大和社會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方面,社會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逐步增強,參與的主動性和參與的程度不斷提升;另一方面,生態資源破壞和生活環境惡化所形成的外部約束力形成了較強的“倒逼”機制。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全會強調,建設美麗中國,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黨的xx屆四中全會專題聚焦“依法治國”,法治涉及到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方面,“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在城市綠化工作開展過程中,我們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和《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認真貫徹落實城市綠化有關制度,以科學規劃、健康發展和生態保護為原則抓好城市配套綠化建設,做到依法建綠、依法護綠、依法興綠。原有《條例》中的一些規定難以適應城市建設要求和發展步伐,難以為城市綠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援和保障,亟待修訂:

(一)國家新政策、規定及綠化行業標準規範的修訂,要求《條例》須隨之修訂。

我國城市管理體制的變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國務院、國家住建部在城市園林綠化方面出臺了許多新政策、新規定、新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一些綠化指標的調整和一些概念的重新界定,為城市綠化制定了新的理念和目標。因此,《條例》應適應新形勢、新標準、新要求,否則,將導致我市綠化指標、標準的落後和綠化統計與國家不一致。

(二)鞏固和保護綠化建設成果,強化全民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在當前綠化發展形勢下,積極發展“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綠化建設模式,同時完善綠化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執法事項等公示制度來引入社會監督,營造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人人動手、全民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使植綠、愛綠、護綠成為廣大市民的自覺行為,通過公眾力量的加入擴大了綠化保護的力度和廣度,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保證綠化建設的合理性和依法行政的公開性、公正性。

(三)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了城市土地的升值與綠化投入成本的增加,目前園林綠化發展中還存在著隨意改變規劃綠地、侵佔建成綠地、建設專案配套綠地縮水等問題,修訂《條例》中相關經濟條款成為必需,否則不足以體現法律處罰的嚴肅性與威懾力,不足以體現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四)提高城市綠化品位與質量,規範綠化行業發展。以法律手段保障城市綠化從規劃、設計、施工以至管護的各個環節,做到有審批、有資質、有監督、有驗收,使城市綠化的各項工作步入規範、有序的軌道。

三、條例重點解決的問題

1.解決原《條例》與國家新政策、行業新標準、規範不相適應的問題。2019年-2019年,國務院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公佈多批關於行政審批的新規定,《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2019)對全國城市綠地分類進行統一,《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cjj75-97)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19修訂)對專案綠化建設具體內容和指標都有新的明確規定。

2.解決城市綠化規劃、審批、建設的保障問題。如隨意改變規劃綠地,綠化延誤、易地綠化、綠化面積不足如何保證和解決等問題。參照《北京市綠化條例》、《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在新《條例》中明確規定綠地系統規劃的公開徵求意見和人大備案等程式,嚴格執行綠化“綠線”管理制度,對新建、擴建工程專案要嚴格按照規定指標留足配套綠化用地和不能按規定標準建設時的就近補建或者異地代建。

3.解決城市綠化建設質量的保障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品位與質量,維持良好的市場執行秩序,綠化建設從規劃設計、施工以至管護的各個環節,做到有資質、有驗收、有監督,使城市綠化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市場化。

4.進一步明確城市綠化的執法主體,解決有關部門越權執法的問題。新《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權範圍與法律責任,真正保證部門之間的協調,避免交叉執法,保證城市綠化成果得到有效保護。

5.解決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及經費保障問題。對城市綠化的管理和保護,明確規定管理單位職責,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全面落實管護責任。借鑑《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了居住區綠化備案和綠化平面圖公示、永久性綠地和綠色廊道保護、砍伐樹木的伐一補三補植原則等,加強保護力度。同時以法律手段把市、縣(市、區)綠化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解決城市綠化工程管理、職責、監督等問題。近年來,我市城市綠化的建設主體日趨多元化,大量的建設工程依法應當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綠地,綠化工程建設、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要解決綠化工程的招標投標和質量監管的問題,保證綠化工程的質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7.解決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條款不具體、處罰額度小、無力保證和制約城市綠化建設和發展問題。新《條例》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種破壞綠化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城市綠化成果。例如附屬綠化工程未按規定時間的, 《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主體工程竣工後未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完成配套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未完成的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徐州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附屬綠化工程未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綜合考慮本市工程管理實際情況和作性,參照了合肥市的相關規定。

四、《條例》形成過程

1.作為2019年市人大立法調研專案,2019年3月,市人大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園林局參與,赴南京、蘇州等地對《條例》修訂的必要性、作性等進行了深入調研。

2. 2019年11月,在調研成熟的基礎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批准,該《條例》的修訂被確定為我市2019年正式制定專案。

3.2019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相關規定對市園林局起草的《條例》(送審稿)進行初審,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3月11日開始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市政府組織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會和政府立法顧問論證會。在對徵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吸納後,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形成《條例》(討論稿),3月22日提交政府。3月28日市政府召開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4.2019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對《條例》(修訂草案)初審。4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5.2019年5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審議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時傳送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並於5月12日在《洛陽日報》和洛陽人大網全文刊登,公開徵求意見建議。6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草案)》。

6.2019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合法性審查的原則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修改。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