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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審議通過: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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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制定的《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近日審議通過並於明年1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審議通過:明年實施

昨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按照議程,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該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並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該條例強化了管線執行維護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並在管線的檔案管理方面做出了相應規定。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對目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了迴應和解決,並對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質和職責進行了明確。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20xx年市級財政決算的決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同意重慶市與印度尼西亞西爪哇省締結友好市省關係的決定》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同意重慶市與白俄羅斯明斯克州締結友好市州關係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市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一屆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渡口等7個區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兩位同志辭職的決定;表決通過了3項人事任免事項。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城市管線的有序建設和正常執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內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管線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線建設和維護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城市管線綜合協調管理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資訊、公安、規劃、市政、文化、質監、安監、通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技術創新)鼓勵城市管線建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

推廣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

第二章 城市管線規劃

第七條(管線總體規劃)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管線權屬單位編制管線專業規劃,依法報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類管線專業規劃進行綜合協調,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依法報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包含管線規劃的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管線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範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附屬設施用地範圍等。

第九條(規劃編制要求)管線規劃編制應當集約利用空間,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佈局、產業佈局等需求並具有前瞻性。各類管線應當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人防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銜接和協調,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擾。城市中心區域不得規劃新增中低壓架空線路,已建中低壓架空線的,預留遷改下地線位。

第十條(辦理規劃許可)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管理手續。

第十一條(放線驗線)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無誤後方可動工。

第十二條(管網普查和資料管理)鄉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網普查,建立地下管網綜合資料庫,實行動態更新,並與其他部門實現無償資訊共享。

第三章 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三條(提前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時,應當提前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城市管線年度計劃)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安排專案建設。

第十五條(同步實施)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組織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管線工程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六條(招標投標)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裝置採購等依法應當進行招標並達到相應規模的,通過招標投標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手續)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開工手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建設手續。

第十八條(交通方案審批)管線工程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影響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城市道路交通組織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九條(管線遷改)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軌道交通工程需要遷改現狀管線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管線遷改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滿足同等工程需要實施。遷改費用由道路或者軌道工程建設單位承擔,但因新建、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管線遷改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計算按照本市相應工程計價依據進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計算按照國家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管線現狀資料;

(二)組織管線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綜合、初步設計綜合和施工圖綜合,形成管線工程與道路設計綜合圖,經相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後,報法定部門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三)事先通知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保護工作;

(四)督促和檢查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道路建設單位開展同步建設;

(二)核實並會籤施工場地內管線現狀總平面圖,並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繪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職責)管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並設定施工警示標誌。

施工中對城市管線、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相關單位職責)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監理。

第二十四條(管線竣工測繪)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資料檔案和管線工程測繪圖。

管線工程竣工測繪報告應當經城鄉規劃部門驗核,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手續。

第二十五條(檔案驗收)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第四章 城市管線維護

第二十六條(管線權屬單位職責)已建成管線,由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設定管線安全警示標誌,保證管線完好、安全執行;

(二)定期評估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執行狀態;

(三)定期普查,及時更新管線資訊檔案;

(四)對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等可能產生重大危險情形的管線進行重點監測;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搶修,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加強管線的執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中的管線保護)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開展方案設計之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管線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要求相關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採取措施保護既有管線。

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也應當主動向其提供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管線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查明管線情況後方可施工。明知管線情況仍野蠻施工造成管線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故障搶修)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按規定通知市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編制各行業管線應急處置預案,並告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管線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第三十條(廢棄管線處理)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排查管線,清查、登記廢棄和權屬不明的管線,明確責任單位,及時處置。

第三十一條(管線安全禁止行為)禁止下列影響管線安全執行的行為:

(一)非法壓佔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佔用、挪移管線;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接駁管線;

(五)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七)損壞、位移、拆除井蓋等附屬設施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城市綜合管廊

第三十二條(綜合管廊規劃編制)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

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城市管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佈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三十三條(優先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建設城市綜合管廊。

有條件的舊城改造區應當規劃建設城市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管線入廊)建成城市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另行規劃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城市綜合管廊。

城鄉規劃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已納入城市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位置另行建設。

第三十五條(專案儲備和建設計劃)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地方標準,統籌組織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建立專案儲備制度,編制城市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協調城市道路建設與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時序。

第三十六條(鼓勵社會投資) 城市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援和資金補貼。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三十七條(有償使用)城市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維護管理)城市綜合管廊維護管理由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維護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線權屬單位負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城市管線專業規劃、綜合規劃的;

(二)未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

(三)未告知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的;

(四)未組織編制城市管線應急處置綜合預案的;

(五)另行規劃或者審批已納入城市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條(對管線建設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管線建設未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管線建設單位處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管線保護規定的處罰) 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管線維護中違法行為的處罰)管線權屬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危害既有管線安全的處罰)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第七項行為的,由市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