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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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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瞭解到,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已審議通過《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全文釋出,將於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提出要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汙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等4項制度。

據瞭解,《條例》共7章45條,主要從保護水質和控制用水總量入手,落實國家提出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通過立法提升全市水資源使用和管理水平。

從源頭保護飲用水

如何確保群眾喝上乾淨、安全的水?《條例》對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劃定以及水汙染防治統一監管等提出了要求。

《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提出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准後向社會公佈。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管。

重慶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山區、大庫區於一體,除了要保護好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源,《條例》還對分佈在全市廣大農村地區的分散式飲用水源地保護提出要求。根據《條例》,分散式飲用水源地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其中,湖庫型水源地保護範圍為取水口半徑不小於200米的區域,但不超過集雨範圍;河流型水源地保護範圍為取水口上游不小於1000米,下游不小於100米,兩岸縱深不小於50米,但不超過集雨範圍;水窖、水井水源周圍等地下水水源保護範圍是取水口周圍不小於30米的區域。

《條例》特別強調,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範圍內禁止6種行為,包括新建廁所、化糞池;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疊;

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排放工業汙水;其他汙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責令當事方限期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要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源地、重要生態環保區、水涵養區、江河源頭的保護,開展汙染治理,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及地區的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修復維護管理長效機制。

靠總量控制用水

為實現水資源供需平衡,《條例》要求重慶全市用水總量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用水控制目標;區、縣(自治縣)用水總量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對其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然而,遇到有些區、縣(自治縣)當年用水總量超標了,有些區、縣(自治縣)當年用水總量有結餘該怎麼辦?《條例》提出了破解之策,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區、縣(自治縣)之間的用水總量進行調劑;區、縣(自治縣)之間可以通過協商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相互轉讓用水量。

根據《條例》規定,取水單位或個人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申請。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劃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須按照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取水。

那麼,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用水指標後,其獲得的水資源如何使用?是否符合節約用水的政策導向?《條例》對此作出要求,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應符合節約用水要求。嚴格控制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的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專案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鼓勵並積極發展汙水處理回用、雨水收集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條例》還對工業用水單位提出了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實現節水降耗等要求。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取水工藝、設施落後,耗水量大,節水措施不力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核減其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