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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10月8日起施行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27W

信訪的內容很多,簡單概括地說,一是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二是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信訪工作的意義主要是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等)。今天小編就大家搜尋整理了部分相關資料。歡迎查閱!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10月8日起施行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20xx年最新版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祕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完)

案例分析

20xx年2月14日,有群眾反映趙河鎮大史莊村1組村民李峰、王亞玲夫婦違法抱養三孩,計生處理不到位。趙河鎮計生辦經請示領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上訪人反映情況屬實,依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對其做出了相應的處理,於20xx年3月14日結案,上訪人息訪。現將此例案件做一簡單分析:

一、上訪人的基本情況

上訪人:尚某(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女,漢族,現年42歲,國中文化,家住趙河鎮大史莊村2組,全家六口人,均為農業戶口。

二、上訪人的初衷與目的

上訪人尚某與信訪物件李峰為鄰居,兩家宅基地前面是單身婁某的老宅子。在婁某去世時,李峰家為其安排了後事,按照農村風俗,李峰家得到了婁某的宅基地。而尚某家也想佔用婁某這塊宅基地,使自家的房產能更寬敞些,所以就耿耿於懷,兩家時常因為雞毛蒜皮小事發生糾紛。

三、上訪人的背景與原因

李峰,男,現年44歲,漢族,國中文化,住趙河鎮大史莊村1組,愛人王亞玲,現年44歲,漢族,住址同上。兩人於1986年結婚,婚後於1987年8月生育一孩女孩,叫李國鳳,又於1989年9月生育二孩女孩,叫李二鳳,李峰於1989年9月25日在趙河鎮衛生院採取了男性絕育措施。由於受農村重男輕女思想的誘惑,二人於20xx年7月28日政策外抱養三孩男孩。計生部門於20xx年9月27日對其徵收了5000元社會撫養費,尚某得知後,認為李家出錢太少,隨即向上級計生部門反映此事,主要是想讓李家多出些錢,以滿足自己的心理平衡。

四、處理的結果分析

計生部門在接到尚某的上訪件後,重新對李峰夫婦進行了調查,認為對其徵收5000元社會撫養費只是根據其經濟條件第一次徵收,並與其簽訂了分期繳納協議書。隨後於20xx年1月30日又對其徵收了3000元,餘額分期繳納。

五、主要體會與啟示

在此例案件中,上訪人由於與被上訪人因宅基地糾紛而存在矛盾,故意向上級計生部門反映此事,而被上訪人同時也確確實實存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實,於是就形成了上訪案件的前提。從別一個方面講,作為我們計生部門,也沒有完全按計生政策辦事,社會撫養費的首次徵收額度過低也是造成此次上訪的原因之一。

因此,我們計劃生育工作者,作為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者、執行者,在具體工作中要嚴格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事,決不能隨意變相降低標準,引發上訪因素的產生,給工作造成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