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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28W

6月1日,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獲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最新的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是如何制定並且實施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信訪工作領 導責任制的決定》(皖發[1997]7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信訪 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的規定》(皖[20xx]6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實行分級實施的原則。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市和省直部門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 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縣(市、區,下同)和市直部門的領導班子及領 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並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備案;省直部門對其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並報省信訪 工作領導小組、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縣委、縣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 導小組對鄉鎮和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並報上一級信訪工 作領導小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 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和黨紀政 紀處分。

通報批評和責令作出檢查適用於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所屬部門的領導班子及 其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誡勉適用於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

黨紀、政紀處分適用於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同時責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時採取切實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對信訪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信訪問題,不及時認真妥善處理,敷衍塞責,被動應付,導致信訪人長期、多次到上級機關上訪的;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信訪問題,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不當,導致 發生 較大規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來省去京集體上訪,滯留中央機關或 省級領導機關48小時以上的;

(四)對群眾集體上訪、重複上訪反映的問題或上級交辦的重大信訪案件,不實行領導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實的;

(五)中央和省領導同志批示及省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按期結案率低於80%,或年終結案率低於95%的;

(六)對來省去京集體上訪事先不報告資訊,事後未按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大對來省 集體上訪勸返、處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組發[20xx]5號)等規定及時來省去京做勸 返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被列為年度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作出檢查:

(一)連續兩年被列為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二)對信訪人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處理不力或處理不當,導致一年內群眾就同一問題發生 3 次以上較大規模來省或去京集體上訪,圍堵中央或省級領導機關,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 影響的;

(三)對重大信訪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重大信訪事件是指因群眾信訪引發的以下事件:堵塞黨政機關大門,衝擊黨政機關和重要場 所,嚴重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嚴重妨礙交通秩序;攔堵、糾纏領導同志,妨礙領導工作,造成惡劣影響;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其他嚴 重影響社會秩序或損害黨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

(一)連續3年被列為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二)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合理合法問題無動於衷或敷衍塞責,壓制民主,作風粗暴,導 致矛盾激化,發生大規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來省或去京集體上訪,圍堵中央或省級領導機關,堵塞道路交通,衝擊重要會場,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發生的重大信訪事件,不親自過問,不靠前指揮,或處置不及時、不妥當,釀成事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受誡勉的黨政領導幹部在誡勉期間不能提拔、調動,不得作為各類先進個人的評選物件;其所在地區或部門也不得作為上級黨委、政府表彰的先進集體的評選物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閱批群眾來信,不接待群眾來訪,對群眾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應當解決而不予解決的;

(二)拒不執行上級領導機關對重要信訪問題的處理決定的;

(三)對上級領導機關立案交辦的信訪案件,拒不查處,久拖不決,或者編報假材料欺騙上級的;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立案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經查實,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應予嚴肅處理而不予處理,姑息遷就、袒護包庇的;

(五)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檢舉人或者信訪人賄賂的;

(六)打擊報復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訪人的;

(七)扣壓、隱匿、篡改信訪材料,或者將控告檢舉材料內容洩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

(八)其他在信訪問題處理上違法違紀、嚴重失職瀆職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定期對貫徹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 現違反規 定、需要追究責任的,要及時查明情況,依照規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報同級信訪工作領 導小組。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的建議,可由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也 可由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審批決定。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還應報經同級黨委、政府同意。

第九條 被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應將書面檢查在10日內報 上級黨委、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處理的違紀違法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將處理情況通報同級信訪部門。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既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具體細則,也是嚴肅信訪工作紀律、加強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一項重大舉措,將有助於加快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責權體系,有力壓實信訪工作責任,推動信訪工作科學健康發展。

據介紹,此次釋出的《實施細則》責任適用的範圍更廣泛。以往信訪工作責任制一般是對各級黨委、政府提出要求,這次擴充套件到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也適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也要參照執行。

責任主體的責任更明晰。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省市縣鄉四級領導幹部接訪、下訪的頻次和要求。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半年至少1天、市黨政班子成員每季度至少1天、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1天、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週至少1天,到信訪接待場所接待群眾來訪,縣級以上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同步安排接待群眾來訪。

督查考核的機制更健全。

《實施細則》明確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並對督查的頻次、情況通報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進行充實完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責任追究的情形更具體。

《實施細則》將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區分為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並就如何分擔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信訪工作責任人責任追究的程式作出規定,根據情況輕重分別是: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