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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制度實施細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2W

第一章總則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實施細則。

蘭州新區、甘肅礦區、各類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及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是指各級黨委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與同級政府負有共同的責任;“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幹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承擔的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本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同為本地區、部門、行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聯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管理責任人,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是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體制。

第二章各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黨委常委會要專門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研判形勢,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配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四)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體系,作為對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黨的思想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著力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氛圍;

(六)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黨委各有關部門和人大、政協及工青婦等群眾團體、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圍繞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相關活動,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全面參與、主動支援安全生產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紀律責任追究力度,領導同級紀律檢查機關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對黨員幹部的責任追究。

第七條黨委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班子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培訓、目標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黨委聯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黨委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並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黨委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做好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第三章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職責:

(一)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重要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五)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取締非法違法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

(七)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鼓勵和支援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九條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各項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推進;

(三)組織簽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四)定期召集常務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五)擔任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任,負責安委會工作,每季度主持召開一次安委會全體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每季度深入基層、企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得少於一次;

(六)加強安監隊伍和監管能力建設;

(七)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要領導履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重要活動,並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適時召集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形勢、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三)擔任安委會副主任,負責安委會具體領導工作,定期向主要領導彙報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委會全體會議,研究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協調整治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

(五)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其他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在分管領域內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黨委、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擔任安委會副主任,並擔任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參加安委會會議,定期向主要領導彙報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三)定期召開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相關問題;組織分管領域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重要活動;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督促分管領域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

(四)組織分管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大力支援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省政府60號令)等有關規定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確保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

第十四條黨委、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總責,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黨委、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本行業、本部門的貫徹落實;

(二)擔任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定期向黨委聯絡、政府分管領導彙報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三)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負責完善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重要活動,並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督促整改本行業、本部門安全隱患;督促下級部門和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抓好工作落實;

(六)組織本行業、本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救援;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黨委、政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行業、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彙報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分管領域安全監管工作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形勢、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三)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重要活動;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提升安全生產應急處置能力;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督促整治本行業、本部門重大安全隱患,督促安全生產工作落實;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十六條黨委、政府部門其他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協助、配合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業務工作的同時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加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向部門主要負責人彙報分管領域安全生產情況,並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

(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協調解決本行業、本部門安全隱患,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XX〕23號)、《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61號令),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總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帶頭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三)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並賦予其安全生產指揮管理和技術決策權;

(四)督促落實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並保證各項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淘汰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效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

(五)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活動;

(七)強化對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安全培訓、法律法規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

(八)督促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組織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落實應急物資儲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一)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助、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的監督。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具體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會議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承擔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督促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督促員工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對設施裝置、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定期組織檢查和檢測評價;

(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監控,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建立完善隱患排查臺賬;

(六)編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協助、配合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部署業務工作的同時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承擔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三)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彙報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

(四)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在檢查業務工作時要把安全生產列入檢查內容,並負責落實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活動時,要加入安全教育內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細化考核標準,嚴格獎懲措施;在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選表彰先進時,應當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在年度述職報告中,應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述職。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的督查部門應當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落實情況列入年度重點督查範圍,定期對同級黨委、政府部門及下級黨委、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及時報告黨委、政府。各級安委會應當對同級黨委、政府部門及下級黨委、政府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及抄告組織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工作崗位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等方式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上級要求完成整頓關閉任務的,未依法整治、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的;

(二)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或督辦事項拒不整改落實或者整改落實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或不立即組織事故搶險救援以及阻礙或干涉事故調查的;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對事故處理措施和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查處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機制,或未按照要求籤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追究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應當追究黨委、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調查應當遵守迴避原則。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肅查處各級黨組織、黨員幹部和監察物件在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及背後存在的腐敗問題。

第二十五條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還應按照應以下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內,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本地、行業部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類事故總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煤礦、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其他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各類事故總死亡人數超過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的,應當在嚴格追究責任的同時,一律實行一票否決。一票否決的地方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活動、不得提拔任用、不得發放獎勵工資、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二)發生特別重大或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進行責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發生地縣級黨委、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又要追究上一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責任;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兩年以上連續上升的地區、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同級安委會應給予預警,並建議組織部門對相關人員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對責任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追究:

(一)未產生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輕微的;

(二)積極、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