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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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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是指退出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四川省如何安置退伍義務兵的?下文是四川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全文,歡迎閱讀!

四川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四川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教育、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條 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撥出專款解決。

第六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xx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按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時間接收。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徵集地途中,軍供、接待站應做好接待、轉運工作,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應給予優先。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回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九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退伍義務兵的檔案,按規定由部隊郵寄或派人送交原徵集地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凡本人自帶檔案的,安置機構可不予接收。

第十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積極扶持其從事種植、養殖、加工業,興辦經濟實體,或向有關單位推薦錄用;

(三)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工、招聘幹部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四)對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立功證件齊全,審批手續完備的退伍義務兵,應當安排工作;

(五)在無線電技術偵察部隊掌握核心和重要機密,經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退役的,或空軍停飛人員退役的,或服役期間,父母經批准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原徵集地已無直系親屬,回農村安置確有困難,經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查批准的,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一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根據生產建設需要,由政府統一分配工作,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各單位必須接收,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各地按預分的勞動指標先行安置。待國家計劃指標下達後,由市、地、州向省統一結算。部份中央、省屬單位,由省直接劃撥勞動指標;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含大軍區)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城鎮用人單位招干時,在同等條例下,對待安置期間的退伍義務兵優先錄用。

對下列人員,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一)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四)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五)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其他不安排工作的。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三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區)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四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允許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有關部門應予支援。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接收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其配偶和十六週歲以下子女以及十六週歲以上在校讀書子女原是農業戶口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供應平價糧。需建房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需入休養院休養的,所在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報省民政廳審批。

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因身體堅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經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批准,可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供應平價糧,按規定發給在鄉傷殘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七第 對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接收安置。病情較輕的,分散回家休養,對其生活、治療方面的實際困難,當地政府應給予群眾優待,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需住院治療的,當地衛生、民政部門應及時安排住院治療;病情特別嚴重,當地無法治療的,由縣(市、區)民政、衛生部門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醫院治療。上述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生活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對患其他慢性疾病的農村退伍義務兵,當地政府應在生產、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舊病復發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民政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退伍義務兵返回徵集地途中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急病需入院治療或死亡的,交通運輸部門、軍供站和當地兵役機關應即送醫院治療或送殯儀館,當地兵役機關及時通知原部隊按有關規定處理;違反紀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 凡符合有關規定需跨市、地、州、縣安置的,由市、地、州、縣協商辦理。

第二十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農村退伍義務兵回農村安置後,被招工招幹參加工作的,其軍齡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細則,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單位、部門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對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細則,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單位、部門或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一律廢止。

退伍義務兵安置:物件

一、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1)應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證》;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應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過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退伍義務兵安置:形式

1.提供資金

提供資金是政府依據立法規定,為退役軍人退役後的生活安置提供資金條件的方式。非職業軍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後應退出現役,退役後需要對他們的工作、生產、生活作出適當安排。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提供貨幣資金,可以解決他們在退役安置中對資金的需要,為其開創新的生活創造較好的條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費、生活津貼和生產貸款等專案。退役保障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是根據退役軍人的軍齡、退役性質等來確定的。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政策的規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標準,軍齡長的比軍齡短的要高,轉業退役的比復員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資金是各國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情況下,城鎮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包乾安置辦法與擴大企業自主權之間的摩擦不斷加大,企業拒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已不是個別現象。因此,制定優惠待遇,鼓勵貨幣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資金,積極扶持其自謀職業,也就成了穩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2.提供服務

提供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通過向退役軍人提供就業、就學、安家、落戶、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來實現安置保障目標的方式。安置服務主要內容包括就業安置、就學安置、落戶安置、職業培訓安置、技術培訓安置等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