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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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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的一個實施內容呢?下文是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的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國務院批准的《婚姻登記辦法》 (以下統稱婚姻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離婚和復婚,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當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依法履行登記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主管婚姻登記工作。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遵照婚姻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各單位應按照婚姻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如實地為婚姻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做好婚姻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距離婚姻登記機關較遠、交通不便的大型工廠、礦區、國營農牧場、林場,經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可以代辦婚姻登記。

第六條 婚姻登記人員,應由經縣級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或由民政助理員擔任,婚姻登記人員因調動或其他原因變動,應事先同縣級民政部門協商,由合格人員接替。

婚姻登記人員應掌握婚姻法律和政策,熟悉業務,嚴格依法辦事,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認真負責,主動熱情,支援和保護正當的婚姻關係,向各種違反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行為作鬥爭。

第七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要本著方便群眾,有利於工作的精神安排,城鎮每週不得少於兩天,農村每週不得少於一天。時間應固定,在規定登記時間內隨到隨辦。

第八條 《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調解、審查材料等應按月裝訂成冊,年終立卷歸檔,永久儲存,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保管工作。

第九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

重慶市和甘孜、阿壩、涼山民族自治州的《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由市、州人民政府印製。

上述婚姻證件,由縣級人民政府加蓋印章,並按省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男女雙方誌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的,本人應蓋章或按指印。

申請時,須持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 (未婚、離婚、喪偶)及雙方有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並附單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三張,離過婚的申請再結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作為特殊情況予以登記,但必須提供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村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 (女)或母子 (女)關係的證明。

第十二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單位,農村為村民委員會,城鎮為城鎮居民委員會;到外地結婚的,農村為鄉人民政府,城鎮為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全民或集體單位的職工為該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規定的結婚條件,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仍取不到有關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瞭解的情況註明於《結婚登記申請書》“提供證件情況”欄內,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

記。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瞭解的有關婚姻情況,應如實告訴,不得隱瞞。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即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性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六條 婚前健康檢查,目前在省和市、地、州機關所在地實行,其他地方暫不作為必要的條件。但婚姻登記機關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專項檢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執行婚姻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不得向申請結婚的當事人索取規定以外的其它證明和費用。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 (含武裝警察)申請結婚登記,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人員應當向婚姻當事人宣傳婚姻法規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政策。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的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證》上要按規定貼上像片並加強蓋鋼印。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可暫不貼像片的地方,應在貼像片處寫上“未貼像片”並加蓋鋼印。如果離過婚的再結婚時

,應在離婚證件的明顯處註明何時何地與何人登記再結婚,蓋章後退還本人儲存。

不符合婚姻法規和本細則關於結婚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將不予登記的理由如實地記入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欄內。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第二十一條 婚姻當事人丟失婚姻證件以後,因出國,繼承財產等,需要證明夫妻關係或已解除夫妻關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所在村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屬實後,將當事人申請及核查婚姻?

羌塹蛋蓋榭霰ㄏ丶睹裾部門審查批准,依法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第四章 離婚復婚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第二十三條 男女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凡辦理了結婚登記未同居,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按照離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佈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公開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自願申請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和身份證或戶籍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但在《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

“復婚”字樣,原《離婚證》或《解除夫妻證明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應予收回存檔。

第五章 涉外婚姻登記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同中國公民在我省境內申請結婚登記的,由市、州民政部門或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門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申請結婚登記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同中國公民、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申請結婚登記時,均需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三十條 港澳同胞男女雙方原在省內辦理過結婚登記,現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為其辦理自願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屬實,可以辦理。

第六章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如發現包辦買賣婚姻或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並交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處理。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或受虐待,受害人或其委託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轉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申請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違反婚姻法規行為,或對婚姻登記機關故意隱瞞的,或冒名頂替他人進行登記的,應交其所在單位處理;對於弄虛作假,已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並撤銷其婚姻登記,宣佈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觸

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利用職權為不符合婚姻法規規定的婚姻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威逼婚姻登記人員為其登記違反婚姻法規的行為,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規和本細則的,所在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據本地區民族婚姻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規定,報省民政廳、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問題由四川省民政廳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批准的《四川省婚姻登記辦法試行細則》同時廢止。

婚姻登記的意義

(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式。

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的婚姻關係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係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後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

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發現違法的婚姻行為,對違法婚姻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違法婚姻行為,並對嚴重違法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

(6)進行結婚登記,是實現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保障。

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發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納妾,保障男女雙方和後代的身體健康,防止早婚、近血親結婚和患有禁止結婚疾病或暫緩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從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鞏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