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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29K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一定要高度重視起來。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人命關天,安全在先,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9年11月26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精準立法 廢舊立新 體現新理念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七章六十一條,內容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部分。這部地方性法規的頒佈實施,有利於加強本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有利於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利於制裁安全違法行為。該條例的實施將對本市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針對原《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在已實施2019年後,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問題,《條例》立足重慶實際,堅持問題導向,體現改革精神,固化經驗成果,民主、科學立法,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予以細化和完善,80%的規定具有創新性、實效性,使法律規範更有針對性、更接地氣、更好操作。廢止原《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新的《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名稱上刪除“監督管理”4個字,體現了“人人講安全、安全為人人”,“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安全法治理念。《條例》確立了人的生命和健康價值意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災防損;安全、節約和效益相統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以問題為導向 立法解決問題

安全法規血寫成,條條規章淚鑄就。每一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多或少都會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各種經濟損失。

《條例》在制定中,吸取天津“8.12”事故,青島中石化“11.22”輸油管線爆炸事故、崑山“8.2”爆炸事故、豐都長江二橋“10.12”圍坍塌事故教訓,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定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及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調了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管理作用,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技術機構安全職責;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國家、地方標準也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與細化,起著技術性法律規定的作用,是依法治理、技術治理和社會治理的綜合表現。《條例》增強了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法律地位。

排除死角 填補空白 責任到位

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目前,居民小區事故多發,但卻難以找到事故的防範部門和責任主體,成為安全生產的一個死角。

本著立法解決問題原則,在全國地方性法規中《條例》首次對物業服務企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要求其在自身經營範圍內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併發出警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應對業主進行安全宣傳,並組織應急演練等。這些規定,填補了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個空白。

《條例》為了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強調了公共安全場所的強制性安全要求,規定了危險物品倉庫和公眾聚集場所的強制性安全要求。一是明確規定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倉庫或者其他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二是對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網咖、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從經營條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備、應急救援及演練等方面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依法行政 委託執法 處罰有據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條例》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實體規定和程式規定。

一是規定了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安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區縣安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二是明確了市安監部門對組織調查的事故進行批覆的權力。三是明確了對謊報、瞞報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規定。《條例》明確了基層安全監管職責及委託執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因熟悉當地情況,是安全監管的第一防線,需要強化其職能作用。《條例》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相應增加了行政處罰規定。

“安全為天、生命至尊”。安全是生命、發展、效益和幸福。《條例》是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部綜合性法規,對安全生產具有全面地、一般地規範作用。《條例》的出臺實施,標誌著我市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又進入到一個新的里程碑。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工作,僅依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安全人人抓,才能幸福千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