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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全文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89K

安全是生命之本,違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全文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全文解讀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政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須履行哪些職責?6日,國務院法制辦釋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各部門在應急工作體制中的職能進行細化。根據意見稿,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將追究刑責。

意見稿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一系列應急措施。

這些應急措施具體有: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依法釋出呼叫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依法釋出事故資訊等。

意見稿明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成員應當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訊、交通運輸、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後勤保障,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見稿還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根據意見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徵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裝置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另外,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也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上述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上述規定的措施。

意見稿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過登入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寄送信函、傳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