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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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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為市民打造一個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需要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作為城市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強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為城市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下文是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潔暢通,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農墾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農墾、森工系統的建設管理機構自行負責,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並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機制。

第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專案經營的市場準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等經營的專案,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援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裝備及手段,改善環境衛生作業條件,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推動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和迴圈利用。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場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穿過城區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由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條 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有關責任的,按照約定內容確定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予以書面告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有償承擔。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汙跡、渣土。

(三)保持環境衛生等設施整潔、完好。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範,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依法出示證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陽臺和門窗外,不得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臺、護欄、裝置托架等設施;原有建築物設定的陽臺、護欄、裝置托架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臺的,應當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道路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無障礙設施及路邊石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設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設定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公安交通、人防、園林、道路指示牌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定規範並保持完好、整潔。

前款道路設施出現損毀、移位或者丟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油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及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製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杆、樹木、綠籬、圍牆等處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內懸掛公益宣傳品除外。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的,佔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佔用道路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並及時清除相關廢棄物。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擺放整齊。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第十八條 道路行駛的各種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完好,車身整潔。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路邊或者停車場停放,應當排列整齊。

機動車拉運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應當覆蓋、密封,不得遺撒、洩漏汙染道路。

第十九條 在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牆體、機動車(船)外廂體等處設定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還應當事前徵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

設定戶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設定時限、外型尺寸、材質及景觀效果圖製作設定,並安裝牢固。

戶外設施出現汙損、字跡殘缺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超過設定時限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其附著體原貌。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在道路兩側、居民住宅區等處選擇適當場所設定公共資訊欄,供市民釋出個人資訊,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第二十一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定霓虹燈、射燈等景觀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並按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及時對道路兩側的樹木和草坪進行維護和修剪,及時清理綠地中的垃圾和廢棄物,枯死、倒伏樹木應當及時伐除和清理,保持樹木和綠地整潔。

第二十三條 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鋪裝。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市容的設施、裝置及堆放的物品,無法通知和確認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釋出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 15 日後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清理或者強制拆除。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參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並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還建方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設定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方案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大中城市應當對原有旱式公共廁所制定改造計劃,重點發展水衝式公共廁所。

非政府性投資新建單體水衝式公共廁所的,可以建設不超過公共廁所建築面積的附屬建築,用於其他經營活動,投資單位或者個人擁有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在陽臺及門窗外等公共空間搭建鴿舍。

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一條 佔道經營的集貿市場,其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集貿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將集貿市場產生的垃圾自行運送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自行運送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代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設施。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並日產日清。

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並按要求密閉運輸。

城市道路兩側、居住區、人流密集地區應當按規定設定果皮箱。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垃圾處理場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對從事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企業,應當實行環境保護產業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業企業及醫療、科研等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管理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並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運送到指定的場地傾倒。

第三十七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的費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運至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三十八條 道路維修、供排水工程、園林植物修剪、供電線路維護等產生的廢棄物,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汙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四)未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佔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 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汙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屠宰畜禽。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並可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陽臺外或者窗外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對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搭建或者封閉陽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

(四)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擺放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並處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五)在護欄、電線杆、樹木、綠籬、圍牆等處晾晒衣物、吊掛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的罰款。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硬鋪裝、不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的,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20xx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七)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或者鋪裝施工場地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20xx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款。

(八) 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清洗,汙染道路的,運輸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洩漏汙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

(九)未經批准設定戶外牌匾、廣告標牌等戶外設施的,處以 500 元以上 20xx 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十)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責令清除,並處以每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在噴塗、刻畫、張貼的內容中公佈通訊工具號碼的,通知通訊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佔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並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環境衛生設施造價二倍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應建設施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四)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未免費對外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養殖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 50 元的罰款。

(六)在公共空間搭建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七)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飼養人未即時清除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罰款。

(八)佔道經營的集貿市場未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或者不具備上下水設施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

(九)未按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垃圾的,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十)將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處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申辦建築垃圾準運證運輸建築垃圾的,處以每車 500 元以上 20xx 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按每車 20xx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並可以滯留運輸工具。

( 十三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運至指定場所處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每噸 200 元的罰款。

( 十四 )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 2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罰款。

( 十五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汙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的,責令自行清除,並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 十六 )未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等處環境衛生汙染的,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暫扣其燒烤裝置。

( 十七 )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對垃圾容器造成損毀的,責令按價賠償。

( 十八 )佔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汙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以 500 元以上 20xx 元以下罰款。

(十九)從事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畜禽屠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法的。

(二)利用職權亂收費、亂罰款、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收費、收繳罰款未使用專用票據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的。

(五)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違反前款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侮辱、毆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次幹道和主要街道的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標準劃定並公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1993 年 11 月 17 日釋出的《黑龍江省實施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辦法》同時廢止。

市容環境衛生如何進行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和環衛管理法規,制定出適合本市市容、環衛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市容環衛機構健全,環衛經費落實。有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的中、長期規劃,垃圾糞便處理技術檔案齊全(包括處理場建設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衛生監測和執行管理等檔案資料)。

2、環衛設施裝置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掃保潔、消殺、周圍整潔無蠅組;清掃保潔率達100%,做到夜間清掃,白天保潔。質量良好,其中城區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10%;城區垃圾容器封閉,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不遺灑、不滴漏),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清運率達100%。糞便及時清運,運輸車輛車容整潔,密閉化運輸,不汙染道路。

3.垃圾糞便處理場(廠)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入《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入《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現行標準。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處理方式:衛生填埋、高溫堆肥、焚燒或垃圾綜合處理)。城市糞便無害化處理率≥70%(處理方式:厭氧消化、三格化糞池、密封貯存池、垃圾糞便混合高溫堆肥和集中式糞便處理廠)。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垃圾減量化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要求建設和管理公廁。公廁佈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範。其中公共汽車首本站、旅遊景點、繁華街道、重點地區和大型公。共場所周圍設定的公廁應不低於二類標準,整個城市二類以上公廁比例不低於10%;北緯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衝式公廁普及率分別≥30%和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