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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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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是如何進行制定並且加以實施的呢?下文是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動遷安置中既要考慮國家需要,又要考慮群眾利益,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凡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補助、補償等事宜,除徵用農田和動遷軍事設施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業生產等單位和所有居民、外國僑民,都要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動遷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動遷部門負責。

第二章 動遷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五條 在建設用地範圍內,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續、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係、有常住人口的住戶,為被動遷戶。被動遷戶的家庭人口,以與戶口、糧食關係相符合的常住人口為準。但未就地安家和未被招工的下鄉知識青年,未婚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以及夫婦一方在外地者,均按常住人口對待。

第六條 對被動遷戶的安置原則

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原住房的面積,就地或移地進行安置。承租公、私房的,以一個房產承租證為一戶,以承租面積為準。自建自住的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面積為準。原住房面積過小,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超過五平方米進行安排。持有獨生子女證的住戶,獨生子女本人按不超過十平方米進行安排。對兩代以上同居一室的(包括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異性子女),給予分室安置。

新房按單元立體分配,根據具體條件確定樓層。

第七條 凡居住在違章建築內的住戶,不算被動遷戶。但確屬居住二年以上,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係,又確無其他住處的,可由建設用地單位在不考慮人口構成的情況下,適當安置。

本辦法實施後的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

凡借住、強佔房屋和虛掛戶口的住戶,一律不算被動遷戶,不予安置。

第八條 被動遷戶和臨時安置和補助標準,按下列原則辦理:

臨時住處,原則上自行解決。

自行解決住處的,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新房進戶時止,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的補助標準:頭十二個月六元,第十三個月開始八元,第二十五個月開始十二元。確有實際困難自行解決不了的,由被動遷戶職工所在單位積極幫助安置。由職工所在單位安置住處的,補助費發給單位,由單位從中發給動遷戶搬遷費一百元。凡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住處的,不給補助費,只發給搬遷費一百元。

第九條 房屋拆除和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拆除私有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並拆除收回舊料。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建設用地單位只給拆房工費,不給房屋補償費。拆除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拆除補償費給產權所有者。

2.拆除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代管的私有房屋,無合法繼承人或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建設用地單位徵購,房款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存。

3.凡拆除自行附設的門斗、棚廈、圍牆、板障、倉庫、禽舍、畜圈等附屬設施,由被動遷戶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被動遷戶在庭院內栽植的樹木,按園林部門有關規定補償。

4.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制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 被動遷的農業戶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農戶),要本著充分利用舊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補助工費和材料,由農業戶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門斗、倉房、院牆、畜圈、禽舍等附屬設施和佔地範圍內當年的青苗,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的農業戶住房,由建設用地單位發給每戶一次性的搬家補助費二百元。

遷建農業戶房屋所需地基,由農業生產單位負責在現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決。確需佔用耕地,要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徵用土地有關規定辦理。

遷建確有實際困難,必須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第三章 動遷單位房屋的安置

第十一條 被動遷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營業用房,下同)原則上按原建築面積就地安置。必須遷建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或撥給相應的投資和材料,由被動遷單位自行遷建。

第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自行解決臨時用房的,建設用地單位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一次性補助二十元。由建設用地單位解決的,不給補助。

第十三條 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產房屋,新建房屋產權仍歸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不給補償;新建房屋產權歸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補償;對屬於危房改造,並負責安排原住戶的,不予補償。拆除三級以上房屋,需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單位要按規定給房地產管理部門換建費。

拆除單位的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按拆除面積給房。產權不變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搬遷期間造成的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視其具體情況,予以合理補助。

第十五條 拆除臨時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由被動遷單位自行處理。臨時用地未超過批准限期的,建設用地單位合理補助拆除損失費;超過臨時用地限期的,不給補助。

違章建築和過期臨時建築,一律限期無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動遷中其他問題的處理

第十六條 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建設或改造的地區、地段,從發出通知之日起,非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變更房屋承租關係或改變房屋用途;不再辦理房屋調換和交易手續;停止落戶和分戶。

第十七條 動遷工作中,對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建築物、園林綠地和有特色的建築物,必須嚴加保護。在拆遷中發現的文物,由建設用地單位報請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佔、挖道路,移動各種管線(溝)、杆柱等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修復或補償。動遷公用廁所,建設用地單位應事先向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並指定重建地點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就地或移地復建後再行拆除。

第十九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由動遷部門發給房屋拆遷證明,新房建成後,由動遷主管部門或建設用地單位換髮正式遷入證,方準遷入新房。建設用地單位安排的新房,不準倒賣、私自串換和塗改新房分配證。

第二十條 動遷工作中涉及新舊建築物發生擋光問題的處理原則:凡因新建築物與原有建築物縱側面間距小於新建築物高度一倍;縱側面與山牆間距小於十米;新舊建築物山牆間距小於六米,遮擋了原建築物居室主採光(以批准的原設計為準)或唯一採光窗戶的,均視為擋光。超出上述規定的,均不作擋光處理。

對符合擋光條件的,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對遮捎非居室主採光窗戶的,不予補助。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積極支援城市建設,在被動遷時,自願少於原居住面積的單位和住戶,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減少面積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予獎勵。對積極主動在限期內搬遷的被動遷戶,視其搬遷的快慢程度,給予不同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已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本辦法進行合理安置,又經其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動員,仍藉故拖延、拒不搬遷或阻撓破壞工程建設者,按下列各款處理:

1.對藉故拖延、逾期不搬者,視其具體情況,由建設用地單位扣發臨遷補助費。

2.對違反本辦法,無理取鬧,拒不搬遷,影響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動遷部門限期遷出。期滿不搬遷者,強行拆遷,以料抵工。凡被強遷的單位和住戶,按原住房面積安置,個人損失,自行負責。

3.在動遷安置工作中,有煽動群眾鬧事,破壞國家建設,辱罵、毆打動遷工作人員者,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地單位要認真執行動遷協議,對不執行協議,欺騙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的,動遷主管部門要追究建設用地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無正式遷入證擅自遷入新房的,由主管動遷部門強行遷出。私自串換住房或塗改新房分配證,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收回被安置的住房。對倒賣者,收回住房,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給予懲處。

第二十五條 動遷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接受群眾監督。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接受賄賂、敲詐勒索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按照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各縣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相應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設的含義

城市建設以城市規劃為依據並最終服務於城市執行,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建設的內容包括城市系統內各個物質設施的實物行態,是為管理城市創造良好條件的基礎性、階段性工作,是過程性和週期性比較明顯的一種特殊經濟工作。城市建設通過建設工程對城市人居環境進行改造,對城市系統內各物質設施進行建設。

城市經過規劃、建設後投入執行併發揮功能,提供服務,真正為市民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因此,城市建設是以城市規劃為依據最終服務於城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