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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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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落實食品安全行政責任,保障公眾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xx〕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地政府和承擔食品安全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和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檢測等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遵循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過罰相當、公正公平、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資訊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佈食品安全資訊;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轄區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可視情況對本級和下級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約談,督促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需追究下級有關部門行政責任的,應當向責任單位的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並移送有關材料;認為需追究下級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行政責任的,應當提請同級政府決定是否作出處理。

需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應當一併向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涉及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提請有權機關決定是否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認定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

(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於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新增劑必須詳細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新增的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