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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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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下文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甘肅省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吧!

甘肅省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規範流程、明確職責、強化監督為指導思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預算內資金(含基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三條科學設定崗位。嚴格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和“授權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設定工作崗位,明確崗位分工,撥款、稽核、賬務、印章等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必須分離設定、科學授權,不的相互交叉和實行兼管。

第四條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強化崗位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及互相監督的執行機制。

第五條實行定期輪崗。對掌握資金安排、撥付等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有計劃的輪換交流。

第三章 資金收付管理

第六條完善資金收付制度。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作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斷加強財政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建設,提高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健全用款計劃制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用款計劃審批制度,將用款計劃審批作為預算執行的核心環節,切實加強對預算侯執行的控制與監督。

第八條加強授權支付審批管理。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和專案進度,嚴格審批授權支付額度,逐步縮小授權支付在財政支出中所佔比例和現金支出在授權支付中所佔比例。

第九條強化直接支付管理。積極擴大直接支付範圍和比例,加強對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用途、金額和支付物件的稽核。

第十條強化內部制約機制。財政內部各部門要接受財政國庫部門對財政庫款支撥的管理和稽核,對不規範的撥款憑證,財政國庫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一條及時清算資金。對財政匯繳專戶、非稅收入歸集性賬戶等非稅收入收繳賬戶中的資金要及時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辦法。

(一)行政事業費中的經常性支出,由財政國庫根據預算單位按部門根據部門預算上報的年度分月用款計劃,稽核無誤後按月撥付。

(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專項支出,由預算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劃批覆、專案用款進度及收入繳庫進度等填制預算撥款申請書,經財政國庫部門稽核後撥付。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預算單位按照部門預算或分月用款計劃批覆、專案用款進度以及收入上繳財政專戶進度等,填制預算萬資金用款申請書,經財政國庫部門稽核後撥付。

(四)各級財政部門辦理的收入退庫事項,有預算單位根據部門預算、收入繳庫進度,單位繳款書影印件及相關退庫檔案對退庫事項進行稽核清算,填制退庫申請表,經財政國庫部門會同內部有關管理部門稽核後撥付。

(五)補助下級財政的資金,有財政國庫部門根據核定的體制補助、專項補助和其他補助指標,將款項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臨時排程資金,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六)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由財政相關業務部門根據預算指標檔案申請從國庫撥入財政專戶後,經財政國庫部門對專戶撥款申請及相關檔案夥協議、合同稽核無誤後方可辦理撥付手續。

第四章會計對賬及資訊報告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四方對賬制度。財政、人民銀行、商業銀行、預算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嚴格執行日清月結制度,定期核對預算指標、用款計劃和資金賬務。

第十四條加強財政內部對賬。財政預算部門、國庫部門和其他各業務部門要加強預算指標、用款計劃和實際撥付資金的對賬,確保預算執行資料的關聯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條健全會計資訊報告制度。預算單位實行定期收支執行會計報告制度,,年終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決算報表。

第五章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規範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預算單位賬戶實行由財務部門統管的制度,財務部門有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一個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個集中支付零餘額賬戶,其他型別賬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設。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定進行分類管理,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嚴格實行財政國庫部門統一審批、備案制度,凡未經財政國庫部門同意的,各預算單位一律不得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規範財政資金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內部的財政資金專戶,由財政國庫部門歸口統一管理、統一收付、統一核算,各級財政國庫部門應遵循“規範、統一、高效、精簡”的原則設定財政資金專戶,對同類專戶進行歸併,新開設財政資金專戶嚴格按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完善賬戶檢查機制。結合財政監督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戰後檢查制度,加大處罰力度。財政部門要與人民銀行加強協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銀行賬戶實施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加強賬戶資訊化管理。所有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納入財政資訊化管理系統,做好賬戶資訊資料維護和備份,建立紙質檔案與資料庫資訊對應管理機制,提高賬戶審批管理資訊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第六章印章與憑證管理

第二十一條實行印章專人管理制度。實行財政撥款經辦人與撥款印章持有人相分離制度,嚴禁撥款與蓋章由一人辦理。印章保管人短期離崗夥出差時,應在部門負責人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並登記備查。任何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全部撥款印章。

第二十二條確保憑證傳遞安全。對財政資金付款憑證(包括收入退庫憑證)應有專人負責與銀行交接傳遞,並按傳遞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妥善保管憑證。辦理資金撥付的相關原始憑單及報表要作為會計憑證妥善保管,該轉交記賬人員的憑單要及時轉交。

第二十四條加強憑證歸檔移交管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規定建立檔案,及時歸檔。如需移交,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工作移交手續,並制定規範的移交清冊。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票證管理制度。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證、罰沒票證,須憑各執法單位的收費或罰沒許可證申領,申領財政票證時必須對票證號碼進行登記,並定期清查核銷。

第七章代理銀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範選擇代理銀行。與代理銀行簽訂規範的委託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利事項,確保財政資金執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七條與代理銀行業務往來的相關憑證、票據、報表等,要由專人交接簽字、及時送取。

第二十八條按規定對代理銀行進行考核。根據代理銀行向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提供服務的情況,對代理銀行進行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代理銀行服務費掛鉤。

第八章 國庫資訊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快國庫資訊化建設。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必須逐步將所有預算單位、所有財政資金納入國庫資金收付系統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前後崗位職責。國庫資訊系統技術維護工作要求專人專崗,並且不得辦理資金收付業務。

第三十一條規範維護流程。技術維護人員嚴格按照財政國庫部門的書面維護單對國庫資金收付系統進行維護,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員許可權對系統內單位、人員、科目、資金、賬戶、流程、許可權等業務資料進行更改。

第三十二條加強身份認證。建立密碼、金鑰等涉密身份資訊保安管理體制,根據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實名制的原則,在資訊系統中設定使用者名稱和許可權,關鍵環節設定密碼、金鑰登陸管理,所有操作環節實行實名記錄,日誌資訊要求長期儲存。

第九章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建立追蹤問效制度。對專項資金和重大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及時掌握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四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財政監督部門要對撥款單的財政記賬聯定期進行抽查,對業務部門的會計核算的方法和技術性、基礎性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五條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執行並實行動態監控管理,逐步將動態監控範圍擴大到所有財政資金和全部預算單位。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對財政資金稽核撥付、會計核算等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管理不規範的,要限期糾正;對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相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必要時應將當事人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資金的定義

財政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它不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還包括與國家財政有關係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貨幣收支。財政資金是一個國家社會資金的主導,它對社會資金的運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響力。為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依據國家權力進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會產品的貨幣形式。表現為國家通過無償的方式或國家信用的方式籌集、分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它是國家進行各項活動的財力保證。 財政資金的主體是稅收收入和國家企業上繳的一部分稅後利潤。

財政資金的主體是稅收收入和國家企業上繳的一部分稅後利潤.

為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依據國家權力進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會產品的貨幣形式。表現為國家通過無償的方式或國家信用的方式籌集、分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它是國家進行各項活動的財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