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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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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推動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253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20xx〕321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支援我省完成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任務的獎補資金。

第三條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堅持企業主體、中央支援、地方組織、依法依規的原則。獎補資金的管理使用堅持規範、有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統一管理。省財政廳依據省政府與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有關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測算確定獎補資金,並按照規定及時分配和撥付資金。

第五條獎補資金主要用於承擔我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任務的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具體為:

(一)企業為退養職工按照規定需繳納的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以及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和內部退養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及《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黑政發〔20xx〕5號)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歷史欠費;

(四)彌補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虧空,以及欠付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職工安置工作。

第六條獎補資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標準按照鋼鐵煤炭行業分流安置職工人數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計算確定。

(二)鋼鐵、煤炭行業獎補資金按照兩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安置職工人數等比例確定。對兩個行業內的企業按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和分流安置職工人數各佔50%權重分配獎補資金。

第七條省財政廳按照我省確定的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和需分流安置職工人數,會商省發改委、工信委、人社廳等部門後,於每年5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獎補資金申請。省財政廳收到財政部下達資金並報省政府批准後,1個月內將獎補資金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分配和撥付,並將分配結果在省政府網站上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個月。

第八條獎補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程式:

(一)龍煤集團所屬煤礦由龍煤集團提出申請,地方煤礦或鋼鐵企業由所在市、縣政府提出申請。每年4月底前,龍煤集團和相關市、縣政府在省發改委、工信委、人社廳等部門稽核同意後,將本企業和本地獎補資金申請報送省財政廳,並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材料,內容主要包括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和獎補資金使用方案。

2.化解過剩產能煤礦的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化解過剩產能鋼鐵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

(二)省財政廳在完成相關程式後,將龍煤集團所屬煤礦獎補資金撥付給龍煤集團;將地方煤礦和鋼鐵企業獎補資金撥付到企業所在市、縣財政部門。

第九條獎補資金的清算程式:

(一)年度結束後,省、國家相關部門將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實施方案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二)龍煤集團、相關市、縣政府要根據核查結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獎補資金清算申請。

(三)根據財政部批覆的化解過剩產能獎補資金清算意見,對當年未完成化解產能任務和人員安置的,扣回相應獎補資金;對超額完成化解產能任務和人員安置的,撥付餘下獎補資金。

第十條獎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獎補資金基礎管理工作。承擔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的市、縣政府和企業要建立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和分流安置職工情況的專題檔案,及時收集整理獎補資金使用、人員安置、化解產能、債務處理等檔案和影像資料,特別是化解產能過程中的有關圖紙、照片和視訊資料,為核查、審計等工作提供依據。相關企業應建立獎補資金髮放全流程檔案,儲存獎補資金髮放流程的相關資料,每一個環節發放責任人和接手人均需簽字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強化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龍煤集團、相關市、縣政府對獎補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負責。龍煤集團、相關市、縣政府和企業要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佔、挪用獎補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獎補資金的清算程式

(一)年度結束後,省、國家相關部門將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實施方案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二)龍煤集團、相關市、縣政府要根據核查結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獎補資金清算申請。

(三)根據財政部批覆的化解過剩產能獎補資金清算意見,對當年未完成化解產能任務和人員安置的,扣回相應獎補資金;對超額完成化解產能任務和人員安置的,撥付餘下獎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