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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供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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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由於建築能源的大量浪費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在集中供熱供冷的建築中推行集中供熱供冷計費是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迫切要求。下文是黑龍江供熱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黑龍江供熱管理辦法
黑龍江供熱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單位和使用者、與供熱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供熱設施建設,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經營單位。

本辦法所稱使用者是指按規定用熱的單位(含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和個人(含產權人和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供熱設施建設是指熱源、熱網的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三條 供熱工作應堅持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熱的方向,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市供熱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供熱管理部門負責供熱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供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本地區有關供熱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組織實施本地區供熱專業規劃和供熱建設計劃。

(三)參與供熱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主持供熱工程施工圖設計會審。

(四)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發放《供熱許可證》。

(五)監督檢查《供熱合同》執行情況,對供、用熱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節和處理。

(六)配合有關部門核定熱價,並監督執行情況。

第五條 公用、規劃、環保、房地、工商、物價、電業、物資、勞動等有關部門應配合供熱管理部門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供熱、用熱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有功人員,市、縣(市)人民政府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熱設施建設管理

第七條 供熱設施建設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部分,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供熱工程,應按城市供熱的專業規劃及近期建設計劃進行。供熱工程除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外,須同時經市、縣(市)供熱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八條 供熱設施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工程完工後,必須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除錯,並經供熱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熱源、管網主幹線的改拆、移動,須報供熱管理部門同意後,再報請其它申辦手續。

第九條 新建建築物或構築物與熱網主幹管道間距應符合國家制定的《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在規定的範圍內不得種植樹木,排放汙水,挖地取土,堆放物料,以及進行其它影響管網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安裝上下水、煤氣、電纜等地下管線與熱網管線交叉或相鄰並行敷設涉及熱網管線安全的,應徵得供熱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一條 凡供熱經營單位,均應到供熱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取得《供熱許可證》後,方可進行供熱。

第十二條 熱源和熱網應按規定安裝監測儀器、儀表和淨化裝置。煙塵排放、噪音等指標必須控制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與使用者簽訂《供熱合同》,並嚴格執行,切實按供熱管理部門批准的水溫度曲線圖供熱,保證供熱質量符合合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採暖期自當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室溫不得低於攝氏十六度。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對所管轄的供熱設施應經常養護,定期維修,保證供熱設施正常執行。供熱單位因裝置事故不能正常供熱時,應通知使用者並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供熱。同時應報告供熱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供熱管理人員檢查供熱、用熱情況和處理違章事宜時,應持證上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對當年採暖期之前熱費交納不足70%及年底前不能足額交納熱費或拒付熱費的使用者,經供熱管理部門批准,可實行限熱或不予供熱。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制訂服務規範和標準,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供熱工作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秉公辦事,嚴格執法,不得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敲詐勒索。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十九條 凡需用熱或擴大用熱的使用者,應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經供熱管理部門批准後,供熱單位與用熱單位方可簽訂《供熱合同》,並由供熱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位使用者應加強對所管轄的供熱設施的管理,建立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和人員,做好室內採暖系統的日常巡查、維護、管理和每年的檢修工作。經供熱單位確認具備用熱條件後,方可用熱。

(二)單位使用者應按規定安裝流量表、壓力錶、溫度表、調壓閥、自動排風閥和除汙器;室內採暖系統的改造應符合供熱技術規範;應按規定採取防寒措施。

(三)工商業蒸汽使用者,應向供熱單位提供必要的用汽引數。

(四)嚴禁損壞或擅自改拆、移動管網、標誌、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確需改拆、移動的,須經供熱單位同意。

(五)不得擅自在室內採暖系統上安裝水嘴、排氣閥、散熱器。確需安裝的,須經供熱單位同意。嚴禁擅自放掉和取用熱力管道軟化水。

(六)不經批准不得自行接熱和自行擴大用熱面積,不得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執行方式。

(七)履行《供熱合同》,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建設供熱工程的單位和使用該項工程的使用者,應按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擴大供熱面積的使用者,應按規定交納配套增容費。不按規定交納上述費用的,供熱管理部門有權不予供熱。

供熱工程建設費和配套增容費,均由市、縣(市)供熱管理部門收取,專款專用(自建自供熱源的單位除外)。其交納標準,供熱工程建設費,按實際發生的數額由各使用者分攤;配套增容費由市、縣(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供熱管理部門逐年核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採暖用熱按房屋建築面積交納熱費,以建築面積和建築層高三米為基數計收。層高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使用熱風幕的,按所耗熱量計收熱費。

第二十三條 熱費的收取標準由市、縣(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供熱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共同核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使用者採用同城託收無承付結算方式收取熱費;個人使用者由供熱單位按規定直接收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供熱單位不按規定時限供熱的,應責令限期供熱,同時按所欠供熱時間,以標準熱價計算退還給使用者供熱費,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對供熱單位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連續三天以上供熱達不到規定室溫的,應責令限期達到規定的室溫。超過限期仍達不到規定室溫的,按建築面積對供熱單位處以一次性每平方米熱價的7%罰款,對供熱單位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在整個採暖期內,長時間供熱達不到規定室溫的,應根據溫差和累計時間,以標準熱價計算,退還給使用者供熱費,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並對供熱單位處以一次性每平方米熱價的30%罰款,對供熱單位責任人處以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三)工業用汽,因供熱達不到合同規定,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向用戶進行賠償。

(四)供熱設施發生事故,應及時排除,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分清責任,並付給使用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供熱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勒卡使用者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建設供熱工程的,責令停建。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和有關規定的,應在限期內拆除。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形象進度款的3-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損壞和擅自移動、拆遷供熱設施的,除責令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外,並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三)單位使用者管轄的採暖設施因失修造成執行不正常,嚴重影響供熱系統的供熱質量或造成跑、冒、漏事故未及時排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實際損失予以全額賠償,並對責任單位處以三千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超期一天,對單位加罰一百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接通供熱管道的,應停止供熱,補辦有關手續。經供熱單位確認具備供熱條件的責令補交供熱配套費和供熱費,並處以五百元罰款;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具備供熱條件的,責令拆除,補交自接通之日起至拆除之日的供熱費,無法查清接通日期的,收取不少於三個月的供熱費,並處以五百元罰款。

(五)私自安裝水嘴的,除責令限期拆除外,對單位處以三千元罰款,並加收每日十元的供熱損失費,由供熱開始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計算;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每超期一天,對單位加罰一千元,對個人加罰二十元。

擅自安裝排氣閥、散熱器的,除責令限期拆除外,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令其恢復原狀外,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給予賠償,並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處罰,由市、縣(市)供熱管理部門執罰。對單位罰款採用銀行同城託收方式收繳,對個人罰款通過所在單位從工資扣除或直接收繳。

罰款使用全省統一票據,並全額上繳市、縣(市)財政。

第三十一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非經營性供熱發生供熱質量等糾紛時,由供熱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供熱的型別有哪些

集中

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 熱網向城市、鎮或其中某些區域熱使用者供熱。

聯片

多個小型供熱系統聯成一體的集中供熱。

區域

城市某個區域的集中供熱。

城市

若干個街區及至整個城市的集中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