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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15W

就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其內容必須反映就業專項資金的運動規律並體現 績效 的本質。就業專項資金績效可以從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社會效率三個方面來進行評價。下文是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64號)、《關於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公共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用於支援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就業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於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使用資金,重點保障就業困難就業補助支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公共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並優化支出結構,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擴大就業。

第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市、縣(區)政府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並逐級上繳安排數的20%作為上級調劑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擴大支出範圍用於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資助、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高技能人才培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服務資訊平臺等。

第八條 各設區市在確保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支撐能力在18個月的前提下,可調劑資金用於促進就業的以下專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 中央、省屬企業職工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省屬企業職工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條 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直接用於基本建設、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不得直接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扶持專案

第十一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可按其服務後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十二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培訓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參加經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培訓計劃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階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專案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通過直接認定獲得高階技師(一級)的也可獲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證書,最多隻能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得不同等級、工種的,按最高標準給予一次補貼;已按低標準享受補貼的,允許按高標準補差。

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並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第十三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本省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中職學校可享受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免學費、代辦費和住宿費。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定義見附則),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設定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公益性崗位的設定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

第十八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願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後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願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xx元。

第十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對逾期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 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專案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養。各地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設施、技工院校、行業企業,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縣級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能力建設,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經費支援。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費、就業維權補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省際勞務合作補助、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創業孵化成果補助、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能力建設,建立充分就業社群,公共就業創業專項服務等專案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就業服務資訊平臺。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網路、金保工程等資源,加強資訊網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資金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必要的網路系統建設給予補助。各地應充分運用資訊網路系統開展企業用工備案、薪酬調查、就業資訊釋出等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業務,並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管理。條件成熟的,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具體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就業調劑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高校畢業生數、就業困難人數。其中: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直接採用績效評價資料。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按中央規定的補助辦法執行,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同級財政安排補充,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款戶與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原則上要同一銀行。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後的剩餘部分原則上於每年人大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各設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檔案同時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相關報表應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備。

各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式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資金需求,由財政部門稽核。

各項補貼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專案,並按規定實行專案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 政策扶持專案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各類單位組織的促進就業的專案,必須報送活動計劃(包括時間,地點,課程安排,參加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崗位、聯絡電話號碼等),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抽查。

政策扶持物件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且不跨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省人社廳直屬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式、申請時限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各地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稽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稽核工作,稽核中應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障、就業等資訊管理系統,並採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合規、完整;稽核完成後,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專案、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後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稽核意見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材料、稽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後,應及時提出稽核意見。必要時,可採取抽查等手段開展實質審查。

財政部門根據稽核情況核定補助金額,並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補助資金時,要充分利用業務經辦管理軟體,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補貼類別、所屬單位等資訊錄入省級就業管理系統,以便複核檢查。

第三十條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辦法、補助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型別、金額和標準等)、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稽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定期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後,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資料真實、報送及時。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將稽核彙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三十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髮放臺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充分利用資訊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結餘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需專項結算的專案外,可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物件;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週歲以上、女滿30週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就業專項資金的原則

(一)統籌規劃。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實際需求和現有科技資源佈局,編制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規劃,並在規劃內確定分年度支援重點。

(二)突出重點。專項資金應當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支援能夠提升本地區、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或科學普及水平的專案。

(三)傾斜扶持。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扶持。

(四)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專案,不得抵頂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