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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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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省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xx〕3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審批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對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存續、調整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確需延期的,應進行績效評價,符合條件的按程式重新申請設立。

第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據充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責任明確。屬於市縣事權的,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屬於省與市、省與縣、或省市縣三級共同事權的,專項資金設立時應明確各級分擔標準或比例。

(三)執行期限確定。除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外,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四)職責分工清晰。專項資金應明確歸口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對已有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整合,嚴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領域的專項數量。不得每辦理一項工作或開展一項事業都設立一項專項資金,不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目標接近、資金使用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述專項資金的申請設立程式具體如下:

(一)申報。由省直部門(包括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書》(附件1),明確政策依據、政策目標、資金需求(資金規模建議和資金安排計劃)、資金用途、執行期限、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附件2)、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與資金設立相關的資料。

(二)稽核。省級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組織論證稽核。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論證。省直部門根據稽核意見或論證結果對申報材料進行調整完善。

(三)報批。經稽核或論證建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省直部門與省級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由省直部門申請設立的專項)或由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設立的專項)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未經批准,各省直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專項資金,不得在其代擬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調研報告及工作會議等對省級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等事項作出安排。

第七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應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應涵蓋以下內容:專項資金的政策目標、用途、使用範圍(支援環節、補助物件)、執行期限、分配方法(標準)、部門職責分工、績效目標、審批(申報)程式、撥付流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

(二)專項資金可以採取專案法(包括“競爭性立項”)或因素法(包括“標準化法”)進行分配,分配方法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直部門共同確定。對用於省級重大工程、跨地區跨流域的投資專案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專案,主要採取專案法分配。對具有地域管理資訊優勢的專案,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對直接補助市縣的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到市、縣的資金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該專項資金總額的50%。

(三)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門工作經費、計提專案管理費等。因實際需要需安排省直部門工作經費、專案管理費等的,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式申報。

第八條 省直部門是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應按照規定做好預算編制工作,分地區、分專案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提高年初預算細化率。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既定的目標和時限,組織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跨年度專案按專案進度分年安排資金。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直部門將下一年度數額相對固定的資金指標(如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照專案分配已明確下一年度要實施專案的資金等)提前通知市、縣,並在規定時限內下達。

第十條 省直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功能分類科目核算到項級科目,經濟分類科目核算到款級科目。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專案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或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按政府採購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等。如需變更,由省直部門填報《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請書》(見附件3),並提供相關檔案依據,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資訊化建設和辦公用房維修等專案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資訊化建設和辦公用房維修類專案管理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

(一)省直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同時,應按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稽核後的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專案單位對具體專案績效進行自評,省直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總體績效進行自評,省級財政部門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稽核或再評價。

(三)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週期。對當年完成專案,要在專案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績效評價。對跨年度專案,應在預算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績效評價,專案全部完成後再進行總體評價。省直部門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後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總體績效分項進行年度績效自評,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時再進行總體評價。

(四)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執行期內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資金使用效果好的(達到優良等次),可以繼續支援或加大支援;使用效果不好的,省級財政部門可提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減少預算安排或撤銷專項資金。

(五)對到期後需繼續安排的專項資金,其績效評價結果必須達到優良等次方可按程式申報。

第十五條 省直部門應根據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按“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公開專項資金資訊。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經省人代會審議通過後在省政府和省級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公佈。列入目錄的專項資金,其主管部門應按工作進度在省政府和本部門入口網站上公開如下資訊:

(一)專項資金基本資訊,如設立金額、起止年限、分類科目等。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應配套制度等。

(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物件,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專案及其金額,專案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

(六)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直部門專項資金執行進行監督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二)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或按規定委託第三方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或重點抽查,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規模,應達到當年專項資金總量的20%以上。

第十九條 未按《管理辦法》、《審批辦法》和本細則辦理專項資金設立、申報、審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項的,省級財政部門一律不予辦理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已設立專項資金未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按《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要求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對與本細則有不一致的,按本細則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 年8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原則

(一)統籌規劃。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實際需求和現有科技資源佈局,編制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規劃,並在規劃內確定分年度支援重點。

(二)突出重點。專項資金應當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支援能夠提升本地區、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或科學普及水平的專案。

(三)傾斜扶持。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扶持。

(四)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專案,不得抵頂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