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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48W

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已經頒佈實施,大家知道最新的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內容是如何的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海口市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政或消極應訴等行為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其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包括:

(一)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變更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行政機關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價款的;

(六)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或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申請,經依法確認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的;

(七)其他依法認定為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

第四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做好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工作。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按照職責分工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協調做好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的物件是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的涉訴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以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具體履行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作為涉訴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第七條 建立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制度和行政應訴案件報告制度。

案件敗訴的,涉訴行政機關應在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影印件以及相關材料。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由以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涉訴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影印件以及相關材料。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敗訴原因分析、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內容。

各級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將本機關該年度涉訴行政案件的宗數、案號、案由等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收到《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以及已生效行政訴訟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如發現有符合本辦法規定需要調查追究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的,應在10 個工作日內告知相應的行政機關或涉訴部門,並聽取相應行政機關或涉訴部門意見。確有符合本辦法規定追究過錯責任情形的,應在聽取意見後10 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移送調查函》,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第九條 監察機關收到政府法制機構移送的材料後,應當根據職責進行調查,綜合考慮案件危害結果和過錯情節等因素,按照本辦法認定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分析報告》不能直接作為監察機關認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依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追究其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一)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履行職責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濫用職權的;

(七)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八)涉訴部門消極應訴,不積極主動配合法制部門做好應訴工作,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應訴材料的;

(九)涉訴部門不主動出庭應訴或出庭後不充分履行代理人職責的;

(十)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十一)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行為非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觀原因所導致,並經審慎履行職責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工作人員不承擔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行為的實施主體與名義主體不一致的,追究實際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行為的實施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別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對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書面告誡;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的,應同時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及其他責任人的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依法給予問責;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應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的,監察機關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其責任:

(一)同一年度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應追究過錯責任的;

(二)轉移、銷燬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調查、追究的;

(三)打擊、報復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四)因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惡劣影響的;

(五)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其責任: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後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十八條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

(一)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錯誤判斷的;

(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訴訟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主動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因法定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行政敗訴的;

(四)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被其他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實施賠償後,應當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案件中對被申請人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監察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本辦法施行之前的過錯行為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其過錯責任追究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

(一)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履行職責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濫用職權的;

(七)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八)涉訴部門消極應訴,不積極主動配合法制部門做好應訴工作,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應訴材料的;

(九)涉訴部門不主動出庭應訴或出庭後不充分履行代理人職責的;

(十)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十一)其他違法行為的。